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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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教程第一章 导轮1、 依法治教是指通过法律的调整使教育管理和教育,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依法治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2、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3、 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辩证关系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其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在其中。其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

2、要的作用。4、 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1) 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2) 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 程序合法。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4) 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化要求一国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发展诸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1、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

3、法权的专门机关在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任课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教育法的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3、 教育法的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是国家队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4、 教育法律体系 *是教育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

4、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系统结构包括: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主体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5、 教育法的本质(论述:如何认识?)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可以从三方面加以把握:(1)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 教育具有社会性。(3) 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

5、的需要所决定的。6、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特有的统帅教育法体系的、贯穿于教育法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基本准则)(1) 依法治教的原则;(2)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 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 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7、 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

6、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 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其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2) 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 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8、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 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 有关教育的法律(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

7、法规(4)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 地方性教育法规(6) 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到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9、 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构成(1) 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10、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

8、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1、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2、学位 是衡量高等教育各层次专门人才的专业水平的等级称号。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有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门科包括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医学、教

9、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军事学。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确立的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灰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5、简述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 “两个提高“: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

10、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三个增长”:教育法第5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章 教师法1、教师 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2、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队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

11、,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3、教师职务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4、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形式5、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第二,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定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第三,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6、教师的权利

12、教师的权利,这里指的是教师的法律权利,即由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自由权能。(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7、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智力是指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贵伐所

13、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 教师的权利往往也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

14、亦然;(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3)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4)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老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9、教师资格要素 (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3)业务要素:应当具备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能力,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管理嗯哪管理以及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潜能。(4)学历要素10、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1、学位证书是证明学生专业知识

15、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2、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3)推荐你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5)公民依法享有接收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写作交流和合作活动。3、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1)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2)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3)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也不例外;(4)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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