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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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考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应范围】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一级考评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

2、能力测试考务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选择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考评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和考评机构工作抽查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

3、设、港口罐区及仓储、公路运营和其它八类。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港口罐区专业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等类别;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公路养护等类别;其它专业类型为上述类别未涵盖,

4、但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企业的类别。【分类】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运营和隧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不设三级。【分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建设标准和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5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必备条件。【等级判定标准】第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企业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应按照“企业自愿、行业自律、政策引导、政府监管”的原则开展相关活动,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取得经营资质后1年内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原则】第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及相关活动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系统】第二章 组织实施单位第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三)配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职管理人员和自有考评员;(四)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 交通运输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后台及技术维护工作;(2) 负责考评机构备案、考评员名录和考评机构、考评员诚信等相关信息的公示与公开;(3) 根据主管机关组织,参与对考评机构及考评员考评工作监督、检查,对相关举报投诉核查;(4) 负责考评员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测试大纲编写、题库管理、维护等工作;(5) 负责考评机构、考评员及其考评活动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平、公正”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组织实施单位不得向企业和考评机构收取任何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相关的费用。【工作原则】第三章 考评员 第十二条 考评员是指进入考评员目录,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7、考评能力的人员。【定义】 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考评员统一能力测试。【考评员申报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录,或具体从事所申报的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生产、科研、监督或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 (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四)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 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向省级主管机关提交条件审核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考评员递交的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

8、、学历证明、职称证、从业经历说明等的电子文档)。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考评员名录的人员,经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评员能力测试。考评员能力测试采取全国统一网络在线测试,考评员能力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考评员能力测试】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经能力测试合格后,自动进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名录,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考评名录有效期为自测试通过之日起5年。有效期内,考评员应参加并通过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考评员有效期限】第十七条 考评员能力测试主要内容为:【测试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释义及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安全

9、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现场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第十八条 进入考评员目录的人员,应按专业类型自愿登记在一家考评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考评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考评员登记】第十九条 考评员在名录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可采取自学、网络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并在该年度结束60日内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考评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评员继续教育】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按年度发

10、布考评员继续教育内容范围和测试大纲,考评员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和测试大纲应包含:【继续教育的内容】 (一)更新或增加与持证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现场考评技能及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名录有效期满,应向省级主管机关申请名录延期审核。考评员名录延期应满足以下条件:【考评员换证】(一)应在考评名录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二)有效期内每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合格;(三)有效期内应至少参加2次本专业类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活动;(四)申请人无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公布的不诚信名

11、录。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经省级主管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延期5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经审查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有效期终止。省级主管机关考评员延期申请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审批】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考评名录有效期内,考评员受聘的考评机构,应向其印制考评员工作证,证书格式见附件1。【工作证制发】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能力测试通过且在有效期内的专业类型同时不得超过3种。【考评员专业类型限制】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考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考评员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

12、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三)应向被考评单位出示考评员工作证,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四)对所承担的考评具体评价负责;(五)对考评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报告;(六)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八)按规定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测试。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变更】第二十七条 考评员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主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考评员名录注销工作,

13、并向社会公布。【考评员注销】第四章 考评机构第二十八条 考评机构是指满足考评机构备案条件,经自愿申请,完成备案进入考评机构名录,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考评机构定义】第二十九条 考评机构备案工作应坚持“自主自愿、符合条件、公开透明”原则。【机构备案原则】考评机构分为一、二、三级,分别对应申请一、二、三级达标考评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第三十条 考评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备案条件】(一)具有合法资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组织;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经验或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经历;(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14、(三)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由考评员;自有考评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四)初次申请一级考评机构备案的,应已取得与申请类型相同的二级考评机构备案1年以上;(五)建立达标考评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文件体系;(六)单位或法定代表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七)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以上第一至四款一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二、三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由各省级主管机关参照制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考评机构备案的单位应同时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和纸质备案材料,主管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应向社会公示7天,公

15、示结果不影响备案的,录入考评机构名录,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考评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考评机构备案有效期为5年。【机构备案要求及有效期】第三十二条 考评机构申请同一等级专业类型备案同时不得超过三种。【机构备案类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考评机构在备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继续备案申请,经相应主管机关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延长备案期5年。【机构延长备案要求】(一) 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 有效期内完成12家以上本专业类型范围内企业的考评工作;(三) 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未被主管机关列入黑名单或2年内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四) 申报继续备案条件不低于首次备案条件。第三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信息变更:【备案变更】(1) 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变化累计超过15人的。第三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不断加强和规范考评管理:【机构要求】(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考评全过程跟踪指导和闭环管理;(二)建立考评员能力评价制度和人员档案,对于考评发生违规违纪的人员,应及时报主管机关;(三)建立考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保存考评档案,对企业考评案卷、现场考评、审查等记录及时归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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