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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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2009.09.2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管理1第三章机构与人员2第一节 原则2第二节 关键人员2第三节 培训4第四节 人员卫生4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5第一节 原则5第二节 生产区6第三节 仓储区7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7第五节 辅助区8第五章 设备8第一节 原则8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8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8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9第五节 校准9第六节 制药用水10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10第一节 原则10第二节 原辅料11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12第四节 包装材料12第五节 成品13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13第七节

2、其它13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14第八章 文件管理15第一节 原则15第二节 质量标准16第三节 工艺规程17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18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19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19第九章 生产管理20第一节 原则20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21第三节生产操作22第四节 包装操作22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23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23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27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28第四节 变更控制29第五节 偏差处理29第六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30第七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30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31第九节 投诉32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33第一节 原则33第二

3、节委托方33第三节 受托方33第四节 合同33第十二章 产品发放与召回34第一节 原则34第二节发放34第三节召回34第十三章 药品不良反应35第十四章 自检35第一节原则35第二节自检35第十五章 术语35学习好帮手. .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药品生产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第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以附录的形式发布并根据情况

4、随时修订。第四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创新或改进的方法,达到不低于本规范的要求。第五条 执行本规范的基础是诚实守信,任何虚假、欺骗行为都是对本规范的严重背离。第六条 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第七条 本规范的英文名称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Pharmaceuticals,简称药品GMP。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涵盖本规范的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并监控其有效性。药品生产的质量保证系统包括了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为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包括

5、了药品的设计与研发,明确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放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第十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其中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运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评估、控制与审核。应根据科学知

6、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最终与保护患者的目标相关联。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节 原则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

7、任。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第十六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第二节 关键人员第十七条 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

8、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第十九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1. 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半。2. 主要职责:(1) 确保药品按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 确保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3) 批准并确保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4) 确保生产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5)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6) 确保完成各种必

9、要的验证工作;(7) 协助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8) 确保本部门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1. 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2. 主要职责:(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及相应的质量标准;(2) 审核并批准各种记录;(3)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10、5) 审核并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超标已经得到及时的调查、处理;(7) 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 检查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10) 确保完成自检;(11) 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12) 确保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得到及时正确的调查、处理;(13) 确保完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并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 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 确保本部门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

11、的质量职责:1. 批准和修订书面操作规程和文件;2. 批准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3. 监控厂区卫生;4. 确保关键设备和仪表经过确认、验证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5.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6. 确保企业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7. 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8.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9. 保存记录;10. 监控本规范执行状况;11. 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第二十二条 质量受权人1. 资质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如: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

12、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2. 质量受权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如: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微生物学、生药学等)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并至少经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质量受权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培训。3. 主要职责:(1) 必须保证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 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须在药品放行前以文件形式(如放行证书)做出对上述第(1)条的保证,并在产品放行记录上及时记

13、录,以供查阅,该产品放行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4. 应制订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的独立性,企业负责人和其它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第三节 培训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第二十四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第二十五条 高污染风险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门

14、的培训。第二十六条 在培训过程中,应特别注重质量保证概念的理解和施实。第四节 人员卫生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第二十八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并通过管理手段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第三十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第三十一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第三十二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穿着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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