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招标投标法律问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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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约与法律管理 主讲人:谭敬慧 二OO八年十一月 招标投标法律问题 1 招标投标与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招标投标法律问题 2 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n(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构成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整体。由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 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 名称,如北京

2、市招标投标条例。(较大的市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 n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 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n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4 n(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n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n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

3、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n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5 n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6 n(三)招标投标主要法律法规 n1、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 实施; n2、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 实

4、施; n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通过, 2012年2月1日实施. 7 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解读 n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n立法目的: 1、规范招投标活动 2、细化具体规定 3、防范违法招投标行为 8 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n调整对象不同:主体、资金 n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 标法。 n政府采购的方式不同 n程序不同 n监管不同 9 n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 例

5、。 n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 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一章 总则 10 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 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n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 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6、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11 n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n强制招标范围: n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三)使用国

7、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12 n问题:民营企业投资的酒店和住宅是否需要招标? n民营企业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民营企业或民营 团体、机构都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招标投标 法 n不得缩小必须招标规模的理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 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 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3 n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n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8、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14 n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 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有关招标

9、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 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下页) 15 n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n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 n问题:哪个部门有权宣布中标无效? n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建设部第89号令) n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10、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 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责任。 16 n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 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 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n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n关键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询稿) n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 标活动。 17 第二章 招标 n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手续的依

11、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 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 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 18 n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 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 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 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12、 认定。 19 招标方式 n招标方式的区别: n1、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n2、政府采购法:有六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 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他采购方式。 n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 n关于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出投标邀请;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 标要求。 2.邀请招标:

13、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3个以上)邀请特定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须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 标邀请书。 问题: n分包商选择、供应商选择的招标问题 nEPC项目招标投标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资质 21 n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 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 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

14、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2 n招标投标法 n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 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3 n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 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业人员。 n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n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4 n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

15、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 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 实施监督管理。 n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 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制定。 n链接: 2007年4月30日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 25 n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 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16、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 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 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 证书。 26 n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n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号) n1、对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做出 调整。 n2、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调整内容是,降低中标金额 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设置收费上限。 27 n3、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调 整为: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 的为0.008%;50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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