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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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1、 什么是弹劾式诉讼?什么是纠式诉讼?其有什么特点?(一)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二)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发端

2、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2、 简述你对“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这一点的理解。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体现。两者关系密切,宪法指导

3、刑事诉讼法,有点国家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升为宪法的高度,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刑事诉讼法则是政府追诉犯罪的具体法律规范,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刑事诉讼法关涉公民的自由等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紧密联系。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作“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从而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对通过刑事诉讼实施宪法这一环节重视不够。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关注刑事实践。3、 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

4、中是审判者,行使审判权力,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诉讼的发展进程。人民法院通过组织、指挥诉讼、指导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刑事案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决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换句话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宪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审判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决定合议庭成员,主持审判活动,为维持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罚

5、款决定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难、检查、扣押、鉴定和查寻、冻结等活动;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二审中,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维持一审裁判、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判决;对某些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裁定。4、 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

6、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3)审判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4)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

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5、 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 公安机关。它是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它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我国的刑事案件除少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个,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说刑事诉讼过程主要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道工序组成,侦查工序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虽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犯罪者,它在侦查中负责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把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揭露出来,并使之无法逃避侦查和审判。在侦查终结时,制作起诉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司法实践证明,在我国

8、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就无法进行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有权对自己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采用各种侦查手段;遇有罪该逮捕,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可以先行拘留人犯;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用必要的强制措施(但需要逮捕人犯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在侦查终结时,有权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等。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案件,在立案和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在此阶段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享有主要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它起了刑事诉讼

9、主体应有的作用。6、 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刑事起诉制度采取的是类似于上述第二种刑事起诉制度:以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显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上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在我国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是不尽相同的。(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十分特殊,处于权利欠缺的控诉者的地位。(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完

10、整的原告权利。 7、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的范围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一般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范围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刑事诉讼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害或其它原因死亡,但向被告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就此消灭。(三)被害人死亡时其妻正在怀孕的胎儿。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死亡,那么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之妻已受孕的胎儿也是间接的受害人,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11、也可以作为特殊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并不一定都是被害人的继承人。例如被害人扶养的是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孤寡老人或被人遗弃的儿童。(五)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为其承担了医疗抢救、丧葬、差旅、营养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六)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对附带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8、 试述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如下:(1)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成为犯

12、人收集或人犯。(2)不存在免予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3)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5)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

13、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9、 简述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4、;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0、 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

15、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11、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 )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 、贪污案, 2 、挪用公款案, 3 、受贿案, 4 、单位受贿案, 5 、行贿案, 6

16、、对单位行贿案, 7 、介绍贿赂案, 8 、单位行贿案,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 、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 、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 ) 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 2 、玩忽职守案,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 、枉法追诉、裁判案,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 、私放在押人员案, 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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