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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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处 娄晓彬 2017年12月,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一.行政许可管辖范围 二.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三.审批流程图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六.行政审批程序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填写 八.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印制和使用 九.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具体要求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许可撤销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许可注销 十二.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后期办事指南 十四.规范性文书下载,行政许可管辖范围,(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名称冠有“河北”或“冀

2、”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对其他县(市)区在本辖区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二)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本地注册,名称不含有“河北”或“冀”字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 (三)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局批准。,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为规范人才市场管理,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3、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审批机关为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批,批准同意的为人才中介机构发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职业中介许可证 原劳动保障部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令)审批机关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国

4、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为提供劳动者求职与就业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批准同意的为职业中介机构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机构合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件合并 2010年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就包括原劳动部各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与原人事部审批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

5、理。下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中明确要求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许可事项下放具体情况 2011年4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

6、政办发20113号)文件要求,石家庄市人社局下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石人社发20115号),将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业务范围直接下放县(市)、区。 2016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明确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16年1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放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条件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6号)明确

7、将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原来省厅审批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审批管理,各市不得在下放到县(区)。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他确需的仍由省厅审批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港、澳、台投资者来我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明确按照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先照后证,新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取消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要求,对人员上要求有5名工作人员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京津冀三地资格证书互认。,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8、,事项划转后规范各县(市)区许可 2017年2月28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78号)要求设立人力资源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2017年9月,结合省人社厅下发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行政许可的通知(冀人社2017212号),市行政审批局进行了转发,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提出了系列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一并贯彻执行(石行审201738号)。文中明确了此项许可业务的行政许可实施管辖范围,对许可条件进行明确,规范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印制、使用,解释

9、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何填写,如何编号,结合放管服工作小组与我局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方面要求,明确将全市各级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期限承诺为10个工作日,压缩一般审批时限,从而提升审批效能。与此同时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一并下发,要求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许可工作主要政策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015年4月30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10、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令;2014年12月23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015年4月30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冀人发【2005】23号) 5、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石人社发20115号) 6、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条件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6号) 7、河北省人力资

11、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字201786号) 8、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行审201738号),审批流程图,我局的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的“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承担着依法需省卫生计生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和许可决定的制发工作。目前,省卫生计生委有2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有19项在审批窗口办理。,申请条件,1.公司名称要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文字; 2.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

12、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目录,(一)设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5.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6.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设备清单。 7.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省人社厅下载制式合同); 8、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材料均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申请材料目录,(二)延续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营

13、业执照复印件; 3.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4.近3年以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情况。 (三)补证 1.补证申请书(标明原审批文号与编号)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材料目录,(四)变更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提供变更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赁场所提供产权材料和出租证明);-变更住所 7.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 前5为变更单位名称;前5+6=变更住所;前5+7

14、+8=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目录,(五)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申请办理的)。 (六)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按照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要件进行审批,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总公司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书。 (七)在本市设立人力资源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局按新设立的要求批准,另需提供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

15、副本复印件。,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勘探)-决定-办结 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程序,审查(现场勘探):申请材料审查与现场勘探。行政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6、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现场踏勘应明确申办事项、申请人(单位)、申请事由、坐落地点、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的关键内容应包括: 一是公司基本情况。 包含法人代表、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二是考察内容。 (一)查看经营场所、办公设备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办公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二)查看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三)查看公司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通过现场核验,应作出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真实一致的结论。,行政审批程序,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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