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资料收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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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日常法律事务讲座2014-12-10第一部分 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重点是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以往执业经验,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合同拟订、签定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1.正确确定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有联系的,试用期不可随意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2.在录用新员工时,明

2、确试用期内的工作考核及考核标准问题。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制定在试用期的工作考核制度并明确告知员工。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的有关问题。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试用期及转正后执行怎样的薪资结构、薪资数额、支付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4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约定违约责任和罚则,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

3、职工违纪的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扣工资、开除等。对于职工的违纪处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太详细,可引用企业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5.企业应确定被录用者已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就应注意防范这种法律风险。企业可根据所招聘职位的重要性来建立相关的审核程序,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重要职位,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员工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6.企业的规章

4、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职工,建议企业在制定和公布规章制度时,交由员工阅读,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间,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的,也应再次交由员工阅读并确认。这样,一旦纠纷发生,就不会出现员工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7.加强对过错辞退中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在辞退补偿金纠纷中,若企业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企业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证据的保全和收集至为重要。企业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员工所违反的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

5、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因此,企业在辞退职工之前,应尽量取得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第二部分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事项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但又需要依靠法律保驾护航。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

6、意的八个问题: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以后合同的履行或解决纠纷增添麻烦。2、合同要具备的基本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一份合同中,一般要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当事人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就是合同各方的姓名和住址,如果是公司或其他单位,就要写明名称、住所。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合同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比如买卖合同中的某种产品,技术合同中约定提供的某种

7、服务或技术。这些就是标的,要写明确。3)“数量”,是指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是对标的用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的尺度。以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工作量;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的多少或价值。4)“质量”,是指检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验收标准。国家对质量规定了许多标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质量标准。5)“价款或报酬”,是指以物或者技术等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借款合

8、同中的利息等。“报酬”,指以行为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该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6)“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合同履行的时间。比如交货时间、付款时间等。7)“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合同履行的地方。8)“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合同履行的方式,包括交货方式、实施行为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等。9)“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

9、地点、方式。3、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资信情况等。在审查对方签约主体资格时,如果是企业,首先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个人就要查看身份证原件,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对于标的较大的合同,一定要严格考察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要请专业机构参与资信调查。签约对方为企业或单位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不

10、能签约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

11、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订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4、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买卖是很多类商品,但在合同中只写了总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如某公司与某洗涤机械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洗衣设备,合同中只写明这批设备总价款为30万元,没有写具体哪一件设备多少钱,现在洗衣设备用不上了要退货,对于其中不能退货的部分设备就没

12、办法处理。因为没办法确定具体每件设备的单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写明确每种商品的单价。5、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要明确各自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必须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并可操作。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6、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上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13、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如约定仲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

14、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无效。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到法院诉讼和仲裁不能同时选择,只能选一种,如果两个都选的话,这个条款也无效。7、注意用词严谨、科学。不要在合同中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双方通过借条约定,甲借给乙五万块钱。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样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

15、欠条,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在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词不严谨只会给自己造成麻烦,并且会给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8、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不超过合同标的20%的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

16、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你付了预付款,而对方不履行合同,你是无权要求双倍返还的。第三部分 公司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行为一、常见的公司内部人员经济犯罪行为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斯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我们公司的工作中,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在经办的事务中,接触到公司财物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贪念而将属于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案件时有发生。在番禺区繁华路某大型沐足城的一经理陈某,在与业务单位交往的过程中,私自将公司的业务款项20多万元侵占后挥霍一空。案发后,陈某无力归还侵占的赃款,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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