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地权结构及其演变 -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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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地权结构及其演变:对土地改革运动的新认识,曹树基,第一部分,从傅衣凌、杨国祯到黄宗智:以“典”为中心,一田两主:雍正二年八月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契约一件,二七都黃历住人鄧秀忠承父受分賠田一段,坐落二十七都早嶺後黃泥壟,原計實還林宅主人正租谷二碩大,今來要物用急,托中送至本里馮九環出頭承賠,當日憑中三面言議,定價九八色銀伍兩伍錢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明白,不欠分厘,其田即便退與賠主前去自己耕作管理為業,如有來歷不明,系是鄧宅自己出頭抵當,不涉賠主之事,今來二家甘心意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賠約為照。一田两主:林为田底主,邓为田面主,田面从父亲那里继承得来,且转给现田面主冯氏。冯氏有可能自己耕种,

2、有可能租给他人耕种。田面的特征:与田底分离、可以继承、转让,可以自耕或租与他人。潜在的大租与小租:租谷二硕大可能为大租。,傅衣凌与杨国祯的分岐,傅衣凌评论:“其作为买卖之物为小租,明非是地权的转移,而仅系耕作权的卖退。”(即使用权转移而非所有权转移)杨国祯认为:永佃权与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属于租佃制度的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前者反映地主土地所有制结构并无变化,而后者则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即出现了新兴的二地主阶层。(即永佃权为租佃制度,所有制结构没有变化,田面权为所有权分割),田面与典:典是保留回赎权的转让,黄宗智

3、关于地权问题之研究,也是集中于两个关键点上。其一为典权,其二为田面权,亦即“一田二主”。黄宗智对于“典”的定义清晰且明确:典是保留回赎权的转让;关于“田面权”,黄宗智在区分了“田底”与“田面”这两层权力的分化后指出:“田面所有者像任何土地所有者一样拥有对土地的同样权利;他耕种其地的权利不允挑战;如果他欠田底主地租,他可能被迫通过出售他的田面或其他财产来偿付,但不可能像佃农一样被从土地上撵走,他可以把地租给别人而毋须与田底主商量。”,迄今为止,关于中国传统地权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其一,保留赎回权的土地转让典是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土地制度。其二,所有权可以分割,“田面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

4、部分,与“田底权”构成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讨论:寺田浩明将土地交易过程看作一方授予另一方“经营收益的正当性”。这样的表达含混不清。田面与典的关系是不清晰的。,第二部分,两种田面权研究的路径而非结论,永佃权与田面权(传统中国并无“永佃”一词),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将浙江境内永佃权的形成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以预交一部分押金的方式,取得一种相对的永佃权。地主不得随意抽佃,在衢州地区称为押揽租。冯和法称:“永佃的习惯,在浙东本十分通行,惟在浙西仅有平湖县及海盐的少数农村,有公认的永佃权的存在。”,相对的永佃权:从永佃到田面(押租的经济学),不欠租不退佃,即为永佃。但永佃权不能转让。交纳押金以后,

5、业主抽佃或佃农退佃,业主都必须退还押金。如果业主无力退还押金,佃农则可能将田转佃他人,从新佃农处取回押金。佃农一旦将土地转佃,永佃权就开始向田面权转化。华东军政委员会“相对的永佃”实为“相对的田面”。,公认的永佃权:顶首是不是田面价?,冯和法以海盐县为例,说明“顶首”是承种租田时,佃农预押给地主的一种押款,其数额远较一般押金为大,通常上等田每亩“顶首”自十余元至三四十元不等。缴纳“顶首”之后,如果佃户不拖欠田租,地主不得无故随意退佃,而佃户方面如将承种田地转佃他人,则新佃户须向原佃户付偿“顶首”价。由于“顶首”数额大,“往往容易被人误会当作田面价”。很显然,冯和法的意思是,购买的田面才是“公认

6、的永佃权”。交纳“顶首”的则不是。问题是,高额的“顶首”与“田面”价真的有区别吗?换言之,如果“顶首”足够大,“相对的田面”就有可能向“公认的田面”转化?,郑康模论租绍制:公认的永佃权,郑康模说:“而现在浙东之一般贫困的自耕农,不忍一旦将耕地移转,先行出卖其田底权,而留存其田面权以供耕种。继而时过境迁,田底、田面即各自分别买卖移转。租绍制之形成,或亦有由于此。”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佃农缴租办法,对于不缴租的佃农,有押租金者扣押租金(永佃);无永佃权又无押租金者(普通租佃),追租撤佃;对于有永佃权者只是追租。这里的永佃权,我将其理解为“公认的永佃权”,亦即“公认的田面权”。“公认的田面权”人既

7、便欠租,田底主人也很难夺田另佃。也就是说,“公认的田面”完成了与田底的分离。,永佃权相对的田面权公认的田面权,“永佃权”指的是佃农获得的土地的永久耕种权,主要指“不欠租不抽佃”;“永佃权”不可转让。“相对的田面权”是从华东军政委员会“相对的永佃权”转化而来的。“田面”可以转让,但因押金较少,地租较高,转佃收取小租相当困难。虽然理论上可能因欠租而夺佃,不过,撤租之困难使得其与一般的“永佃”有所区别。“田面权”也可以表达为“公认的田面权”。“公认的田面权”人拥有田面的继承、出卖、典、顶、当、出租等一系列权利。三种权利当中,“相对的田面权”最不稳定,如果撤佃困难,它就可能向“公认的田面权”转化,如果

8、田面价真的可以改为押租,致使其不可转让,它就可能向“永佃”后退。,郑康模谈浙东绍田的性质,民国十八年时,浙江办理土地陈报,民政厅竟将浙东的绍田之绍权,妄解为系永佃权之一种,因是浙东业佃纠纷案件,由此而引起者,不知凡几。郑康模在此句下有一注释:中华民国民法第三编物权第845条:“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违反前项之规定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将“绍权”暨“田面权”误为“永佃权”后,“绍权”暨“田面权”人所拥有的转租权不受民法保护,浙东业佃纠纷因此而起。在原结构中,田底主与田面主可能分享25%的地租,即正产的50%为地租,由两个田主分享。二五减租(即减12.5%的租,也称375减租)中

9、,田底主要求获得正产37.5%的地租,越减越增;而田面主的地租则为0,其权利完全被剥夺。联想:中共土改如何确定田面权与田底权?,田面的产生:杨国祯引嘉靖龙岩县志说明“粪土田”的性质,粪土,即粪其田之人也。佃丁出银币于田主,质其田以耕。田有高下,则质有厚薄,负租则没其质。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者,输租之外,又出税于质田者,谓之小租。译文: 粪土,其实就是耕种粪土田的佃农,亦即在耕种中将田土培肥的佃农。佃农交押金给田主后耕其田。田有高下之分,交的钱也就有多少之别。如果欠租,就从其押金中扣除。这个习俗相沿已久,佃农之间彼此将田私相转让,出现代佃农耕田者。代耕者不仅向田主交租,还向佃农交租,向

10、佃农交的租名为小租。,“押金”的本质,就是田面的价值。,在本案中,田主不可以因佃农欠租而改佃。佃农通过改良土壤而获得了拥有田地增值部分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通过转租,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这一权利也可以卖给他人,这就是“押金”。“押金”的本质,就是田面的价值。,第三部分,押租、田面与典,成都的“大押佃”与川东的“干押租”,以成都平原为例,当地既不存在江南的“田底”与“田面”,也不存在浙南以及福建的“活卖”与“绝卖”。然而,不存在这些名词,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同样的制度。如果佃农所交押金增加并接近“地价”,在成都平原就成为“大押佃”或“大佃”;在川东地区则称为“干押租”,即“佃户一次出金若干给地主,地主

11、仰此资本生息不另取地租,资本到佃户不种时仍退还”。“大押佃” 不再是“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而是“典价”,亦即一种绝对的“田面”价了。,押租是有利息的,民国学者陈太先说:“大佃直是一种变相的典当,所谓押租便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典当本金。” 简单一句,就将其性质说得清清楚楚。1950年8月,中共川东区委对于“典租制”的解释为:“俗称当,如明佃暗当,半佃半当等”。虽然不准确,但可以理解为可以原价赎回的卖地行为。,押租的性质与市场化的“客嵌”,至此,我们不仅可以将土地之出典称为“有回赎权的出卖”,还可以将土地出典称为“交纳押金的转让”。这两种交易行为的本质虽然是一致的。“有回赎权的出卖”得到的是完全

12、的田面价,而“交纳押金的转让”得到的有可能是完全的田面价,暨成都平原的“大押佃”,也有可能是部分的田面价,如我们在江南地区所见。“客嵌”之解释:B向A求佃,C代B来交纳押金。至此,土地之典、押、活卖与绝卖、田面与田底,以及永佃等,就可以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中得到妥贴的解释。,押租是有利息的不仅在四川,四川的个案并不是区域性的,民国年间的经济学家陈正漠说: 因为各生产部门中的资金都要算利息,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金当然也要算利息。我的家乡湖北枣阳县的习惯,是押租金多,租额、租率都少;押租金少,租额、租率都大;押租金的大小与地租的多少成反比例。据我的调查,其他各地也多如此,例如四川双流县十亩水田,佃户每年

13、应纳十八石谷为租,如果押租金一百四十元,则缴给地主的租谷要减至十四石谷;因为一百四十元的息金,每年合四石谷。以同时代成都平原每石米价10.5元计,140元的息金为42元,利率30%。在押金的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押金多则租额低,押金少则租额高。我们相信,这在全国都是一种普遍状况,以租额来调节押金,市场化的押金利率遂被掩盖了起来。,李德英对押扣率的误算,李德英尝试计算“押扣”的利率。她用扣谷数除以押租金额,得出“押扣率”。她举例称,某张佃的押租金是银180两,每年扣谷9.9石,押扣率为9.9/180=0.055,即5.5%。如某詹佃交押租银60两,扣谷3.3石,押扣率亦为5.5%。李德英称,成都平原

14、将这样的押扣率称为五扣五,即5.5扣。刘克祥在他的研究中,也将押扣率作同样的理解。,第四部分,产权性质: 处置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定义(一),(1)“产业”包括各种财产,既有不动产如田地与房产、森林与树木等,也有动产如耕牛与其他家畜、农具与家俱等。(2)“原业主”指的是交易前的产业所有者,“钱主”指的是交易中的出资者。交易之前,原业主拥有交易产业的完整或不完整所有权。(3)“抵押”是原业主将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信用保证,钱主不占有动产或不动产,原业主从钱主手中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4)“质押”是原业主将动产作为信用保证,将动产交给钱主保存,并从钱主手中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定义(二),(5

15、)“典卖”是原业主将不动产交给钱主,钱主占有不动产,但原业主向国家纳税,或委托钱主向国家纳税,并同时保留在约定期限内或无限期以原价从钱主手中赎回的一种不动产转让方式。原业主拥有“底权”、钱主拥有“面权”。(6)“处置权”指原业主或钱主对产业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原业主向国家纳税之义务,原业主的赎回权,以及原业主或钱主对于产业的处置方式如将田地抛荒、改作宅基地或坟地、出租或改建房屋等。 (7)“收益权”可以分为两种:与产业有关的产品称为产品收益,与产业无关的收益则为利息。,表1 中国传统乡村产权转让的类型与性质,说明:“”为完整权利;“”为部分权利。,对于表1的解释,(1)关于卖(绝卖)。转让的产

16、业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产业转让后,原业主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全部转为钱主拥有之权利。钱主成为新业主,向国家纳税。(2)关于典(活卖)。转让的产业为不动产。原业主称为“田底”主,钱主称为“田面”主。“田底”主承担向国家纳税之义务,保留约定期限内对田面的赎回权。由于没有收益权,这种处置权可以称为“无收益的土地所有权”。“田面”主拥有“田面”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同时享有土地的全部收益及使用权。这种“田面”主已经不再需要交租,所以享有“绝对的田面权”。(3)关于押租(顶)。转让的产业为不动产。原业主称为“田底”主,钱主称为“田面”主。“田底”主承担向国家纳税之义务,享有部分收益权,退押即可赎回“田面”,同时收回另一部分收益权与使用权。此为“有收益的土地所有权”。“田面”主拥有“田面”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同时享有土地的部分收益权与使用权。如果钱主交纳押金较少,地租额高,“田面”虽然可以转让,但转佃收取“小租”的可能性小,可以称为“相对的田面”;如果钱主交纳押金较多,地租额低,“田面”不仅可以转让,而且可以转佃收取小租,可以称为“公认的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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