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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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 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以物权以外的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准物权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偿合同

2、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使用借贷合同。 区分的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债务人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 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 第374条。 第406条第1款。 (3)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4)买卖规则的准用。 对有偿合同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原则上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

3、174条。第150条。第191条。,(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略)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如:仓储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四)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4、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区分意义:明确二者的制约关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为标准。,不要式合同是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法律对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含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此外,还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等合同分类。,三、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外:“买

5、卖不破租赁”规则。,(二)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引出三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的保全可看作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6、、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2、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等。 3、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4、合同法不调整下列关系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管理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

7、概念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要件 (1)要约的概念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是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2 )要约的要件 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具有订

8、约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与要约邀约的区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 (5)其他情况,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要约

9、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效力、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4、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第16条采到达主义。 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进入”来界定到达。,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区别 (1)概念不同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2)实施的时间不同,(3)是否有实施条件的限制不同 要约撤销的条件及其限制: 第18条 第19条 (4)撤回与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不同 第17条 第18条,(

10、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A、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B、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迟发迟到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要约。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为原则,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为例外,不得以沉默或不作为作出承诺。 2、承诺期限终点的确定 采承诺

11、到达主义 3、承诺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将其取消的行为。 第27条。,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

12、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 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第25条 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的合同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

13、书形式订立合同,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法无明确规定,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无主营业地的) (三)合同的实际成立及其成立时间与地点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为接受对方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和地点,五、 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 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的有利状态。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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