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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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制度来了 第二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第三篇: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介绍 第四篇: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五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制度来了 不动产登记制度来了,“房叔”“房婶”们怕了吗? 2014年03月29日 08:38:09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22 新华网北京月日新媒体电(记者 徐蕊 乌梦达 叶锋)日前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用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酝酿了多年的不动产登记

2、制度有了明确的时间表。网民期待,这一制度能成为反腐利器,拦住“房叔”“房婶”们。 为何是九个部门联席?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如果你想在海边的树林承包一块林地,再租一块海滩养点鱼虾;或者在海边买块地,盖个房子,过去你需要:到渔业部门登记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这关系到你能不能养鱼,然后到林业部门去申请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再去国土部门土地交易所登记申请,然后盖好了房子,房产证发放归住建部门管。这些部门离得近,你好可以少花些时间,如果这些部门离得远?呵呵。 刚刚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用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那么未来

3、,你有望在一个部门办理所有这些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与建设部门进行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登记簿制度相似,只是从内容上来看,把林地、海域和草原等权属也纳入登记范围。 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建立,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何需要部门,这其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登记机关负责各类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度在于部门职能划分不清。“由于我国不动产的复杂分类,不动产登记处于比较分散混乱的状态,包括房屋、林地、草地、普通建设用土地等

4、不动产的登记分布在多个部门当中。”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韩长印说。 韩长印说,这种多头登记的状况都还有法律的依据。在部门利益的格局下,这种(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各自为政的状态很难被打破。而且即使在单项不动产方面,内部的登记程序、登记规则以及数据表现形式等等也都不统一。 此外,不动产登记系统还需要和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联网,突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各个部门和地方数据的整合与共享。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何要年? 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用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

5、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为什么要至年这么久的时间? 早在年,物权法出台时就明确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年来其推进过程可以用“龟速”来形容。 专家分析,首先,从技术层面看,这些部门过去都开发了自己的系统,但彼此之间并不互通,整合这些信息首先需要打破信息的孤岛,改变政府部门信息“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实现大平台大数据。 其次,比技术更难的是利益。每个部门的发证登记权限,背后都是部门的审批权限,要把多头管理、分散登记的权责统一、归并,这意味着每个部门都需要割肉,需要不

6、小勇气。统一登记也触及了部分群体的利益,地方政府不配合、基础数据整理庞杂等,都使得这项工作推进困难。 例如,不动产登记中的住房信息联网,住建部年提出要求,年年底建成个重点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到年上半年才完成,年的国五条通知提出,“十二五”末期全国联网,但刚刚出台的新型城镇化规划将这一目标推迟到年后。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拦住“房叔”“房婶”们? 住房信息联网作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部分,包括房屋管理系统、交易登记整合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三大系统。 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后,实现住房信息联网的步伐将加快,有望终结信息系统联网的孤岛状态

7、。业界期待,不动产登记制度能成为反腐利器。 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说,对于法规纪律不允许经商的公务员群体而言,大部分家庭资产是房产,如果信息联网能够运行,对涉房腐败不啻为当头一棒。 韩长印坦言,不动产尤其是房地产登记的不统一和信息联网的缺失,使反腐机制存留较大的漏洞。“不动产基础数据的不健全使房地产成为腐败官员洗钱和安置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和保值形式,大量贪腐资产沉淀在房地产市场,除了产生‘房叔’‘房婶’这样的腐败典型之外,还造成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他说。 如果房地产等不动产实现全国统一的登记和信息互联,对

8、贪腐官员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另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为未来开征房产税奠定基础,而对开征房产税来说,“以人查房”是税收部门必需的程序。 第二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王小波* 摘要: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世界物权立法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虽然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操作程序等还有待明确、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制度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可谓揭开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发展的新篇章。物权法

9、对房地产统一登记规则、房地产登记的效力、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登一记、异议登记、预告登一记以及登一记错误赔偿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规定,确定了我国房地产登记的根本制度,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物权法出台后,虽然对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但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及具体操作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改善。 一、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贡献 一、房地产登记基础理论得以发展 (一)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明确规定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公示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己为世界各国物权立法所普遍确立,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世界各国也均为一

10、致,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或交付。物权法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对国际认可的法理的遵守,使我国物权立法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的房地产登记基础理论,就我国物权法颁布前的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而言,其并非完全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登一记制度,而主要以行政权干预或管理为目的,重点强调公法上的意义,私法意义却显较弱。物权法的出台,并明确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将房地产登一记制度首先视为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仅极大地强化了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私法意义,而且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物权法之后的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一记办法则进一步重

11、申了物权法关于登记物权公示的私法意义,如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明确规定登记是上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二)构建了“以折衷的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主义交错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以法国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实践操作过于繁琐、无因性法律后果过于绝对且与公信力效力重叠:而以奥地利、瑞士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正好克服了二者之不足,从而“成为物权变动立法模

12、式的基本潮流”。针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重大分歧,物权法在借鉴德、日、法等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具体国情,最终确立了“以折衷的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登一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主义交错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明确、奠定了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基础理论,体现出我国独有的物权立法特点。具体说就是:第一,承认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性,但不承认其具有独立性、无因性。就单纯的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言,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物权变动之中是不可或缺的。即“承认物权行为概念本身,但并不一定必须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抑

13、或虽然承认物权行为概念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不一定必须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第 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物权变动经登一记生效,即房地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此外,在不动产登一记生效为主的基础上,也确立了登一记对抗主义模式作为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例外原则,即非经登一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 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规则得以初步确立 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房地产登一记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房地产登一记法律规范不统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等混杂局面,这种混杂局面已经严重妨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为克服上述实践中存在的弊端,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定了我国将在房地产登记领域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则的大方向。其次,针对房地产登记程序中房、地不统一的现状,物权法规定了基本的房地产登记程序:申请审查一记载于登一记簿。土地登记办法与房屋登一记办法则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别对土地登一记及房屋登一记的程序进行简化,分别取消了原先土地登一记中的地籍调查程序、房屋登记中的公告程序,上地登记(土地总登一记除外)的程序简化为申请 梁慧星、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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