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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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审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审稽核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审稽核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经营所进行的内审稽核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2、公司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内部审计监督。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由监事会任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3、内部审计报告。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2、资金

4、、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4、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三)公司内设机构及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五)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或个人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部门或个人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内部审计制度判断时,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第四章 审计权限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

5、有权检查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经营决策过程记录;(八)其他相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二)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三)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

6、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五)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六)责令被审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七)可以随时调阅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次年经营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程序(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

7、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1)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名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三)确定审计方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的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四)实施审计

8、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部门或个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9、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1)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5)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6)索引号及页次;(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有关情况;(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4)审计评价意见;(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六)作出

10、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七)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决定。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第六章 违规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

11、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

12、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运营之日起实施。xx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3、;(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等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14、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第九条 公司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第十条 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区县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营运资金应按照对同一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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