安监站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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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站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工作制度汇编安监站工作职责 一、设置 乡镇(街道)安监站实行市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市安监局负责业务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日常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确保所配专职工作人员的稳定,站长的任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调整,需要征得市安监局的同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监站专职工作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责 l、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2、策。 2、监督检查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乡镇政府和市安监局。 4、了解掌握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并建好台账。 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配合上级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及联合执法活动,并将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6、组织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7、受市安监局的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开展规范的

3、行政执法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监站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建设、安全设备、安全防范体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5、辖区内发生

4、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7、协调、组织辖区重点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演练; 8、领导组织本辖区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9、积极支持、配合市安监局在本辖区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10、完成本级领导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l、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

5、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乡安监站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本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建立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台帐,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督促辖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决定,负责乡安全生

6、产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安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做好各自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帮助企业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台账和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在每季度主持召开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专门记录员,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例会主持人是乡镇(街道)政府的主要负责

7、人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参会人员是辖区各企业负责人和乡干部、安监站的全体人员。三、参加例会的企业负责人是厂长或业主,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代会。四、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必须事先请假,并指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参加会,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者,扣减该企业年终考核分。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 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五、例会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结全地区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布置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例会中各企业负责人必须报告本季度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制度一、目标

8、 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有效监控。二、登记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名称、所有制性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参数,数量、分布、周边情况等: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措施;4、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6、生产经营单位简易平面布置图。三、登记措施要求1、每半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每年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上报市安全

9、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按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进行分类归档,历年的基本情况实行装订存放。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乡(镇)政府召集有关职能单位,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二、单位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政副职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三、安监站对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10、,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要组织专项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1、安监站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令,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等措施落实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岗位人员三级培训教育实施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法参加工伤保险,

11、并监督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测,检测率和合格率都必须达100。 6、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职工教育培训、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 7、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时进行“三同时”审验(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2、和安全评价,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9、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10、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或逾期不改的,应报请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现场进行核实、督察,确实存在隐患的

13、,要当场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土小时内向乡镇安监站、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4、。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l、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15、。 2、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站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对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乡安监站登记备案。 5、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监站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6、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7、对重大(重点)隐患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 8、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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