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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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安全专家; 中国石油高级技术专家;北京石油干部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主讲人:王其华,新环境保护法讲座,2,目 录,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新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款解读,修改的总体思路,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一)修改的必要性 1、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在实践中确实也起到重大的历史作用。但是,颁布于1989年的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环境立法必然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视人类为自然万物之首,权利和价值的主体,显然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生态化发展趋势

2、不相符合。再加之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越发暴露出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缺陷。,一、修改的总体思路,4,2、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 试行法是依据1978年宪法第八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的。1982年颁行了现行宪法,新宪法在总纲第26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又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把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和根本任务,为了在环境保护法中充分体现宪法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必须对现行的环境法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一)修改的必要性,5,有些内容不适应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此外,环境保护法中还存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以致在某些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其结构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实施法的内容,其内容已经溢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范围;环境保护法突出的问题还有对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太少,以致于该法出现浓厚的污染防治法色彩。,(一)修改的必要性,6,实践中有些制度没有加以确认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于1983年开始,虽然贯彻了当时十分先进的“协调发展”理念,但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尚未达到相应高度。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

4、大会形成可持续发展共识,环境保护法已经颁行。因此这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彻底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好多制度是缺失的,如:公众参与制,风险预防制,生态补偿制等,另外,缺乏完善的程序和实体制度。,(一)修改的必要性,7,环境保护法的立法重点的不适时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重点在于设置国家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政府干预色彩,制度设计基本上是计划管制手段为主,没有体现市场对环境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发挥;市场主体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不到引导与发挥,开放度与适应性十分有限。,(一)修改的必要性,8,环境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环境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也是由环境法律法规明确加以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

5、障实施,由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的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法律制裁。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往往在环境事故发生后无法找到法律责任主体。权力与权利配置的空白,政府责任的忽视,使得实践中环境法律责任的难以明确。,(一)修改的必要性,9,救济途径的不畅 法律上的救济是一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救济,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裁决社会争议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从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者能够得到法律补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司法机关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对于环境诉讼的顺利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客观的讲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还远未充分发挥,问题集中反映为环境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

6、难。在环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环境诉讼遭受诸多尴尬,出现许多一般民诉,行诉中不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的现象。,(一)修改的必要性,10,1、修改的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修改的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二)修改的目的、原则,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1,目 录,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新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款解读,修改的总体思路,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循环经济促进法

7、(2008年8月29日)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12,(一)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3,基础法律(基本法)将提升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违反的性质将由“违规”变“违法”。,由环保部门起草,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二)史上最严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新环保法因

8、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污染“零容忍”的态度。,14,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15,目 录,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新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款解读,修改的总体思路,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从条文结构上来看,新环保法由六章变为七章,由47条增至70条。 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 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16,新法中的“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 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

9、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千里马”。,17,(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打破只依靠“末端治理”来解决环保问题的局限,通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来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18,(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了对政府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对政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

10、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19,(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新环保法颁布后,政府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以前的“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将难以盛行,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人员势必严格执法、严格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是公众监督的重点领域。,20,(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014年以来,集团公司已有西二线观音山段、云南炼油、四川炼油乙烯、塔里木大北区块、深圳LNG应急调峰站等5个环评许可项目被公民和环保组织提起报告书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昆明一

11、居民起诉环保部撤销云南炼油项目环评批复,被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后现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环保部是第一被告,集团公司是第二被告。,21,(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2,企业环保管理旧思维受到严重挑战 企业惯用的“环保问题靠协调解决”的思维方式难再行通 企业协调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手段受限,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创新完善了10大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生态红线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应急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经济政策。下面重点介绍5

12、个制度:,23,(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这是新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一项创新性环境政策。习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在特殊保护区域则是“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24,(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5,(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5类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

13、域空间; 生态敏感区:指土壤侵蚀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盐渍化敏感区、冻融侵蚀敏感区等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 生态环境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26,(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014年2月,环保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各地也开展了积极探索,如天津市今年通过了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规定红线区1800平方公里范围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27,(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与生态红线制度有关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油气田企业和管道企业

14、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28,(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0,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

15、保护条例,不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发建设,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我们的油气田开发、管道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红线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项目选址选线要优先考虑生态红线和环保制约因素,避让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严禁逾越生态红线违法进行开发建设。,31,(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 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同样是违法行为的,如比较常见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擅自改变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和流程等。,32,(三)创新完

16、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2013年8月,集团公司由于未能完成2012年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而被环保部实行“环保限批”,直到2014年4月才被解限,对“环保限批”有着切肤之痛。,33,(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4,(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虚高不行,低了也不行。,国务院已明确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以后我们的企业不仅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缴纳排污费或环保税,还需有偿取得“排污权”。因此,集团公司做好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我们企业新项目建设投产、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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