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水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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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水的实践与思考 陈士忠 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沪北供水管理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供水行业的深化改革,使企业的管理方式、问题 的解决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高度计划经济下的三定( 商品的 销售价格政府定、企业的经济效益政府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政府定) 使整个自来水行业完 全忽视了经济效益,片面强调社会效益,政府不得不每年拿出几个亿来补贴。市场经济的 建立,供水行业的改革,政府取消了补贴使自来水企业由收支两条线变成了收支一条线, 各大公司也逐步确立了服务和效益二大平衡的主题,缺一不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是降 低产销差,由此水量流失和水费回收必然成了主要矛盾。

2、 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但使水量流失严重,也使水费回收成了难题,9 9 年年底市北公 司的旧欠水费就高达8 8 0 0 万元,而因偷盗用水,水箱、水管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水量流失情 况则更为严重,这里边当然有历史的原因,但更可怕的是它的发展趋势,由于一些大工业 企业纷纷因产业结构调整而关、停、并,转;居民用户下岗人数的增多,不但不付水费的 现象有增无减,而且偷漏水的情况更是不见好转,自来水公司要降低产销差,的确成了一 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为此,我们已作了不少努力,比如:将水费回收率、催缴水费同抄表 员的经济效益挂勾,奖励居民用户举撒偷漏水等,也增强了宣传力度。但是效果并不如想 像

3、的那么好,有的抄表员确实非常努力,每天早出晚归,软磨硬泡,但碰上一些效益不佳 的企业,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拖欠水费。其中不乏恶意拖欠者,以最终不付水费为目的, 还有一些居民用户,口上说没钱付水费。但用水量仍居高不下,对一些无赖的用户你就是 每天坐在他们前都讨不回一分水费。怎么办? 我们采取的所谓“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只 是局限于对内部职工的行政与经济管理体,而对外部用户的制约往往鞭长莫及。于是我们 想到了法律,只有法律才是制约公司与用户外部关系的唯一途径。 第二部分:问题的思考 那么怎样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呢? 我们翻阅了与自来水直接相 关的供水条例等,发现自来水的相关条文大都

4、是在计划经济的供给制、福利制下制定 的,过多维护了用户的利益,使得自来水企业本身的利益保护显得软弱无力。由此,我们 2 0 6 从观念和思路上形成了二个转折和突破;第一,自来水尽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是,在 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供用水双方也必须建立契约关系;第二,拓展法律手段的外延,寻找 如宪法、刑法 等非直接相关的法律中的有关条文,为我所用,并寻找司法上的一 些手段,合理运用。 、 第三部分:问题的实践 一、建立用水合同,为以法治水奠定基础 寻求法律援助的第一步。是从法律的角度理顺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通 过对法律的初步研究供用水合同关系这一概念从传统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中跃出,进入

5、我们的管理思想领域,这是一个与现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全吻合的全新理念,也是进一步 借助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基础,对传统服务概念的重大突破是。我们与用户之 间的关系不再是纯粹的服务与被服务、只讲义务不计权利的关系而是双方权利与义务对 等关系,自来水公司有义务提供合格的用水,也有权利收取水费,用户有权利用水,也有 义务付水费。法律关系的确定,为我们公司今后用法律自我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 基于上述认识,从2 0 0 0 年5 月起,我们沪北供水管理所从大用户开始着手与用户签订。供 用水合同”到目前为止,共签订了2 6 2 份,书面合同旨在从书面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 虽然比较繁琐,但是,一

6、旦有矛盾纠纷发生,就能成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在这份合同中, 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好处还在于,对合同关系的双方有预制 力,从法律关系成立初始,就有约定的违约责任督促双方及时地、完全地履行义务。 二、灵活运用发律师函、诉讼、限制供水等法律手段 2 0 0 0 年初,我们又开始着手对一些恶意拖欠水费的用户运用法律手段:发律师函、诉 讼、限制用水。在这之前,有一些用户对自来水公司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有的气焰还十 分嚣张,看你拿我怎么办了I 倘若我们不求助于法律,恐怕真的没折了。第一步我们发了 1 8 封律师函,其中I 户接到律师函之后立即付清了约1 3 万元左右的欠费,另有5 家

7、与我 们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金额达2 7 万元左右。当然,也有很多用户置律师函不理的。那么, 我们就不得不动以真格,直接诉诸法律。 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是自来水公司有史以来第一个因拖欠水费而将其告上法庭的用 户,当我们将诉讼请求递交法院,对方接到法院转达的诉讼书之后,赶紧付了一部分水费, 希望尽量逃避滞纳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律的威慑力。2 0 0 0 年7 月普陀区法院开庭, 根据我们的诉讼依据:民法通则第1 1 1 条。合同法第1 0 7 条:第1 0 9 条:第1 1 2 条;第1 1 3 条;第1 1 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 批复等经过法庭的审判

8、与调解,最终裁定并经过双方协议,由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于 2 0 0 1 年底全部付清拖欠水费1 7 2 3 3 2 2 3 元,并分期付清滞纳金7 2 0 9 7 2 3 元。通过这次诉 讼,告诉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是有力武器,同时也向一些恶意欠费的用户发出警告, 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 此外,偷盗水、漏水等原因引起的水量流失是造成产销差的重要原因。有一些用户为 所欲为,归根到底,是无视法律或者根本不懂法。对这样的用户,用法律进行制裁和教育 - 2 0 7 也是当务之急和行之有效的。去年,在浦东自来水公司发生了由其内部职工沈粉根、徐全 福、安德良等勾结外部人员方华等人私接用水设备窃水,金额达5

9、 0 多万元的案件。结果根 据刑法第6 4 条规定( 见附录十四) ,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分别判除有期徒刑,而窃 水者面对严惩,竟大感冤屈,认为判得太重,这说明。有些人的法律意识是非常薄弱的。 这件案子在传媒播出后,给另一些无视法律或根本不懂法误以为窃水不算偷的人敲响了 警钟,也为我们寻求法律,惩罚犯罪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更值得一提的是,有用户看 了电视受到启发,对类似的偷水情形向自来水公司举报。 此次,在我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一家房产公司,私请一家没有施工资质的公司私接用水 设备,私用水。被发现,我们已将其诉至法院,等待法律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 当然,打官司必然得付出较大的精力,我们并

10、不主张事事都诉讼。诉讼的同时,我们 在日常工作中辅以“断水与限制供水”这些举措,。断水”是行政法赋予水务局作为其行 政授权组织的权利,可对用水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应该说。断水”是一 项极其有效的行政法律措施,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断水,因为首先作为一种特殊 商品,我们一直考虑它带来的社会效应,其次。“断水”作为一项行政措施,严格规范地 来讲,水务局要作出类似行政命令必须先让用户有知情权和申辨权。所以鉴于上述原因, 我们更为常用的是“限制供水”,从操作的角度来看,这种办法更简易可行,从法律的角 度来看,依据充分,因为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之间是双方互为债权,并且自来水公司是先履 行的

11、一方,合同法第6 8 条规定,根据这条法规,我们完全可以对不付水费不守商业信 誉的用户,采取限制供水的措施。限水的效果有时不错,比较典型的是某厂,当我们执行 限水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时,他们办公室主任还若无其事地作了签字表示同意,可是就在即 将限水的时候,这位负责人却马上表示要付清水费不要限水。据统计,沪北供水管理所自 2 0 0 1 年3 月1 5 日以来共发送限制供水通知书5 5 份,其中一次性付清水费的为1 2 户,合 计金额为1 9 6 0 8 8 8 8 元:另有5 户已拟定还款计划,预计还款共3 2 5 7 0 5 8 4 0 元:限制供 水户;其余2 9 家近期将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限

12、制供水措施。 法律举措的运用也从侧面督促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的自我完善,因为它的前提是及时地 发现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才能对此作相应处罚。因此,我们在近阶段工作中,有意识地 寻找法律与日常工作的连接点。如普陀大华地区,一地下水管漏水,但物业长时间置之不 理,自来水公司知晓这一情况后,马上与物业联系,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但是,物业部门还是不重视,拖延了时间。因此,我们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 例第2 0 条,要求该物业部门补偿了我公司2 万多元损失。去年1 2 月份,我们与消防大 队联合整治擅用消火栓用水,果然在某- - , b 区发现夜间偷用消防用水的情况,根据相应法 规,偷水者受到

13、了罚款z 万元的处罚。 三、特殊对待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关系 有关破产企业是一道非常特殊而又复杂的程序,所以我们更需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 它。因为公司法、破产法分别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一旦企业破产,我们的水 2 0 8 费往往收不回。如这次上海建筑涂料厂破产,其清偿率为零,拖欠我们的几万元水费也随 之化为零。所以我们平时要用非常眼光去看待这些效益不佳的企业,人民法院报是唯 一家宣告全国范围内破产企业的报纸。从上面可以得到信息,以便及时申报我们的债权, 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部分:问题的反思 目前,治水的相关法律尚有许多

14、空白。比如对于水箱漏水,物业管理部门也常常推诿, 水不是他们的,与之没有利益关系,所以不心疼。如果,自来水公司前去帮助修理,是否 能套用。无因管理”这一法律条文呢?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 从法律角度讲,水箱属物业公司或业主所有,水属国家所有,但自来水公司由国家授予经 营权,自来水公司对水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水的流失不单是国家 的损失,也牵涉到自来永公司的损失,对此,法律是否允许自来水公司为避免国家的利益 受损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支付的必要费用昵? 或是该套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

15、的民事责 任第1 1 7 条:损坏国家的、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 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鉴于现在的法律还有待于进步完善,一部成文法甚至全部的成文都法都不可能 穷尽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全部,所以就更需要我们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去不断地研究适合我 们运用的法律,从而更好地为以法治水服务。随着今后社会经济的复杂化,人民生活水平 的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遭遇更多的法律问题,一 个企业要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并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法律就是一种必不可少的 有力武器,实践将会证明,谁的意识在先,谁的发展将在前。现在,我们已经迈出¥“以 法泊水”的第一步,相信通过我们的进一步努力,以法“催缴欠费、减少蒲水、杜绝窃水”, 最终会完成“降低产销差”的根本任务。 2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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