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1443996 上传时间:2017-10-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renoderaneeofthe。idenee 的证明标准,是对作出一般民事判决以及作出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是合理根据(porbbael。uase) 的标准,是作出签发令状 ,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的依据;第六是有理由的相信 (erasonbaelbehef)的标准,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是有理由的怀疑或存在合理怀疑(erasonbaleduobt)的标准,足以宣告被告人无罪;第八是是怀疑的标准,即可以开始侦查;第九是无线索的标准,不能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对证据盖然性的判断上可以细化为不同的层次,而刑事案件

2、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得多。在刑事诉讼中,一方是代表国家和人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诉人,另一方则是犯罪嫌疑人个人,虽然法律规定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是处在极为不利的被追诉的地位上。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人权格外地重视,这样才能保证控辩机制的平衡。而民事案件“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由民事诉讼的特点、目的所决定的。它不可能也无必要高于或等同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双方之间仅仅是民事权益之争,原告起诉被告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判决使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判决的目的也在于保护当事人

3、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如果让原告承担过多的举证、说服责任,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衡量原告能否胜诉的标准,则无疑要求过于苛严,不能达到有效地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况且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放弃,承担举证责任时又可以趋利避害,这一切都使得民事案件的证明事实更难接近于事实真相。因此确定一个比“排除合理怀疑”要低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的,符合民事诉讼的特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辛普森案件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而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却裁决其要对两名受害者之死负有责任并且有对受害人的家庭承担支付 3350 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的民

4、事责任。诚然就此案来讲,刑事与民判决结果的不同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如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陪审团所作裁决的要求不同,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必须全体意见一致,而民事案件则不一定;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不得自证有罪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陪审团人员构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同;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的不同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的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erasonableandogieal), 二者并不矛盾。 ”犷,相比之下,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不分层次,对证据盖然性的大小,优劣不加区

5、分的做法已确实不合时宜了。因此,细化证明标准,使之易于操作和掌握,突破“证据确实、充分”这一难以把握的旧框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内涵(一)优势证据重在证据的质量而非仅仅数量有学者认为:“证据的质量是指证据所产生的盖然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能否成立的说服力。 ”L“也有学者指出: “证据的质包括证据可信度的大与小或者说强与弱,也包括证据的量即证据的多与少等。 ”,还有学者提出:“所谓的证据之优势与证人之多寡或证据之数量无关,证据之优势乃在其使人信服的力量。 ”“1 根据美国法律,法庭终结辩论结速后,法官要对陪审团进行有关适用法律的指示,同时向陪审团说

6、明证据标准。法官会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 。法官还会进一步解释,所谓的优势不是指证人的人数或证据的数量,而是指证据的说服力。法官会向陪审团建议,把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放在他们思想天平的一个盘子上,把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放在另一个盘子上,以便确定哪一个证据分量更大。法官还会告诉陪审团他们是案件事实和证人可信度的唯一裁判者。川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无论是证明力大小,说服力大小,还是可信度大小都离不开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这一问题。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关联性越强则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大,关联性越弱则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小,关联性的大小决定

7、了证据质量的高低。因此,优势证据不是指证据的简单数量而是指证据综合的质量。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关联性的高低,证据质量优劣的判断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事情。由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情况都不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难有一个数学上的清晰的量化标准,不易把握,但同时也给了法官一个发挥智慧和才能的空间。(二)正确把握优势证据的度在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达到了优势证据的标准,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优势证据而裁判其胜诉?有人提出是否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要首先排除合理怀疑,也有人将优势证据的证明要求等同于高度盖然

8、性这一笼统的证明要求,笔者认为这均不可取。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远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之上,上文已经提到,并不适合于民事诉讼,二者不可同日而语。而高度盖然性是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证明所要追求的共同的目标,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仅仅是在追求高度盖然性过程中的一个专门为民事诉讼而设定的一种相对较低的标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显然高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将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混同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人往往认为,优势就是足以使法官相信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极有可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达到内心确信,而不是一方的证据比另一方的证据仅仅具有微弱的优势。 “但真正从民事诉讼的特点,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这一点来考虑,优势证

9、据证明标准中所谓的优势应当是在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的比较中得出的,它是一种对比,一种评价和权衡。 “onaperpondearnee”英文一词的含N 日 t.。n。.J。dg。s。 。,.ge。WLaJ。 。m。: 口份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人与发展,优势证据的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优势证据的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标准,逐渐为广大的审判人员所接受。但对优势证据证明标准(perpondearnee 。ftheevidenee)或盖然性占优势标准(onaperpondearneeofporbbaility)概念的理解,掌握上尚有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证明标

10、准及优势证据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者履行其证明责任要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否则就要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决。也就是说“证明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tnadard)? 即证明的水平,程度或量(level,degree,quantum)” 。川就我国现有的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要求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主客观相一致。我国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确立了在诉讼证明理论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事实上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不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个问题已被论述过多次。因此以一个无法达到的、绝对的,而实际上在每一个法官心目中又各异的

11、“客观真实”作为指导审判实践的证明标准,应该说只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迷茫并给审判实际带来混乱。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合理成分的学习与吸收,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及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的原则的确立,对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应有不同的认识,使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受到了冲击和批判。审判实践呼唤一种新的,可操作的,符合审判实际的客观的证明标准和要求。源自于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说被学者引人到民事审判实践中来,而“优势证据”这一词汇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报告中。那么什么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呢,台湾学者李学灯曾指出:“在民事案件,通常所用证据之优势

12、一语 ,系指证据力量较为强大,更为可信者而言,足以使审理事实之人对于争执事实认定其存在更胜于其不存在,因此,所谓证据之优势,也即为盖然性之优势” 。21 由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源自于英美法系,也有学者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归纳为:“对于有关的诉讼主张或事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必须使法官或陪审团确信其成立或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可能性,即法官或陪审团信其有的可能性大于信其无的可能性” 。川因此,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标准。二、盖然性判断与其层次区别英国大百科全书认为证据只能产生程度

13、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 4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盖然性判断是反映对象可能有或可能没有某种属性的判断。因此证据的盖然性有大小、强弱、和优劣之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归根到底是对证据盖然性的判断。那么证据的盖然性达到百分之多少才能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并据此对客观的标准下判?从另一方面讲证据的盖然性达到多少才算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了举证及说服的证明要求?是百分之九十,七十,抑或是微弱多数?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统一,众说纷纭,掌握各异。有的认为是绝对优势,有的认为是明显优势,有的认为是打破平衡的优势即可。在美国的证据法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要求和程度分为九等。第一是绝对确定的标

14、准,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这一标准实际上无法达到,因而在证据证明的程度上,没有这样的要求;第二即排除合理怀疑(beyondanyerason 曲 ledoubt)的标准,是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设定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美国宪法第 5 条和第 14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要求,是美国法律规定证据证明问题上最高的标准;第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 (clear。ndConvineingvedinece)的标准,是指在某些司法区对死刑案件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一些较之仅仅失去财产更为重要的涉及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判决是所要求达到的证明要求;第四是优势国、at,。,。 。d,。oc. 吻。LwaJ。一书法官说

15、法义是居上,占优势或主宰的意思,也是只有经过权衡两方的力量才能得出的结论。这种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对比,衡量从而确定何者为优的过程是无法回避的。美国证据法中优势证据的意思非常明确,是指在诉讼证明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首先打破了平衡,达到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应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 这就是有人提出的 51%与 49%的关系。虽然这种表述看似不科学,而实际上却是纯粹的优势证据的最低标准,即打破平衡的标准,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所谓优势证据是民事诉讼中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判定民事案件何者胜诉的最低标准。在这个问题上,丹宁法官在 1947 年的判

16、决中说:“对于证据如果法官认为一方提出的比另一方提出的更像是真的,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己经达到” 。2)l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并不排斥“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高度盖然性”,证据当然越充分越好,事实当然也是越清楚越好,但以上所提均不能作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案件的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事实上,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在经过庭审之后仍真伪不明,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针锋相对,而法官又不能对此类案件悬而不决而不履行审判职责,对此类案件由于不可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或由高度的盖然性而达到内心确信,因此只能确立一个较低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在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哪一方的证据证明力胜于另一方证据证明力从而可以进行民事裁决的一种最低的证明标准。这种最低的标准毫无疑问存在着认证与事实不符及错判的可能,但它是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承担这种错误风险为前提的,因而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四、有关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的问题因为案件千差万别,在如何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上存在间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