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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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审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5171)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通过)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174号令修改为: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2、障局,负责不定时工作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受理、审核、决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审批内容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批。(三)法律效力依法取得准予审批决定书的企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四)审批对象 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

3、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六、审批数量本事项无

4、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申请表原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原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原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6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考勤记录等原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备注:决定书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

5、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递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1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原决定书复印件1纸质无2企业按原决定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原件1纸质必须加盖公章(三)申请文书名称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

6、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企业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核查的义务; 4.将审批决定书在企业内公示的义务; 5.严格按决定书要求执行的义务,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综合科接收地址: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西楼408室(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

7、: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西楼408室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综合科(二)电话咨询(021)33134800转20432(三)网上咨询http:/(四)信函咨询咨询部门: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综合科通讯地址: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西楼408室邮政编码:200001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办公室地址: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西楼506室(二)电话投诉(021)33134800转20516(三)网上投诉(五)信函投诉咨询部门名称: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办公室通讯地址:黄浦

8、区延安东路300号西4楼408室邮政编码:200001十五、办理方式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1)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2)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3)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

9、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应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决定书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2.适用情形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申请与办理。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上公开审批结果。附录1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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