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对比分析表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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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对比分析表项目增值税政策营业税政策差异分析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36号文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金融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36号文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2、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暂行条例第11条)取消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

3、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注释一、(五)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经营业态庞杂,尤其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层出不

4、穷,其经营范围很难进行罗列。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金融业划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不按行业来划分征税对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归贷款服务,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扩大,与其他类别的服务是否有交叉,有待进一步分析。票据贴现原属于其他金融业务,现属于贷款服务,这与银行会计核算有关。邮政汇兑、透支也属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

5、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注释一、(五)2.)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部分中间业务等纳入征税对象。典当业是否属于该服务项目?典当业务的营业额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6、如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其他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注释一、(五)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保险产品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个类别,增值税的保险服务定义是否将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从此中划出

7、?保险理财产品划为其他金融商品,分红型、理财型、投资收益性的险种是否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或贷款服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那么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应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注释一、(五)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

8、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纳入征税范围。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征税。其中,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先以约定价格购入证券,一定时期后又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证券出售给原所有者。属于先购进后出售,只不过买进和卖出时的交易对象均为同一单位(或个人)而已,因此属于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先以约定价格出售证券,过一定时间后又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证券,低出高进,有一定的负差,在卖出环节,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金融机构往来除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附件3,一、(二十三)列举的免征增值税以外都要征税。未明确规定征税范围扩大,扩大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分析。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

9、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注释一、(六)5.(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附件2,一、(三)5.(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0、149号)规定,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税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附件2,一、(二)2

11、.)不征收营业税与营业税相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附件2,一、(二)3.)不征收营业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附件4,二、(二)免营业税对跨境金融服务适用免税做出了特殊规定,有利于鼓励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和境外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附件4,二、(五)没有规定利息收入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

12、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十九)1.)相同作为“营改增”过渡政策,延续和细化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一)相同金融商品转让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二)相同金融同业往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

14、值税(附件3,一、(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

15、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也就是说对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四)相同其他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转让完成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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