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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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本规定所称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地上储存设施。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口码头范围内的石油库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四

2、条 石油库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石油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定期监督检查。依照本规定对石油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 选址布局第六条 石油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不宜采用阶梯式选址布局。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确需采取阶梯式布局时,地势较高罐组应采用漏油拦截和收集设施、路堤式消防车道等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地势较低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第七条 石油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

3、应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万立方米的企业石油库,应满足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中的有关规定。一、二、三级石油库与周围低密度、居住类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人员场所等防护目标间的安全距离可采用定量风险方法进行计算,依据个人风险基准(附表1)确定;与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人群高密度场所间的安全距离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确定。第八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山林时,石油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定期对防火沟、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理,防止山火侵袭。第九条 储存甲B类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防火隔堤,隔堤内的雨、污排阀门

4、应采用远程控制阀。第十条 储罐间防火距离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新建的外浮顶储罐罐组,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0.5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对防火距离为0.4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外浮顶储罐罐组应适当增加消防水及泡沫液的储备量。第三章 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石油库企业应明确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实现安全运行。第十二条 石油库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档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设备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变更管理、维修记录、有关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等。第十三条 石油库使用的检测检验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5、,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红外成像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以及环境、气象参数检测设备。第十四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的要求。第十五条 储罐及附件(一) 储罐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安装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和低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1万立方米(含,下同)以上的储罐必须设高高液位、低低液位报警系统,并在进出罐管道设置与其自动联锁的紧急切断阀。(二) 在役储罐每七

6、年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罐底板、顶板腐蚀检测、罐壁腐蚀检测、浮盘导静电检测、储罐及管道地基沉降检测、管道腐蚀检测等。(三)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应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四) 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五) 1万立方米以上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进出物料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

7、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自保措施,防止液位超高、物料外溢。(六)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立即检查确认,严禁继续进(出)物料和随意消除报警。浮顶罐首次进料或清罐作业后进料时,应采用限制进料速度等措施保证储罐安全。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一) 球罐的选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二)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不低于2.5兆帕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三) 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

8、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四) 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联锁的高高液位报警。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五) 球罐切水应设置二次切水罐,切水时严禁操作人员离开现场。第十七条 泵(一) 新安装的泵和经过维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二) 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三) 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并做好泵运行记录。第十八条 管道(一) 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输送管道应定期进

9、行检验检测,企业应开展管道完整性安全分析。(二) 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三) 管道设计施工后应保存竣工图,包括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四) 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5年以上的埋地管道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五) 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不下雨时应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六) 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封闭管沟应全部用细砂填实。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国家

10、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电气设备第二十条 电气设置(一) 石油库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二) 电力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三)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穿钢管敷设或铠装阻燃电缆。(四)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五) 在危险区域内使

11、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六) 库区使用的紧急切断阀宜采用电动或气动阀门。采用电动闸板阀的库区应配备应急电源(EPS应急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并应考虑设置应急电源接口,采用气动闸板阀的库区应配备相应保障能力的动力源。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一) 自备应急发电机每周至少启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二)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三) 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办理操作许可证,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四) 线路、设备突然停

12、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五)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六)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七) 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八) 现场电气仪表应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防爆场所防爆等级的仪表,并根据所处环境条件确定相应的仪表防护等级,其安装、配线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

13、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第二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一) 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二) 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三) 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2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四) 球罐应设防雷接地,但不应装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五) 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液体。(六) 严禁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七) 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储罐。(八) 油罐、油轮等容器内,禁止

14、存在任何未做电气连接(即跨接)的浮动物和悬挂物。(九) 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及采样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十) 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石油库安全生产要求的有针对性的雷电防护预防性措施。石油库应建立雷电预警系统,雷电预警系统的探测单元在其系统使用寿命期内应符合全天候、耐环境、不间断、无损耗、免维护的要求。(十一) 易受台风或强对流天气影响、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应建立本地雷电预警与远程雷电预警相结合的综合雷电预警系统;内浮顶储罐、大型外浮顶储罐二次密封的空间内可采用加充氮气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雷电雷击引发密封圈等火

15、灾事故;并应避免下浮船作业时发生人员窒息事故。(十二) 企业应建立石油库及输油管线防雷装置巡检维护管理规程(制度)。电涌保护器等防雷装置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发现失效应及时处置、更换。对于难以进行失效检测的电涌保护器,可根据其工作环境情况按3-6年的限制使用年限进行强制更新换装。重要的电源及信号回路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具备失效状态就地指示或具有无线射频在线检测功能,并支持模块在线更换的适用产品,实行按月、雷前、雷后人工巡检维护。 第五章 仪表及自动控制第二十三条 储罐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液位、温度、压力、限位报警、联锁等装置,其形式、精度、点位、总线模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 二级以上油库应

16、设置远程红外热成像监测监控系统,对罐区泄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油库及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设置,仪表电源、接地及防雷等设施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石油库的库外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嵌入或支持泄漏量计算功能软件模块以便实时进行泄漏量设定值的预警及报警;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的检测控制回路应根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保护层分析(LOPA)确定其安全仪表功能要求,根据要求安装相应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安全仪表系统。第二十五条 甲、乙A类液体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性液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将信号远传到控制室,单独设立二次仪表盘。罐区内阀门集中处、储罐切水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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