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买卖合同模板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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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资买卖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5 /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买方)与 (卖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签署并履行本产品采购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及服务买卖。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双方责任1.1 卖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和服务。1.2 买方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1.3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二条、供货一览表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货物的技术指标详见“附件2技术参数一览表”。第三条、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3.1

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分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五次支付,支付比例为3:0:0:6.5:0.5。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3.1.1 预付款: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3.1.2 发货款: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3个工作日内或具备交货条件时(二者以后到为准)支付发货款(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合同发货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3.1.3 到货款: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运到交货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并将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合同价款

3、的100%)、装箱清单、合格证及保修卡提供给买方,凭买方签署的采购产品验收单办理到货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支付到货款(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合同到货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则凭买方签发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已满15日历天的证明(货运凭证)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到货款支付。3.1.4 投运款: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凭买方签署的采购产品投运单办理投运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支付投运款(境外支付的,延长30

4、个工作日)。合同投运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货后30日历天内完成投运或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投运后15日历天内完成投运验收,卖方可凭买方签署的采购产品验收单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投运款支付。3.1.5 质保金:本合同全部货物质保金期满(质保期超过3年时则在质保期满三年后),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质保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如本合同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服务,买方有权对质保金进行扣减或者要求卖方以其他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支付质保金并不意味着质保期的变更,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应当

5、承担的任何责任。3.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附件1供货一览表”中的若干条目开具,开票人必须为本合同价款的收款人。卖方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历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历天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第四

6、条、交货4.1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及交货地点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5日历天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 在合同货物发出前1个工作日内,卖方应以传真、函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买方,如卖方在发出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买方的书面延迟发货通知,则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否则依据双方重新约定的时间发货。4.5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应提供至少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安装说明、标配的配套软件等。4.6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

7、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五条、包装与标记5.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卖方应保证包装不留异物,零部件齐全。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5.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合

8、同货物本体一起发货。5.4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5.5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明显易见的字样进行以下标记:(1)发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2)收货人名称;(3)产品名称及型号;(4)箱号/件号;(5)货物运输警示标识。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5.6 对于

9、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5.7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货物名称、型号、数量的详细装箱单。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5.8 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六条、技术服务和联络6.1 卖方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并解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

10、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6.1.1 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前述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6.1.2 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6.2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

11、场。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货物;卖方如需对合同货物进行调试,应在买方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买方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安全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技术人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以传真、函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服务时间、地点及

12、人员。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6.8 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6.9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

13、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至与买方有关的各方。6.11 其他约定6.11.1 卖方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的配置完全一致,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配置的各种插件完全通用。6.11.2 在合同货物的寿命周期内,与产品相关的配件、备品停止生产或升级的配件、备品不能与合同货物配套时,卖方应提前3个月向买方提供书面说明。第七条、到货现场检验7.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到货验收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附随资料

14、、包装、外观、件数及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到货验收单。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7.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卖方应尽快自费修理、更换合同货物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合同货

15、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7.3 卖方对买方根据合同第7.3.2条的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7.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5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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