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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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内立法主要立法体现在各国的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专门立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之中。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公约)在理解公约适用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公约适用范围,可自动适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可以被视为独立地位的法域。法域是指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除自动适用外,其它安排均需通过合同表示如,修改、排除,非缔约国适用问题等。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

2、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目的在于扩大适用范围,但容易使适用法律处于不稳定状态。 例如,甲乙双方均非处于缔约国内,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的规定。但如甲乙双方规定合同适用甲方国家的法律而根据甲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公约,则公约适用甲、乙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3)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作了保留。同时还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即公约第1条款和第11条。公约是任意性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惯例并不一定排除适用公约。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参看教材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1.性质:各种民间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可

3、选择适用。2.代表性文件:(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特别提示以下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上强制性的规范很少大多为选择性或指导性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多种标准,惯例,公约,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除外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一、概念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比较固定的成交条件,它包括两方面:一是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费;二是确定交货条件,即买卖双方在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其效力是任意性,但一旦选择适用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是只能涵

4、盖合同部分内容。常见的规定为国际商会编纂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亦称价格术语、标准交易条件等。)二、术语的分组和特点 以卖方承担义务的由小到大分E、F、C、D四组,共计13个贸易术语1.E组 1, EXW(Ex works),卖方工厂交货卖方责任最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出厂价)2,F组(第一,价格。由出厂到交运的成本价;第二,装运港或地。装运港或地点由买方指定,都不是实际交付买方,因此又称为装运合同或象征性交货。第三,风险转移和责任。该组中的三个术语风险转移时间和责任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该术语中的Free是免费的意思,意为卖方对运输和运费是免费的,这是其重要特点)(1

5、)FAS(Free Along 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2)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3)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3、 C组(第一,价格。是成本加运费或保险费。保险费的承担因术语不同在卖方和买方间有变化。价格较高,卖方承担责任较大。第二装运港或地。都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货,具体地点或港口由卖方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是为了计算费用且有买方指定,也是装运合同。第三,风险转移和责任。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该组都有Freight的含义,

6、意为运费,所以其重要特点是运费由卖方解决)(1)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3)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4,D组(该组术语均为到货合同,卖方在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货交目的地国的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价格最高。)具体参看新修改的2

7、010年术语 根据2010年通则的修改,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因此,现在D组中主要存在的术语是DDP(进口国内地交货,卖方交货

8、时风险转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进出口手续和费用及保险均有卖方承担)。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 。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 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 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 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DAP(适用于

9、任何运输方式,因此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 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三、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E组中的交货地点由卖方指定,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工厂或其它营业地。属于实际交货合同。注意该组术语由于卖方责任最小,出关手续应有买方办理。 2,F组中三个术语, FOB、FAS(指定装运港)适用于内河或海上运输,FCA(指定装运地)适应于各种运输方式。装运港或装运地均有买方指定,即谁负责风险转移后的运输谁指定装运港或装运地。涉及海上运输风险转移以船舷

10、为界,涉及其它运输以交第一承运人为界。该组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又称装运合同。该组术语中的相互通知问题是双方的义务。3.C组中CIF与CIP相对应(均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不同点是运输方式区别)、CFR与CPT相对应(均为成本加运费,不同点也是运输方式区别)。该组的装运地也是谁负责运输谁指定装运地,所以也属装运合同,即卖方是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合同履行。术语括号中(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是为了计算运费需要,目的港或目的地是买方指定。该组中的通知问题主要体现在CFR和CPT中,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投保。4,D组术语的指定目的地是由买方决定,属于到货合同或称实际交货合同,即卖方要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风

11、险才转移,并不是交给承运人转移风险。总之,在学习时应结合前面的内容进行。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有效要约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任何要约都可以撤回.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有条件的,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条件是:A,在未订合

12、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B,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有效承诺的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承诺生效的原则:投邮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公约采用了到达生效原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送达,是指送

13、达至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2、沉默 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但公约规定,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管理,受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诸如发货或支付价金等表示同意。然而其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如未规定时间,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承诺的非实质性添加 公约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关于“实质性条件”,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

14、、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添加是新要约,只有在对方做出新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4,承诺生效的原则:投邮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公约采用了到达生效原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送达,是指送达至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提交义务)1、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货物

15、和提单2、如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1)交货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或在双方都知道的货物存放或生产制造的特定地点。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义务。(2)交货时间,卖方可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单据通常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二)保证所提交的货物质量和货物所有权符合合同的规定(担保义务)【重点掌握】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注意:公约的品质担保义务较广,不仅包括质量数量规格,还包括装箱方式和包装方式2、权利担保(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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