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杨立新+ ·2 3 1 · 在宪政民主中,平衡是刑事程序法最基本的特征这种平衡存在于政府权 力与个人隐私、自由、财产权利之间,但刑事程序法还包含其他因素的平衡, 主要有: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平衡;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法律、社会和意识 形态之间的平衡;联邦、州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平衡;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 部门之间的平衡;正式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平衡①从政治理论的漫长历 史和宪法发展看,平衡的实现是困难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强 制性处分时常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隐私权因此,在实践中易发生价值 冲突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任务要追究犯罪,查明犯罪事实真相;另一方面, 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这二者中需要平衡的,一是侦查 机关应有足够的权力采取强制性处分;二是对侦查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以便 为个人自由、财产权和隐私权提供最大的保障法律必须在这互相冲突的两者 之间取得平衡法院在其中起着维持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调节作用② 只有法院的这种调节作用,才能够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本文针 对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着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权利 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根据基本原则所应确立的保障制度。
( 一) 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性处分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些侦查机关或部门 在各自立案管辖范围内有权行使侦查权而侦查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 ①张建伟:《刑事司法的现代意象》,《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 0 0 1 年第1 1 期 ②张建伟:《刑事司法的现代意象》,《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 0 0 1 年第l l 期 ·2 3 2 · 上编:侦查制度改革 告人实施强制性处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 关所实施的强制性处分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例如,留置盘问①、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 留、逮捕;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例如,搜 查、扣押、冻结存款;三是技术性侦察措施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 6 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 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在 司法实践中,技术性侦察措施在对某些犯罪的侦查活动中运用普遍。
( 二) 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的程序及其特征 从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做法看,在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时,除 了逮捕需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他强制性处分只需由侦查机关内部负责人批准 即可我国侦查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 1 ) 实施强制性处分的决定权( 除逮捕以外) ,在侦查机关内部负责人手 中,如留置盘问时间的延长经县( 区) 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可;拘传证、拘 留证的签发要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是如此; 搜查、扣押、冻结存款、汇款只需侦查机关内部负责人批准即可,且允许在紧 急情况下实施无证搜查、扣押 ( 2 ) 实施强制性处分的决定是在秘密情况下作出的强制性处分是由侦 查机关负责人在秘密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秘密性体现在在秘密场所,不举行公 开的听审,即可作出有关决定即使是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措施——逮 捕,也只是由检察机关检察长甚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 ( 3 ) 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的期限长公安机关的留置盘问 期限最长是4 8 小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分别为1 2 个月、6 个月,但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期限为公、检、法各自采取的最高期限而拘留的期限 一般是1 4 天,对于特定案件最长可达3 7 天;对于逮捕,也就是羁押期限根据 不同情况而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则无严格的期限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 2 条、第6 4 条、第6 5 条、第7 1 条、第7 2 条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 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 有现 场作案嫌疑的;( 三)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 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至四十八小时⋯⋯ 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 3 3 ·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性处分后,享有如下权利:被告知拘 留或逮捕理由以及羁押处所的权利;享有被侦查机关迅速讯问的权利( 被拘 留或逮捕的2 4 小时以内)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请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 制措施的权利 ( 三) 我国侦查程序的性质 从上述我国侦查程序所具有的程序性特征看,就其实质内容可以视其为一 种行政程序,但它同纯粹的行政程序又不同,也就是说,它既具有行政性,又 具有一定的司法性。
1 .侦查程序的行政性 侦查程序的行政性主要表现为侦查程序的职权性和裁量性,即侦查机关有 权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职权主动进行侦查,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绝 不因此而否认侦查程序的自治性和行使侦查权时的独立性①侦查程序的行政 性由侦查权的以下特征所决定 ( 1 ) 侦查权具有执行性与效能性所谓执行性,是相对于立法权力而言 的,也就是说侦查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正是由于侦查权 具有执行性,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所谓效能性,是指侦查 机关总是积极、主动、及时、实效地把权力指向相对人,从而实现侦查目的 我国侦查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其直接目 的是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侦查权总是积极、主动、及时、 实效地行使,也就是与侦查权相伴的永远是社会控制这种效能性决定了侦查 权容易扩张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审查 ( 2 ) 侦查权具有管理性与公益性侦查权属于公权力,它通过对人的行 为的管理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时也表现为国家利益) 的目的 ( 3 ) 侦查权具有命令性与责任性。
侦查权的命令性体现在,从成分上讲, 侦查机关行使权力时总是以单方为特征的,它不必征求相对人意见;从服从关 系上讲,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不服从将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即责任;从实 施保障来讲,侦查权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这种命令性与责任性需要 为相对人提供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以增强其防御权 ( 4 ) 侦查权具有法律性与能动性首先,侦查权的行使要遵循两种不同 法域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要受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又要受刑 ①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5 页 ·2 3 4 ·上编:侦查制度改革 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同时,侦查权又具有能动性,这是相对于司 法权力而言的,也就是说,侦查权总是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并且在法律设定的 权力范围内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法律性与能动性体现了侦查程序应当 遵循法治国家程序原则,也体现了侦查权的行政性特征 2 .侦查程序的司法性 侦查程序的司法性,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必须尽可能地做到客 观公正,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但绝不因此而否认侦查行为本身还应当受 到诉讼内或诉讼外的事后审查,①我国侦查程序的司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1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的范围,对于每一种 强制性处分的适用又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 2 )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履行“客观义务”,这体现在侦查机关既要 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 3 ) 我国侦查程序中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了一定保障如赋予犯 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有权了解被羁押的理由、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 律帮助、有权同律师会见、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 ( 4 ) 侦查程序要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有权对刑事诉讼依法监督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检察机关既享有具体 的监督权( 批准逮捕、监所监督) ,又享有一般的监督权( 这种监督通常为事 后监督) ( 5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建立,从某种意义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侦 查程序的审查权然而这一规则尚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在受到不法侵犯时,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从我国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所具有的程序特征及性质看,一方面缺少 中立的裁判方的裁判;另一方面缺少辩护方的防御,这就决定了这一程序的诉 讼构造并没有形成控、辩、裁三方构成的诉讼形态,正是由于缺少中立方的裁 判,很难说依靠侦查机关自身的力量能够作出公正的程序裁判;也很难说侦查 机关不会滥用国家赋予其行使的权力。
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程 序中享有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其很难防御侦查机关所拥有的强大权力, 更不用说与其展开平等的对抗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中立的裁判机构——法院 没有主动介入,也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赋予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①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8 页 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 3 5 · 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如超期羁押已成为继刑讯逼 供之后的又一顽疾,这使对侦查程序中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尤为重要而权利 保障机制的建立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关键在于指导原则的确立只有在科学 的指导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建立完善、科学的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西方宪政相比相差无几,但 “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 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残缺不全①而刑事诉讼中所有 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亦因缺少完善的程序要件,而不能得 以切实保障欲使名义上的权利变为实在的权利,法律必须为其提供司法救济 途径,正如一句著名的法谚:“任何权利,如果不受法庭之保障,实际上便形 同虚设。
目前,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缺少的恰是司法救济途径, 因此应当重视并重新审视建立该机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只有在科学、民主 的原则指导下,才能建立科学的侦查程序,才能建立完善的、切实可行的保障 机制本文认为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一) 法治国家程序原则 法治国家程序原则是宪政民主化的体现,“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能 够符合宪法之规定及其所提示之基本精神与价值及依法治国原则:另一方面又能 有效地追诉犯罪,使无辜者免受冤屈,使犯罪者无可逃漏⋯⋯达到抗制犯罪并实 践法律正义之目的”,②首先应确立法治国家程序原则,该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 进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正进行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 力的滥用;并给予公民防御权利,借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于充分 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借以伸张正义而法院在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 间起着调节作用,这无疑是刑事司法最重要的现代特征之一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其为以后进行的起诉程 序和审判程序提供事实和证据基础,尽管各国有着不同的侦查机制,但侦查机 关在侦查程序中所采取的强制性处分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共性的东 西,这就需要侦查程序应严格遵循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即侦查机关在实施强制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9 页。
②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 9 9 9 年版,第2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