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14545917 上传时间:2019-11-1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青岛港事件”带给仓储业与担保品管理的思考龙楷 许总片区 业务五部 刘兆勇 转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在我国,现代仓储业是一个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朝阳产业。但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一直隐于行业背后的问题逐渐暴露,特别是近期发生的“青岛港事件”,再次引发了业内人士对仓储业健康发展的思考。长期以来,仓储业一直是我国的投资热点,特别是金融危机前,仓储业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额曾经连续10年保持30%以上的增幅,最高达到了51%。据相关数据测算,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仓储企业2.5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70万人;全行业的总资产约在1.5万亿元,全行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在50%左右,净资产收益率在4%以上。近年来

2、,仓储业发展呈现两个方面的趋势:一方面,公共仓储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得到发展,仓储企业由管理仓库、保管商品发展到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另一方面,仓储业的新兴经营业态不断涌现,并逐步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自2008年以来,主要为动产融资服务的金融仓储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在越来越多的传统仓储企业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同时,目前全国有近百家专门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金融仓储”或“仓储管理”企业。可以说,在我国现代仓储业是一个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朝阳产业。但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一直隐于行业背后的问题逐渐暴露,特别是近期发生的“青岛港有色金融骗贷案”,再次引发了业内人士对仓储业健康发展的思考。该案件

3、中,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将存放在青岛港的金属库存通过开据虚假仓单重复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折射出仓储业和担保品管理的漏洞。当前,有必要追根溯源理性剖析行业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仓储业未来健康发展的对策,引导行业走上成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担保存货管理经历三个发展阶段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至2007年,属于尝试与探索阶段。主要是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外运、南储仓储等大型国有物流企业先后逐步开展此类业务,当时主要是依托企业自有仓库实施监管,到2005年逐步展开派员到货主企业仓库监管,同时,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仓储物流企业涉足这项业务。这个时期出现的主要问题是,

4、对担保存货的验收责任不明确,导致经济纠纷。第二阶段,2008年至2012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存货担保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的大发展,与之相伴出现三个新情况:一是2008年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内资金融仓储企业诞生,此后相关模式在浙江复制很快,并复制到四川、江西、山东等地区;二是传统仓储物流企业派员到货主企业仓库监管担保存货的规模大幅增加,成为业务主体;三是一批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参与投资,或直接投资组建仓储企业,并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其中包括监管其母公司或股东的担保存货。据中国仓储协会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全国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

5、企业超过1000家,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物资储运、南储集团每年监管担保存货的贷款发生额分别在1000亿元左右。据有关专家估算,全国经由第三方管理的担保存货融资额达到了3万亿元。但此阶段也出现了较多问题,除了第一阶段的类似问题之外,还出现了两个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方面监管企业在货主仓库难以履行对担保存货的安保责任,发生货主强行出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的问题,突出的案件是“上海钢贸案”。第三阶段,2013年以来,进入调整与规范发展阶段。受“上海钢贸案”的影响,金融机构与仓储物流企业都调整了策略,存货担保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的业务规模大幅减少。在大银行与大型物流企业收缩这项业务的同时,

6、一些地区的中小银行、地方银行、信用社等方面仍然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一些民营仓储公司迅速发展,一些担保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尝试进入这一领域。仅四川省,2013年就成立了11家专业性的金融仓储公司,江西省一个县就有10多家金融仓储企业,但这些仓储公司业务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全年监管担保存货的授信额一般在10亿-30亿元不等,也有个别民营仓储公司因为业务突破困难,已经放弃此类业务。 此阶段的特点是问题集中暴露, 已引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业内广大企业的重视,中国仓储协会期间召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促进业界就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然而普遍存在的问题仍然

7、没有得到解决,风险没有得到彻底清理与防范。 “上海钢贸案”与“青岛港事件”值得反思2011年发生的“上海钢贸案”目前还没有审结,但案件的性质与基本事实已经披露。前不久刚发生的青岛港德正系企业“有色金属案”,官方机构尚未正式披露案件性质与相关事实。但从媒体已报道的信息分析,两个案件有不同点:比如存货,上海钢贸是黑色金属、青岛是有色金属;地点,上海是钢材市场的配套仓库、青岛是港区内仓库;货主主体,上海是相互联保的钢贸企业群体、青岛是同一老板主导下的多家下属企业;仓储主体,上海主要是与钢贸企业之间存在资产或股权关联的仓储企业,青岛主要是有外资背景的独立仓储企业;问题爆发点,上海是受行业形势的影响,青

8、岛是因企业老板涉及其他案件。但深入分析,二者有两个根本的相同点:一是基本事实相同。同一批存货开具多个仓单、在多家银行重复质押融资,而多家银行之间相互不知情;二是涉案企业的性质类似。都是大宗物资的工商企业,涉案金额很大,都是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才暴露,如果归还了贷款,其中的问题仍然会继续被掩盖、没有人发现与重视。从上述分析可看出,货主企业、相关银行与仓储企业三方都有相应责任,核心问题是重复质押,问题的焦点是重复质押情况下各家银行相互不知情。据我们了解,在国外,同一批存货是可以重复担保融资的,但仓单只有一个,并且存货担保融资的信息是公开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重复质押,而在于同一批存货有多张仓单,

9、存货担保融资没有登记公示。前者的责任在企业(货主企业与仓储企业都有责任),后者的责任则在于缺少政府“有形之手”的规范。从前述存货担保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的发展过程看,这两个重大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个案而是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的认识。相关企业在利益趋动下的违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必须更加正视。我们认为,深层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物权法只明确存货可作为担保融资,但没有规定存货担保融资应当登记公示以及由谁建立登记公示平台;工商局只负责对抵押品进行登记,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公示平台,有的地区甚至不允许查询;另一方面,合同法没有对担

10、保存货管理合同做出专门要求,担保存货管理协议与现行的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如何衔接、适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监管担保存货是否承担存货保管责任?什么企业可以开具仓单?存货验收的责任是外观验收还是内在质量验收?合同法中相关问题均有待明确。第二,缺乏专业性的统一标准。担保存货管理与一般仓储管理比较、有其特殊性,比一般仓储管理更复杂、风险更大、要求更高,现行的仓库技术、仓储作业、仓储服务与仓储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管理担保存货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相关国家标准还没有颁布。第三,行业监管缺失。由于人们对担保存货管理这样一个特殊仓储业态的风险性缺乏全面认识,到目前为止国家既没有相关的行政许可

11、制度,也没有企业备案制度,对现有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情况也不清楚,而且对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尚无明确的资质条件要求,对这种特殊仓储的管理权是属于商务部门还是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此前也没有明确的说法。2010年,浙江省金融办曾给涌金仓储公司颁发过“创新奖”,四川省金融办对“金融仓储”企业实行过前置审批,商务部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也将“金融仓储”作为一个仓储业新的经营业态,鼓励传统仓储企业创新开展“质押监管”等增值服务。但两个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衔接配合?目前仍尚无明确的规定。规范发展担保存货管理的对策建议金融与仓储两个行业需要就担保存货管理的产业定位、商业模式、发展意义与管理规则

12、进行统一认识。一是关于担保存货管理的内涵与外延。我国习惯的称谓“动产质押监管”、“仓单质押监管”是不准确的。“动产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动态行为,仓储企业监管的对象不可能是这种方式或行为,而只能是被质押的动产;“动产”概念很宽泛,实际工作中,仓储企业监管的只是“存货”,没有管理其他动产。动产既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按我国物权法与国际惯例,质押与抵押都属于担保,质押品与抵押品都属于担保品。实际工作中,仓储企业既管理被质押的存货,也管理被抵押的存货,即管理“担保存货”。也就是说,我们习惯说法“动产质押监管”应该科学界定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所谓“仓单质押监管”也是管理仓单项下的担保存货。

13、按发达国家的惯例,担保存货管理可区分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在我国,虽然通称为“监管”,但其中有许多行为属于国外界定的“监控”行为(派员在货主企业仓库管理担保存货)。在实际中,由于质押品与抵押品的性质不同、担保品存放仓库的权属不同,使第三方管理企业的“监管”责任很难统一、很难实施,从而在借款人与第三方管理企业之间造成许多纠纷。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为我们提供的“监管协议”与“监控协议”两个范本,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按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监控”只负责“对担保存货进行核实与报告”,对仓库与存货保管不承担责任;而“监管”则要对担保存货的仓储保管承担全面责任。按我国现行法律规

14、定,监管方式适用仓储合同的规定,监控方式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采取“一元钱”租赁货主仓库、实施第三方监管,其本质是为了满足质物交付、占有的法律要求,但其质权设立与监管的法律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储存在货主仓库的担保存货走抵押程序、贷款人委托第三方企业按监控方式管理更为合适。二是关于担保存货管理的产业定位。国际上,担保品管理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行业。国内外专家指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银行业专业化经营的必然结果,不仅仅是我国现阶段信用水平不高情况下出现的权宜之计。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不论是仓储企业

15、还是专业管理企业,都是依托仓储设施从事担保存货管理,都属于仓储行业,既是仓储企业的增值服务创新,也可以说是仓储业的一个新业态。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健康发展,不仅对于进一步扩大存货担保融资规模、保障存货担保融资安全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而且对我国仓储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三是关于担保存货管理的行业监管。国际上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业务已经有成熟商业模式与严格的监管制度。目前,法国有仓单法、日本有仓库法、比利时等国家对担保品管理行业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持牌经营),并对担保存货管理行业制定了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机制。比如,美国有仓库法且有发达的保险业,通过保险业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制约,使担

16、保存货管理行业得到规范发展。鉴于担保存货管理的特殊性、复杂性、风险性,为了规范发展我国担保存货管理,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三个方面的监管制度:一是制定专门的管理标准,对第三方管理企业进行资质认证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存货担保融资的登记公示制度及其相应的信息平台;三是应当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及其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制度。第一,建议银监会与商务部加强合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联合出台治理措施。建议两部门对浙江、四川、上海、青岛等地进行联合调查,总结这些地区担保存货管理发展的经验、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同时,在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就规范发展担保存货管理联合发布通知或者指导意见,明确担保存货管理的产业定位、发展意义,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对相关银行、管理企业提出要求。第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就仓储业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