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企业印象(精选多 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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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这对劳动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一些干扰,更对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应如何应对,如何避免用工风险,也成为各企业特别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从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体现出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而非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发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劳动合同法中处处出现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里也体现出这一点。

2、 劳动合同法的发布与实施,纵然是对我国之前各地特别是改革开放较早地区诸多不合法用工、不规范用工形式的必要纠正与约束,但同时因其相对更加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到现在为止的实施过程中对企业造成了“矫枉过正”的负面影响,甚至有些企业感觉不堪重负无法继续经营。就连华为这样的大集团公司也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上演一出大规模辞职再录用的喜剧,这固然是一种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应对措施,但也体现了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恐慌”心理。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因为其具备的几个特点: 首先是本法具有法律所共有的强制性。一些可能本来属于地方条 例甚至是企业内部规章所约束的条款此次被赋予法律

3、依据。而由于本法对于劳动者的倾向性导致其强制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这造成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有束手束脚的感觉,即使这样甚至都会一不小心就违法。如本地合肥晚报上刊登的一个本地真实案例:某劳动者直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败诉,导致败诉的原因却是该单位某次工资发放因审批领导出差在外无法立即审批发放,导致工资比合同约定迟了一天,触发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款,按本条款此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导致企业败诉? 其次是本法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过强的约束性。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及条款基本都是对用人单位也就是企业方的约束,对于劳动者也就是员工的约束非常少,而即使是这

4、种极少的约束企业利用起来也有诸多限制,难以在现实中操作执行。这种诸方面、多层次的约束固然保护了劳动者,但对于企业来说稍不留神就会逾越雷池。 最后就是本法因为本身为法律的原因极其强调事实证据,而在现实操作中个人举证企业相对较容易,而公司举证个人难以操作。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都需要明确的有力证据,而真正用人单位方面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多数情形并不一定是这些原因造成,并且举证可能很困难。 另外还有诸如补偿过严、工作时间规定与现实状况有所脱节的问题就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因劳动合同法而对企业造成一些用工风险,各地企业在 执行过程中也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有种种应对措施,这

5、些措施多数都是用“擦边球”的方式处理。这一方面是企业应对本法过于严苛的一种有风险的无奈举措,另一方面也使本法的严肃性受到了质疑。 至于如何打“擦边球”,本人觉得各企业虽然不同,但举措应有共通之处,主要如“无非法用工,可录用法定可不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五险一金按最低基数缴纳或暂不办理公积金,录用协保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形式”等等。 自劳动合同法发布施行以来,虽然企业在日常运作时以种种举措应对,但在实施中还是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特别对于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另外在本法施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专门利用本法中保护劳动者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从企业不当得利,而企业在日常运

6、作中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容易被钻空子。因此社会上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也此起彼伏,前期人大会议上也有关于今年将对本法进行修订的官方言论,所以现在过多的探讨劳动合同法是否合理公正,企业该如何应对可能不太适合,相信待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出台之时才是社会各界发表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最好时机。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用工带来的影响 一、对企业用工带来的主要挑战 1、员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虑到企业裁减员工的难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过程中对招聘要求和目的应更加明晰,资格审查、背景调查和入职体检成为愈加重要的环节,同时招聘阶段必须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示。 这为之后的“在试用期间

7、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准备。 2、对试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试用期薪资标准不能过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期限较之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有了明确标准:“违法约定的试

8、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合同解除成为相对成本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无需支付补偿金,对程序和依据上的要求偏低。(从这个角度讲:对企业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设定6个月试用期。) 3、劳动关系倾向于长期化和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严格,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都必须与员工签订

9、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会使得员工较容易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大批员工将很快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针对企业需要保留的核心员工,企业是乐于看到这种情况,但是需要企业给员工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合理的职业规划;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较强的中低层次通用岗位,企业倾向于签订中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员工。 4、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使得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条款”变得失去意义; (3)明确规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签订劳动合

10、同的期限是一个月之内;一年之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4)对违约金条款的使用限定在两种情况,出资培训和竞业限制,企业失去了任意设定违约金的可能; (5)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获得补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5、对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显提升,尤其是规章制度的订立 (1)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在总则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11、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同时对于规定制度明确公示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对于内部规章制度还有一个隐蔽的“陷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类似于“女职工入职之后几年内不能结婚、不得生育”的规定是否会绝迹。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劳动纪律”不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可能的解读是“

12、劳动纪律”不再是企业和员工一对一协商约定的结果,而是集体协商的产物。 6、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显的差别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倾向。与之前的劳动法有明显区别,合同终止同样需要支付补偿金,而且支付的标准与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取消合同约定终止的条款,这样弱化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至少对于企业成本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据上有区别。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业违法成本

13、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终止同样需支付补偿金(本质上也是鼓励用工的长期化) (2)补偿金计算时,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前的规定不满六个月无需支付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员工合同时风险

14、急剧上升,企业将更青睐于协商解除将风险和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 (5)事实上“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这一命题的更准确的表述的“守法企业”、“用工规范企业”、“法制意识较强企业”以及“劳动监察力度较强地区的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其实这是个两难的选择,这类企业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时,对员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优秀的员工。 8、对老员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员工)将成为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 (1)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和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 (2)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企业将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岗位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企业经营困难或技术革新也不能裁减他们。这让此类员工在退休前离职几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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