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理(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终) 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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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区协理(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各类协理(管)员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力提高协理(管)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协理(管)员主要指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理员)、社会事务协理员、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卫生协理员、残疾协理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公安分局协警(含专业治安巡防队员)和交通协警八大类。第三条 协理(管)员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双重领导。其日常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奖惩等由用人单位负责,业务培训、人员配备、经费拨付等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 岗位及招聘第四条 坚

2、持科学设岗原则。各类协理(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要求,会同区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科学设置协理(管)员岗位,做到因事设岗,因岗用人,不得超计划、超岗位聘用人员。第五条 坚持计划申报原则。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相应文件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核定的岗位计划数,合理确定、从严控制聘用人员数量。每年12月,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缺额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报计划,区人社部门汇总后,提交区编委会研究、决定。第六条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除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原则上协理(管)员每年集中组织招聘一次。各类协理(管)员都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的渠道补充人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擅

3、自招聘、递补人员。招聘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社部门提供考务指导,纪检部门监督。招聘工作应成立领导小组,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业务主管部门。招聘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招聘人员花名册,报区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结果拨付人员经费。第三章 聘用及管理第七条 协理(管)员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与协理(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原则上3年一签(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可以续聘或解聘。首次签订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4、同期限内。已聘人员聘用期满需续聘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续聘手续,并报区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协理(管)员管理办法(包括工作职责、奖惩制度、培训机制、考核办法等),并报区人社部门备案。第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分别履行协理(管)员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责任,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要建立协理(管)员信息台账,加强效能建设,督查协理(管)员履职尽责情况。第十条 建立协理(管)员在岗台账,如有离职、辞职、调动、解聘、长期脱岗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一般为当月)向主管部门

5、报告,主管部门据此变更在岗人员台帐,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及时调整经费拨付。主管部门每半年清查一次协理(管)员在岗情况,并将在岗人员花名册报区人社、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吃空饷”、“不作为”等现象。第四章 工资及福利第十一条 建立协理(管)员工资科学管理机制。协理(管)员工资标准和来源渠道因各家规定不同,存在差别。区政府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协理(管)员工作待遇问题。协理(管)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在区直部门工作的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在街镇工作的由街镇自行解决。福利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解决。上级部门及区政府有统一要求的按要求办。协理(管)

6、员取得相应岗位国家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岗位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政策范围内,关心协理(管)员的生活和健康等问题,按照职业要求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协理(管)员履职必需的工作装备和服装等由区政府另行研究解决。协理(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协理(管)员待遇。第十二条 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结合不同行业协理(管)员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协理(管)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来源以及各级承担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核及选拔第十三条 协理(管)员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应当坚持客观、

7、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放入其个人工作档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工资福利标准和其他选拔活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报区人社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协理(管)员严重违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将解聘情况书面报区人社、财政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备案。协理(管)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协理(管)员的选拔、晋升机制。对于特别优秀的协理(管)员,经组织考核

8、后,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拔使用。第十六条 经区委、区政府或区编委会同意后,可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协理(管)员中,每年按照2%比例左右,竞争选拔一批优秀的协理(管)员享受事业单位同岗同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第六章 监督及责任第十七条 区人社、编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区协理(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本规定擅自聘用协理(管)员,擅自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滥发福利待遇的,财政、社保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私自、违规聘用协理(管)员,或因管理不到位致使聘用人员违纪违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区纪检、监察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协理(管)员所在业务主管部门、

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编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区政府同意,由人社部门统一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非在编、非同岗同酬人员)可依据本办法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试行后,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附表:合肥市*区协理(管)员履历表合肥市* 协理(管)员考核登记表合肥市* 协理(管)员考核汇总表合肥市* 协理(管)员在岗履职情况汇总表编号: 协理(管)员履历表单位 * 岗位 *

10、姓名 XXXXX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 制说 明一、表内所列项目,由本人实事求是地填写。二、表内项目本人没有内容填写的,可写“无”。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四、“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姓 名XX性别男民族汉籍 贯*出生日期户 籍*派出所学历及专业*现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参加现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加入民主党派时间及职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称*掌握何种外语及其他技能情况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无学 习 简 历

11、起 止 年 月院 校 及 系、专 业 毕(结、肄)业证 明 人工 作 经 历起 止 年 月单 位 及 职 务证 明 人家庭主要成员情况配偶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汉籍贯*学 历*政治面貌团员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他成员关系姓 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 协理(管)员考核登记表(2014年度)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岗位及职务*任职时间签合同时间及期限单位意见(考核等次建议)签字(章): 年 月 日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章): 年 月 日本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合肥市* 协理(管)员考核汇总表( 年度)序号所在单位姓名性别考核等次业务主管部门汇总人: 负责人签字(章):19合肥市* 协理(管)员在岗履职情况汇总表( 年度)序号单位姓名上/下 半 年 出 勤 情 况(天数)月份月份 月份 月份 月份 月份汇 总在岗请假旷工在岗请假旷工在岗请假旷工在岗请假旷工在岗请假旷工在岗请假旷工在岗请假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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