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税费优惠政策集合(截止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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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税费优惠政策集合(截止201406)摘要目前,亲属之间转让房产,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实现,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相关优惠政策,但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受赠房屋应当缴纳契税。目前,亲属之间转让房产,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实现,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相关优惠政策,但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受赠房屋应当缴纳契税。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给亲属的,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出

2、售给非亲属税收政策一致。另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对继承房屋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3、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4、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契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普通住房标准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3号)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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