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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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行政权力事项种类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行政权力事项名称行政权力事项依据行政许可LY39-01XKB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

2、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行政许可LY39-02XKB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特

3、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行政许可LY39-06XKB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4、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6、;(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行政许可LY39-07XKB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7、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8、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行政许可LY39-08XKB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

9、、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10、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行政许可LY39-09XKB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行政许可LY39

11、-10XKB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12、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

13、以审查。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非

14、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政许可LY39-11XKB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

15、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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