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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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拆借 业务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交易 秩序,保护市场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拆借业务 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 细则 (以下简称“本 细则 ” )。 第 二 章 交易品种 第 二 条 上海黄金 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 询价系统挂牌的黄金拆借交易品种 包括 LAU99.95、 LAU99.99,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 99.95和不低于 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 ,有关参数设置按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拆借业务 品种参数表 (附表 1) 对应品种参数 执行 。 第三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2、并公告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拆借 业务 品种参数表, 有关参数设置以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拆借 业务品种参数表为准。 第 三 章 报价成交 第四 条 公开报价权限 具备黄金 询价业务做市商 /尝试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可直接 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对 黄金 拆借 交易 品种进行公开报价。 其他 获准开展 黄金拆借交易的市场参与机构 向交易所 提交书面 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 进行 公开报价。 2 第五 条 公开报价计息基准 黄金拆借交易 公开报价 的 “计息基准”默认按“ Actual/360”的标准执行,后续询价过程中,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计息基准。 第 六

3、条 交易要素 黄金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品种、拆借方向、重量、期限、付息方式、拆借利率、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名义本金、起息日、到期日、付息 日、过户类型、货物属性等。相关规则如下: (一) 品种: LAU99.95、 LAU99.99。 ( 二 )重量:黄金拆借交易单位为千克,交易重量须为 1千克的整数倍。 ( 三 ) 期限:支持 O/N、 1W 、 2W、 1M、 3M、 6M、 9M、 1Y等标准期限 和 其他非标准期限 。 (四) 付息方式:可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或“非交易所清算利息” 模式 。 ( 五 )拆借利率: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 模式的,拆借利率 须为固定利率 , 拆借利

4、率为年利率,数值应大于零;选择“非交易所清算利息” 模式的 , 拆借利率 可 选择固定利率或 浮动利率。 ( 六 )计息基准:支 持“实际天数 /实际天数”、“实际天数 /365”、“实际天数 /365(固定)”、“实际天数 /360”、“ 30/360” 类型,有关释义参见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有关约定。 ( 七 )计息基准价格:计息基准价格是 用于 确定黄金拆借名义本金的价格, 交易所 系统默认采用 交易所 黄金基准价,单位为 3 元 /克。 ( 八 ) 名义本金:交易双方约定的拆借 黄金 的 货币价值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计算公式为: 名义本金 =计息基准价格 重量(千克)

5、 1000。 ( 九 ) 起息日: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所系统将借出方实物账户下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 日期。 ( 十 ) 到期日: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所系统将借入方实物账户下黄金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 十一 )付息日: 交易双方约定的,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 每一交易日 16:00至 17:00之间达成的 交易,不可选择 当日 付息;除此情况外, 付息日 可选择 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间(含起息日、到期日 当日 )的任一交易日。 ( 十二 )过户类型: 支持“ 盘中实时过户 ”和“ 盘后过户 ”两种模式。对于非交易 当日起息的交易 , 过户类型 仅可选择 盘后过户 ;对于 交易当日

6、起息的交易 , 15:30之前的交易时段内,交易双方 可选择 “ 盘中实时过户 ” 或 “ 盘 后过户 ”, 15:30之后的交易时段内, 仅可选择 盘后过户 。 ( 十三 )货物属性: 根据 交易所 有关规定, 黄金 实物 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 库剩余 库存”属性,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支持情况指定买入货权属性或者选择 某一 金 库。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七 条 利息 清算模式 4 黄金拆借交易双方可就每一笔拆借交易约定利息清算模式: ( 一 ) 选择 “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 :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计算、划付黄金拆借交易利息。 ( 二 ) 选择 “非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 : 利息的计算、清

7、算支付由交易双方 根据约定的 清算路径自行完成 。 第八 条 利息计算 黄金拆 借交易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名义本金 利率(年率) 计息期 计息 天数 /年度计息天数, 其中: (一)计息期:黄金拆借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二)计息期计息天数: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黄金拆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确定。 (三)年度计息天数: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第九 条 利息清算 拆借利息清算顺序在竞价交易与其他询价交易之后, 即清算顺序在前的 交易 品种 所得资金可用于拆借利息清算。 对于 委托交易所进行利息清算 的 黄金拆借交易 , 交

8、易所 在每一交易日 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 时 按照净额原则进行 利息清算,对市场参与机构 同一 付息日 的 黄金拆借交易进行收付 轧差 ,并 按照 收付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利息清算。 若市场参与机构 可用资金不足, 交易所系统将 根据 交易达成时间 , 自后往前逆序逐笔判定该机构需在当日支付利息的拆借交易为利息清算失败,直 5 至其可用资金能够满足利息清算需求。 对于 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 利息清算失败的拆借 交易,交易所将不予 利息清算, 利息清算失败不影响交易所 系统 根据原交易要素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操作。 第十 条 再次清算 对于 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 利息清算失败的拆借 交易, 交易

9、双方 协商一致后 ,可 申请 委托交易所 再次 进行 利息清算处理。 (一)交易双方在 再次清算日 当日 15:30之 前 分别 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再 次清算的交易编号、本方席位 号 等交易信息 。 (二) 交易所受理再次清算申请后,在再次清算日按该拆借交易原利息金额重新进行利息清算处理。 第 十 一 条 交易收费 交易所系统在 每一交易 日 16:00之后清算交割时进行交易 登记收费 处理。 登记收费 之 前达成的交易当日收费, 之后达成的交易 延至下一交易日进行登记收费。 第十二 条 涉及黄金拆借交易 利息 清算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第五章 实物 交割 第十 三 条 借金 过户 ( 一 ) 选择 “盘中实时过户”模式:交易达成后,交易所 系统根据交易要素 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 ( 二 ) 选择 “盘后过户”模式:对于每一交易日 16:00之前 6 达成且当日起息的交易以及其他当日起息的历 史存续拆借交易,交易所 系统在当日 16:00之后日终清算 交割 时批量进行实物过户处理;对于当日 16:00至 17:00之间达成且当日起息的交易,交易所 系统 在交易达成后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 第十 四 条 还金 过户 黄金 拆借交易到期 当日 15:30之前的交易时段内,借入方可在通知借 出方后通过 交易所询价系统主动发起还金操

11、作,交易所系统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 借入方未发起主动还金或者主动还金失败的,交易所系统于到期日 16:00之后日终清算 交割 时批量进行还金过户处理。 第十五 条 提前还金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提前还金的, 交易双方可 在到期 前任一交易日 (不含到期日) 15:30之前 向交易所 书面 申请提前还 金 。交易所审核后 ,由交易所 场务 人员操作 发起提前还金, 交易所系统在当日 16:00之 后日终清算 交割 时 进行 还金过户 处理 。 提前 还金 失败的, 交易双方可再次 向交易所 提交提前还金申请 ;直至到期日, 提前还金 仍未成功 的,到期日当日交易所系统 将其视同正常到期交易 进行

12、还金过户处理。 黄金拆借交易进行 提前还金 操作 后,无论是否成功, 该交易将归入 “非交易所清算利息”类型, 交易所系统 不再处理利息 划付; 利息已经划付的, 交易所系统 不 再 进行回退 处理 , 交易双方自行 协商后续利息处理事宜。 第十六 条 货物属性处理规则 借金、还金过户时,若交易双方未指定货物属性或者系统不 7 支持指定货物属性的,黄金拆借过户顺序与黄金买卖交易的过户顺序一致,优先过户买入货权,买入货权不足的,再过户 剩余库存。 黄金拆借交易 交割过户不改变货物属性。 第 十七 条 续借 经交 易双方协商一致需续借的, 交易双方需在原黄金拆借交易到期当日 15:30之前的交易时

13、段内,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达成续借交易。 续借交易的拆借品种、拆借方向、重量、货物属性 须 与原拆借交易保持一致, 续借 起息日 须 与原拆借交易到期日保持一致 ;其他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期日、付息日、计息基准、付息方式、利率等交易要素 由交易双方通过询价过程确定。 续借交易达成后,交易所 系统将原拆借交易标识为还金过户成功, 同时 生成一笔新的黄金拆借交易成交单,其交易类型为“续借” , 标识为借金过户 成功, 并与原黄金拆借 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续借交易不 涉及实际交割过户操作, 借入方无需在原拆借交易 到期时准备 还金所需实物库存 ; 原黄金拆借 交易的利息若尚未支付结清,借入方应根据利

14、息清算有关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结清利息。 续借交易达成后,其提前还金、到期还金、续借操作、 利息清算 等业务处理规定与正常黄金拆借交易一致。 第 十 八 条 交割失败判定 黄金拆借交易借金与还金环节涉及交割过户的,均采用逐笔过户的方式 ,不进行轧差净额处理 。 (一) 对于 交易所 系统 实时 过户黄金实物的 , 若 可用库存不 8 足, 即判定为交割 失败, 交易所系统向交易双方实时反馈交割 失败信息。 (二) 对于每一交易日 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 时批量进行实物交割 的黄金拆借交易,按照交易达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处理,其 交割 顺序在竞价交易与其他询价交易之后, 即交割顺序在前的交易

15、品种 所得实物可用于后续黄金拆借交易交割, 若 可用库存 不足,相关 交易 被 判 定 为 交割 失败。 第十九 条 交割 失败处置 黄金拆借交易被 判 定 为 交割 失败 的,交易所系统按以下规则处置: (一)借金过户失败 交易所系统不再 处理 此类交易 后续 的 利息支付和到期还金事宜,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 系统相关责任认定信息 自行协商处理方法。 (二)还金过户失败 ( 1)提前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按照本 细 则 第 十五 条执行; ( 2)到期主动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 交易所 系统 在 到期 当日 16: 00之后日终清算 交割 时 将再自动 进行 一次 还金过户处理 ; ( 3)到期

16、自动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相关责任认定信息 自行协商处理方法。交易双方经协商继续履行原交易的,交易所可 根据 双方书面申请 再次 进行 还金交割处理 。 ( 4)还金过户失败不影响交易所 系统 根据相关交易要素继续 进行利息 清算 。 9 第二十 条 再次还金 对于 到期自动还金过户失败的 黄金拆借 交易 , 交易双方 协商一致后 ,可 申请 委托交易所 再次 进行 还金交割处理。 (一)交易双方在 再次 还金 日 当日 15: 30之 前 分别 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再 次还金的交易编号、本方席位 号 等交易信息 。 (二) 交易所受理再次还金申请后,在再次还金日当日 16:00之后清算交割时重新进行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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