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制度及美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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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补贴”制度与美国的实践评述摘要:本文主要分析WTO框架下“反补贴”制度的起源,补贴和反补贴的定义,在各国及地区的发展来全面阐述“反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分析美国的“反补贴”制度、反补贴调查过程及其实践,并重点关注美国与中国关于补贴问题的摩擦。关键字 WTO 补贴 反补贴 美国 实践 “反补贴”制度一“反补贴”制度的起源反补贴是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被WTO成员方普遍重视和采用,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但是如何正确理解WTO反补贴规则并在冈内法中予以体现,各国都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的国内市法和实践偏离了WT

2、O的相关原则,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建它一个WTO框架下公平合理的贸易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GATTl947)起草时,补贴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才为各国所关注,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GATTl947后的多边贸易谈判,并最终在乌拉圭回合时订立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即(SCM协定),对补贴的定义、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损害的确定、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及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加以规范,并严格限制了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随后,各成员方也纷纷制定了与之相一致的国内反补贴法律。(一)补贴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依据本协

3、定之目标,如出现下列情况则应视为存在补贴:(a) (1)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i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ii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iV政府向一筹资机构支付,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或(a)(2)存在GATI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b)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4、”。综上,在WTO框架内,要认定一项补贴的成立必须满足三点: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第二,补贴形式是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二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反补贴机关依法对造成本国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从中不难发现,出口国产品存在补贴、出口国出口补贴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新产业的兴建、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这是开展反补贴调查最基本的条件。反补贴是一种进口国政府按照(SCM协定的规定对进口国实施的出口补贴依政府的法律行

5、为。不仅受到国内法律的约束,还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反补贴调查由企业提起调查申请,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特殊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认为证据充分,无需企业申请可直接提起反补贴调查。在反补贴调查中,出口国政府与进口国政府可以进行磋商,协商解决因补贴引起的贸易纠纷。二“反补贴”制度在各国的发展一、欧盟的反补贴制度1968年4月5日,当时的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45968号条例,这是欧共制定的第一部用于调整对来自非成员方的对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法律,1979年欧共体正式确立了反补贴调查程序致,1997年10月6日修改后的202697号条例

6、颁布,这次调整后的内容与SCM协定保持了高度一致,这就是欧盟反补贴条例。欧盟反补贴条例的最大特点是考虑到了公共利益,并要求在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之前必须考虑“共同体利益,即共同体产业的状况及消费者和最终用户的利益。二、印度的反补贴制度印度并没有单独的反补贴法律,相关的规定大多都与反倾销的规定交织在一起,如1975年的海关法案中第9部分的9A条款和9B条款以及1995年的关税法案修正案、关税条例都是同时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做出了程序上的规定。1998年4月印度商务部成立了反倾销及征税理事会,该理事会全面负责印度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工作。印度的反补贴调查采取的是二级二审的司法体系,反倾销及征税理事会

7、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反补贴诉讼,并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请求。2001年8月印度又成立了一个由反倾销理事会会长负责的委员会,来监督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采取的程序是否适当、理事会使用的法律条例和上诉法庭使用的法律条例是否保持一致等相关事项。三加拿大的反补贴制度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具体职能包括接受反补贴调查的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补贴是否存在;根据补贴量决定反补贴税的征收;负责反补贴再调查的启动。国际贸易法庭则负责调查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复审调查的启动。而负责反补贴调查的部门两个:海关和税务总署,其下属的反

8、补贴局负责受理补贴的投诉;组织反补贴调查,主要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行为;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它向国会负责,调查海关和税务总署判定的存在补贴行为的进口产品对国内行业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主要是:1、投诉。通常由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出面,且该投诉在全加所有生产商的支持(占加拿大同类产品整个生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的支持)率须大于反对率。2、审查。收到书面投诉后,海关和税务总署要在21日内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投诉方补充材料。3、裁决。海关和税务总署投诉材料齐备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4、调查。海关和税务总署的署长向涉案各方发布调查通知并说明

9、发起调查依据的理由声明。四马来西亚的反补贴制度马来西亚的反补贴制度主要是赋予调查机构以必要的权力,并针对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不公平贸易采取补救措施,为调查补贴造成的损害提供框架。马来西亚反补贴调查由贸工部下的贸易行为司负责。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和实施1993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即504法案)和1994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条例。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可向贸易行为司提出要求调查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包含有补贴的充分证据、损害的充分证据以及补贴商品进口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否则不被视为有效的书面申请。五中国反补贴制度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第一部包含反补贴内容的法律。1997年

10、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214号令,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反补贴措施,也是我国政府按照WTO原则建立国内产业保护体系的重要措施。2001年11月26日在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前夕,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反补贴条例,于2002年1月1同起实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在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做出了修改反补贴条例的决定,并于2004年4月22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反补贴条例。反补贴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摆脱了反补贴原本依附于反倾销措施的状况,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的涉及到反补贴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从反补贴程序的发起

11、、审查、调查到磋商;补贴的计算、损害的确定;反补贴调查的结果,是实施临时措施、承诺还是征收反补贴税等等。这是我国目前有关反补贴最详尽的立法为了适应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为指导指导反补贴调查工作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美国的实践一、美国的反补贴制度的特点美国是贸易救济措施使用最多的国家之一,是第一个制订反补贴法的国家,19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在糖业托拉斯的敦促下对进口自欧洲的受补贴的食糖征收反补贴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外对反补贴问题的讨论,并导致了1897年关税法中反补贴法律条款的通过,

12、由此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了反补贴税法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立前,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的的法规主要是在美国的国内法中有所体现,美国最早的涉及反补贴的法律在1897年就出现了,即1987年关税法,而在东京回合后美国国会制定了新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使国内的反补贴立法与关贸总协定的反补贴内容保持一致。此后,美国反补贴法又几经修改,乌拉圭回合后美国国会通过的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某进口商品是否对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某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可抵消补贴并计算补贴额。具体的反补贴程序如下:(一)反补贴调查的发起l

13、、由反补贴调查机构提起。美国商务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在认为确有进口商品有补贴事实存在并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时,提起反补贴调查。2、由利益方代表产业提起申诉。商务部会在申诉人提交申请书的20日内,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确定申请是否能够代表相关产业。 (二)初步调查和初步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各司其职。前者在后者受理反补贴案件后,开始对被指控的进口商是否对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并在申诉人向其提交申请书副本后的45日内做出初步裁定。(三)最后调查和最终裁决商务部会在作出初裁后的75日内做出最终裁决,终裁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此时国际贸易委员会也须对重大损害做出最终裁

14、决,时间是商务部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后的45日或是做出裁决后的120日内。 (四)反补贴调查的司法审查美国有对反补贴调查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负责司法审查的机关有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美国反补贴制度的建立过程完全反映了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经济需求和发展重点,既反映了美国积极倡导的自由贸易精神又反映了美国实际施行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集中体现了美国贸易政策的目标。例如,20世纪的80年代,当时连年的巨额贸易赤字使得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1985年里根总统发表了“贸易政策行动计划,明确表示:如果国际贸易不利于美国企业,将以强硬的态度实行贸易保护。这种做法时至今日也未得到改变,在这两

15、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美国出台的多个救市方案就屡遭诟病。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原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86年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确定的原则,即认定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以计划或者政策导向实行经济行为,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所以并没有市场被破坏,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将不适用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在1991年又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说明,确立了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内的市场导向产业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原则(1) 基本原则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2) 变通原则是如市场经济国家内的某个产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则对这个产业可以适用反补贴措施。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存在着双重原则和标准,因此美国发起的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面临着如何解决1986年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确定的反补贴规则将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矛盾。3、 美国反补贴制度简评 从美国对于反补贴的制度安排与法律安排可以看出美国的反补贴制度在确保贸易自由的基础上不但体现出美国国家机构设置和法律体系中的制衡原则又在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实施反补贴调查和裁定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尽管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制度上上从2006年以来的态度出现着不断的变化和对于其他对其有重大冲击性和影响性的经济体的制裁与调查越加频繁。其所使用的机构设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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