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策划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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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剑法学社模拟法庭策划书一 活动名称:模拟法庭二 活动主题:庆十年诞辰,体法律公正三 活动背景:政法学院天剑法学社成立十周年之际,经济和法制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今天,法律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作为以法学的为支撑的协会始终不忘“弘扬法治精神”的宗旨,借广大师生喜迎庆典之情,展开法庭精彩辩论。四 活动目的:1. 增强我校师生的法制观念、权利观念和民主观念,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与实践。2. 通过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方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同时丰富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3. 在天剑法学社成立十周的欢乐

2、时刻,让广大师生体会到天剑的温暖与辉煌,扩大本社团的影响力,壮大社团的发展力量。五 活动时间:6月份日期待定六 活动地点:政法学院模拟法庭七 活动对象:全体广大师生八 活动流程:(一) 前期准备1. 策划:由策划部完成此次活动策划书。2. 宣传:由办公室将活动消息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各部成员及会员;宣传部负责出海报、展板张贴在几处人群流动量大处,宣扬本次活动,吸引广大学生前来参加、观看。3. 场地:由组织部向院里申请模拟法庭,并布置好现场。4. 材料:由外联部向外拉好赞助,租好服装、音响、摄像机,复印好案例,准备好邀请函。5. 角色:开会讨论,从有意愿参与者中确定好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原告

3、、被告、证人、法警、书记员等扮演者。6准备诉讼文书(写好起诉状,答辩词,准备证词、物证及说明)理清诉讼程序(观看法庭审判视频)(二) 中期流程1. 由宣传部将制作好的海报张贴好,横幅挂好,联系辅导员安排学生观看。2. 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摆台的工作,招募模拟法庭重要角色。3. 像挑选的合适人员发放案例并进行多次彩排以达到最佳效果。4. 发送邀请函,邀请市法院部分法官、老师、学校兄弟社团负责任及部分学院学生会负责人作为嘉宾,为我们的活动提供宝贵意见5. 进行场地布置,向嘉宾发放饮用水。6. 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法庭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主持人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主持人

4、乙: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我是 ,我是 。主持人甲:今天晚上,1011级法律专业学生在这里进行“模拟审判”教学活动。这个活动是法律专业模拟法庭课程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汇报展示活动,更是庆祝天剑法学社成立10周年的庆典活动。主持人乙:现在我们要向大家介绍今天到场的嘉宾,指导老师与同学。主持人甲:很荣幸,我们邀请到了 法院 庭庭长 先生,(主持人乙带头鼓掌,手势明显有感染力,情绪饱满)学校 , 主任 ,法学教师 ,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专家教师的到来!主持人乙:据了解,今天参加旁听的同学主要来自于 系, 系, 系,欢迎你们!主持人甲:今天的案情及争点是什么?主持人乙: 7.

5、 请专业人员进行法庭的拍摄工作。8. 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三) 庭审现场模拟法庭分为四部分进行:1. 入场: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律,原告、被告、辩护人就位,固定好位置,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在审判长敲响法锤后,庭审正式开始。(入场: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

6、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公诉方是否到庭?公诉方,:到庭。书: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辩护人是否到庭。辩: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辩护方已经到庭,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

7、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2.法庭调查阶段:(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起诉书。】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 提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到庭。(待被告到庭后)被告人夏天龙的基本情况。夏:我叫夏天龙,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审:被告人夏天龙,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夏:2012年2月12日收到。审:是否还有其他的名字?夏:没有。审:你的诉讼代理人是谁?夏:我的诉讼代理人是李建国,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夏:没有。审:你是什么时候被羁押的?(羁押了多久?

8、)夏:我是2011年12月4日被拘留的。审:被告人邹志平的基本情况。邹:我叫邹志平,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家住南京市江宁区。审:被告人邹志平,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邹:2012年2月12日。审:是否还有其他的名字?邹:没有。审:你的诉讼代理人是谁?邹:我的诉讼代理人是曾阳,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邹:没有。审:你是什么时候被羁押的?(羁押了多久?)邹:我是2011年12月4日被拘留的。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天

9、龙、邹志平绑架罪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担任法庭记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斌、程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夏天龙的委托,南京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国出庭为被告人夏天龙辩护。受第二被告人邹志平的委托,南京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出庭为被告人邹志平辩护。审:由公诉方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公:李文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程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代理律师):李建国,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曾阳,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

10、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公诉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公: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公诉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公诉方、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公诉方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

11、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公诉方是否听清?公: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诉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公: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2、书南检刑诉字第号被告人夏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文化程度:初中,家庭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身份证号:。因涉嫌绑架罪于年月号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月号被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邹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文化程度:小学,家庭住址:南京市江宁区。身份证号:。因涉嫌绑架罪于年月号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结束,以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涉嫌绑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13、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天龙于2011年12月3日凌晨四时许,伙同被告人邹志平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至南京市升州路开心网吧,以被害人魏小锋在网上骂其女友李雯为由,强行将魏小锋带出网吧并进行殴打,事后又将魏小锋带至夏天龙位于白下区的住处,当场将其身份证和现金扣留,并逼迫被害人魏小锋写下“欠夏天龙5000元”的欠条。2011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夏天龙伙同被告人邹志平持菜刀将魏小锋从南京市挟持到高淳县,欲逼迫魏小锋找其父魏富贵要钱。魏小锋趁其不备逃跑时,被邹志平追上,拽住其衣领,再次将其控制住,并在其面部猛打数拳。逼

14、其继续带路,来到魏父住处,被告人夏天龙等人向魏父索要5000元,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将为魏小锋带回南京。魏父无奈向周围围观的村民借钱,共筹得1800元交与夏天龙。魏小锋才脱离其控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报告、伤残检验报告书,聊天记录、网吧监控录像、抓获报告现场工具和欠条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无视国法,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勒索财物,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李建国 程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2012年2 月17日【(2)带报告、辩护人讯问及讯问。(3)证人作证。(4)举证质证。举证质证:】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夏:听清楚了。审:请法警带被告邹志平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夏天龙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夏天龙:有。我根本就不是绑架他,我是敲诈他的钱。我当时带着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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