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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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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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

2、、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

3、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

4、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

5、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6、(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

7、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

8、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

9、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

10、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

11、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

12、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

13、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

14、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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