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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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农民入党申请书】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

2、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

3、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

4、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xx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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