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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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的表现:,(1)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违约责任形式,(一) 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支付违约金 (四)赔

2、偿损失 (五)返还定金,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 或者报酬等,继续履行除外情形:,(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

3、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11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合同不能履行 通知义务,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年月日,胡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下称契约),约定购买某花园的两个单元,于年月

4、日正式交付使用;并约定迟交楼违约金为以实际已付房价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但直到年月日,房地产公司才向胡生发出“入伙通知书”。 胡生遂于年月日通过律师发律师函给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支付按约定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后,某房地产公司致函胡生称:该公司延期交楼事出有因:,、施工过程发现施工之前不知道的国防电缆经过,发现工地有未探明的软弱夹层延误工期; 、连绵的雨天影响工期; 、由于“国检”、“卫检”、“领导人来”等因素而停工; 、由于市电力工业局外电施工拖延而延误工期。 因延期的时间的总和已超过实际的逾期交楼时间,考虑部分延期时间重叠的因素,该司应当免除全部的违约责

5、任,不应该向胡生支付违约金。 胡生不能接受这个解释,向本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业主状告北京重厦房地产公司赔偿纠纷案,30余名业主诉称:他们是2002年与重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石景山区鲁谷大街重兴园的商品房。合同约定,重厦公司于2003年5月31日交付购买的房屋。但该公司未履行约定,直至6月28日才交付房屋。业主们认为,重厦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分别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重厦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是因为遭遇了不可抗力。2003年5月,正是非典型性肺炎在北京传染的高峰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该公司的楼房施工工地进行了封闭,因此导致未按期交房,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院查明,2003年5月6日,重厦公司的施工工地出现了“非典”患者,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工地作出了封闭、停工的决定。5月28日,重厦公司在售楼处张贴了致重兴园二期业主的公开信,告知业主因“非典”将延期交房的情况。,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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