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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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定位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第二章 卫星定位的监控第四条 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

2、史记录。第五条 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第六条 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第八条 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第九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

3、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第十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4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驾驶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

4、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第三章 卫星定位的应用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货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第十六条 监控平台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第十七条 新增车辆申请安装车载终端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登记表报市局批准,并交纳安装费用后,进行安装调试。第十八条 车辆报废、变更,应持车辆报废证明、变更证明到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报废不再更新车

5、辆或车辆转移变更其他公司,须将车载终端拆除,并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车辆安装设备后,本车司机应在安装师的帮助下现场进行自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第二十条 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第二十一条 卫星定位故障应及时对卫星定位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四章 卫星定位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的;2.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3. 卫星定位服务费欠缴的。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 凡由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五条 凡由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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