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电大形成性考核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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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单选1C 2B 3B 4D 5B 6C 7B 8B 9D 10A 11C 12A 13A 14D 15D 16B 17C 18D 19C 20C 21D 22C 23C 24B 25C 26D 27B 28C 29B 30D 31B 32B 33D 34C 35A 36A 37D 38C 39B 40D 多选1ABC 2AD 3BC 4BD 5BD 6CD 7BC 8CD 9BD 10AB 11BCD 12ABC 13ABCD 14CD 15ABCD 16ABD 17BCD 18BD 19BD 20BC 21AD 22A或者D (看甲是否明知企业之间的借款)案例分析:某年7月,甲以其所有

2、的价值25万元的轿车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此获得了15万元的贷款。同年8月,甲又将轿车向乙和丙设定抵押,从二人那里分别获得5万元借款。在乙的催促下,家就为乙设定的抵押办理了登记;但丙认为合同白纸黑字也赖不掉,而且轿车价值30万元足够偿还借款,就未要求与甲共同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2月,甲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轿车严重损坏。这次事故责任完全在货车司机一方。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决定给于甲5万元赔偿金。次年3月,甲对银行、乙、丙的三笔贷款,借款已届清偿期。经查,除该辆轿车拍卖所得13万元和5万元赔偿金以外,甲以无其他可

3、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请问:1、甲已将轿车向工商银行设定抵押之后,是否能再将轿车向乙和丙设定抵押?2、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能否对抗第三人?3、轿车严惩损坏致使价值减少,工商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以保证15万元的两权能够得到完全清偿?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是否应作为担保财产?5、抵押物轿车的价值应如何在银行、乙丙三者之间进行清偿?1、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轿车总价值25万元,故可以在向工商银行抵押后再向乙和丙设定抵押。2、以车辆抵押的要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未办理登记的,其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与丙签

4、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为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时成立之日起生效,只是丙取得的车辆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甲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作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应认为属于担保财产。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有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

5、样在本例中,工商银行作为先获得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首先获得清偿,故可就其15万元的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剩余3万元,由乙受偿,而丙由于担保财产已被甲乙优先清偿完了,故无法从抵押财产中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基本案情】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于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能够行使什么权利?【问题解答】一、甲对丙得主张的权利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因为甲为该画所有权人,而丙是无权占有该画。甲对A画享有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甲将该画出售于乙(法律

6、上处分),在甲与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乙有权向甲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此权利为债权)。动产物权所有权得移转,须当事人有让与其所有权之合意及交付,甲出卖于乙的A画在交付前夕被盗,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为其所有权人。丙侵夺A画,欠缺占有本权,应成立无权占有。故甲得向丙请求返还其物。2.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为A画所有人,丙窃取之,侵害甲对其所有物得使用、收益及占有,系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有权。甲得请求丙损害赔偿(此为因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二、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于约定交付前夕,买卖标的物被盗,且已查知其去处,尚未构成给付

7、不能,债权人仍然可以向甲请求给付。甲得对丙取回该画,再交付于乙;或将其对丙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乙,以代交付。债务人甲因为迟延交付画,故乙可以向甲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的损害。三、乙得向丙主张的权利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只能请求甲交付A画,不能向丙请求交付。因为债权人仅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对给付标的物本身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故乙对于第三人丙无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2. 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得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应为我国还不认可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对象,侵权行为的对象只能是绝对权,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因此乙无权请求丙损害赔偿。3.债权人的

8、代位权。乙基于其与甲的买卖合同,可以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甲届期未为清偿,应负迟延责任,如果甲怠于行使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乙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已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乙代位行使甲对丙之请求权,可以代位受领,但应以行使债权所得之利益归属于债务人,总债权人得均沾之。三、简答题 1.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1、 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

9、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2. 简述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1、基本属性不同: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他物权,具有价值交换性。用益物权是有关主体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具有实体权利性。 2、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以对

10、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3、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4、独立程度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5、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不能即时实现权利,为所附条件成熟才能实现。用益物权可以即时实现权利。 3.简述抵押的财产范围。答:在我国,抵押的财产大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多为不动产。这种财产大都具有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金而优先受偿。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11、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此,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12、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答:

13、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5.简述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但抵押与质押具有重大区别:1、 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质押关系的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

14、人。2、 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原物性质的动产和权利。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置的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置的权利称为质权。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5、依物权法规定,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的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6.简述抵押权的效力 答:首先,抵押权对于担保债权效力。主要是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15、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主要有:1、抵押权人的保全权。2、抵押权人处分权。3、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出租抵押财产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抵押财产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7.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答:在抵押担中,抵押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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