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旗水电开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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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克旗水电开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努力构建可控在控、长治久安的本质安全型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政班子、各部室和各电站,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2 安全目标2.1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2.1.1死亡责任事故为零;2.1.2重伤责任事故为零;2.1.3火灾、爆炸、辖区内交通事故为零;2.1.4轻伤责任事故不超过0.5%;2.1.5重

2、大设备损坏事故为零;2.1.6水工建设物倒塌损毁的重大责任事故为零。3 组织体系和职责3.1 公司及各电站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担任,成员由分管副职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负责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目标和奖惩方案,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2 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电站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发电部,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3.3 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3.4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

3、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3.5 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文明生产考核细则和安全生产责任状等文件,每年两次对各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严格兑现奖惩。3.6 生产技术部对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及安全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3.7 工会对各单位规程、规章制度执行及劳动保护落实情况负监督责任。3.8 各电站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公司对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安排。4 规章制度4.1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4.1.1公司安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下年安全生产工作。4.1.2 电站每月由站长主持召开

4、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4.1.3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4.2 运行管理制度4.2.1 值班人员要在值长的领导下,根据调度命令和运行设备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本电站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4.2.2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认真做好交接班、设备巡回检查、设备轮换和缺陷管理工作。4.2.3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运行分析,认真填写运行日志,有针对性地组织反事故演习,做好事故预想,

5、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4.2.4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工作。4.2.5 值班人员在进行倒闸操作时,要认真填写“两票”,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4.3 交接班制度4.3.1 交班人员必须在交接班半小时前做好设备检查本班运行记录卫生清扫等交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生产车间,履行交接手续。4.3.2 接班者应详细查看运行记录,对不清楚的应提出疑问,直到弄清为止。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运行方式;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设备异常、事故及缺陷处理;设备检修、接地线使用情况;保护装置、信号装置动作情况;需要下班继续完成的工

6、作和注意事项;设备、环境卫生清理情况。4.3.3 处理事故和倒闸操作时,应停止交接班。交班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应由交班者进行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事故,应在交接班日志上作好详细记录和说明,同时记入设备缺陷记录薄内,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4.3.4 接班者检查完毕,双方在运行日志上签字后,交班者方可离开现场。 4.3.5 交接班双方运行日志上的签字应由本人完成,禁止代签,签字应工整清楚。4.4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4.4.1 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发电生产安全,值班人员在当值时间内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设备巡回检查。4.4.2 设备的正常巡回检查时间为每小时一次

7、,对于带病运行的设备应增加检查次数,并对检查结果作详细记录,记录应清楚工整。4.4.3 机组处于停机状态时也应每小时检查一次。重点对取暖照明、机组辅助设备的巡视,保证机组随时能正常启动,发现故障不能处理的要立即通知检修人员或上级主管。4.5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4.5.1 电站每年要根据设备状况及试验结果,对设备进行评级分类,并对设备进行分类管理。4.5.2 电站运行中的设备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为设备缺陷。4.5.3 设备缺陷可分两类:严重缺陷指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者;一般缺陷指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者。4.5.4 有关人员发现缺陷后,无论

8、消除与否应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向发电部负责人及电站分管副站长汇报。严重缺陷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分管领导,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发生事故,经请示调度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一般缺陷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4.5.5发电部负责人应经常检查设备缺陷记录及消除情况,对未消除的缺陷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写好书面报告,不及时安排处理缺陷而发生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6 检修工作制度4.6.1 检修分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计划检修分别由公司和电站做出年度检修计划,凡列入计划的检修项目,要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临时检修指电站根据设备运行中发现的缺陷临时做出的检修安排。4.6.2 检修班组在检修期间要严格

9、执行“两票”制度,认真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4.6.3 检修班组在检修机电设备前,要由值班人员做好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和值长负责检查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4.6.4 检修班组在检修机电设备时,要有专人监护。4.6.5 检修人员在不明确工作任务和带电部位时不可进行工作,所做安全措施不清楚不完备可以拒绝工作。4.6.6 带电作业时检修人员要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不得盲目工作。4.6.7 检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工作班清扫整理现场,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

10、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漏物品、是否清洁等,然后填写检修记录,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4.6.8 检修完成后写好检修总结报告。4.7 消防制度4.7.1 电站要始终坚持 “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7.2 电站发电部负责人是车间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4.7.3 电站要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将消防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身上。4.7.4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7.5 加强对火源和电源的管理,经常检查用电设备。严防设备带病运行电线老化破皮、接头处接触不良等现象发生,发现隐患及时解决。4.7.6 消防工具配备齐全,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养,取用方便。值班人员经过培

11、训应会正确使用消防工具。4.7.7 发电机组为旋转电机,在扑救火灾时,水轮发电机须慢速运动,用喷雾水流扑救,使其均匀冷却。也可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但不能用黄沙扑救。4.7.8 对变压器、断路器等的油燃烧,可用干燥的黄沙盖住火焰,使火熄灭。4.8安全培训及业务学习制度4.8.1 公司和各电站分别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4.8.2 职工业务学习采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教材采用新编小水电培训教材,集中培训时,由公司和电站组织专人讲课,学习期间做到有笔记,培训完毕后要进行考试。自学时要有自学笔记,自学笔记字数每月不少于1000字。4.8.3 公司每年组织职工进

12、行一次业务和安规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上岗,不合格者经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待岗学习,停发工资和奖金福利。4.8.4 新进车间的生产人员和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经三级教育和安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8.5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4.8.6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安全培训和业务学习的检查考核和指导工作。4.9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9.1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本规定将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

13、或行政处分。 4.9.2 发生一般死亡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1.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1.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1.3安全员、安全部门负责人;4.9.1.4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2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2.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2.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2.3安全员、安全部门负责人;4.9.2.4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3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3.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3.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3.3 发生人身未遂追究以下人员责任:1)责任人、

14、值长(班组长);2)电站分管领导。4.9.4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4.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4.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4.3公司分管领导。4.9.5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5.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5.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6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人员责任:4.9.6.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6.2电站分管领导。4.9.7 发生重大损失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100万元)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7.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7.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7.

15、3安全员、安全部门负责人;4.9.7.4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8 发生较大损失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含1万元,低于10万元)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8.1责任人、值长(班组长);4.9.8.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4.9.8.3安全员、安全部门负责人;4.9.8.4公司分管领导。4.9.9 发生一般损失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责任:4.9.9.1责任人、值长;4.9.9.2电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9.10 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追究驾驶员责任。驾驶员在每年度内,发生达到二次负有责任的轻微交通事故,也要追究驾驶员责任。4.9.11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4.9.11.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4.9.1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不健全,无章可循;4.9.11.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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