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程质量罪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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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降低工程质量罪的立法建议 吴汉义地震是对建筑质量最好的检验。汶川地震中都江堰聚源中学两栋教学楼瞬间倒塌,278名师生全部遇难,而周边的楼房却只震成危房。血淋淋的事实再次向人们表明劣质工程对生命的噬虐。为此我们呼吁国家权力机关,尽早对建筑领域里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再受损害。笔者建议把降低工程质量罪纳入刑法条文。一、降低工程质量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自1998年我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十六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规范已经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我国建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三条涉及到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十六年来没看到一起这方面

2、的判例,原因是(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虽然建筑法的立法者们早就深知降低工程质量,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巨大危害。而我们的刑事立法者却没有跟上他们的步伐。造成了法与法之间的空挡,给降低工程质量犯罪行为以滋生蔓延的空间。1983年智利瓦尔帕莱索市发生7.8级强烈地震,100万人口的城市,仅造成150人死亡。而汶川地震死亡人数高达6.8万人。对比之下,汶川大地震无情地揭露了人祸大于天灾这个残酷的事实。劣质工程给人们带来的灾难是无法想象和估量的。历史我们无法改变,但我们却可以把握现在,规划未来。那么,现代的施工者做得如何呢?据对某地级市所在地100栋楼房建筑施工质量实地考察情况看,结果惊人:仅

3、现浇混凝土框架梁柱外观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存在严重工程缺陷的达70%以上。这些由不良施工导致房屋梁、柱或节点抗震能力降低至少有两个烈度等级的(按截面积加减比例估算)。这个地级市所在地当年地产开发及新建办公楼1400万平方米,可居住40万人,估计价值20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数百亿元的财产和几十万人的生命安全面临着潜在的威胁。我国有333个地级行政区,仅2013年一年内,这种潜在的财产威胁至少6万亿元。对生命安全的威胁至少1.2亿人。调查数据表明现代的施工者,他们还在继续复制着过去的悲剧。我们居住安全的现实和未来仍然危机四伏。为了让在大地震中死去的人安息,为了让活着的人更安

4、全的活着而加快我国的刑事立法步伐吧!绝不能让悲剧重演!对施工者无视他人生命的冷漠心态必须用严刑重罚加以唤醒。所以,对降低工程质量罪立法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把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纳入到刑事法律规范,在客观上还会起到抑制房价,捋顺地产业开发无序竞争状态,遏制围绕在建筑领域里滋生的各种腐败。也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反腐五年规划重大举措。近十多年来地产业迅猛发展,管理混乱。腐败滋生、漫延迅速,落马高官比例居高不下。街头混混,黑帮老大也转行借机大捞一把。他们以降低工程质量为手段,巧取豪夺,把建筑安全储备以货币形式捞到手里,揣进腰包里。这种事早已成为业内潜规则。如果把降低工程质量行为入罪,那么,在房屋寿命的50年

5、里只要发现偷工减料、降低混凝土强度或隐匿不良施工缺陷,导致局部梁柱抗震设防降低一个烈度,就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罚他个倾家荡产,试看还有谁敢再以身试法?!然后还可以顺藤摸瓜,就可追出非法转包,违规审批,行贿受贿等等违法犯罪问题。到那时何愁建筑领域里的秩序混乱无法治理。没有了行贿受贿,建筑成本也就降低了一部分,何愁房价不降。建筑市场秩序有了良性循环,何愁百姓不安居乐业。 二、降低工程质量行为入罪的可行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其行为纳入刑法中来,为把“降低工程质量罪”纳入刑法条文铺平了道路,可以作为参照。醉驾,其行为使得机动车的安全可控性降低,他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降低工程质量罪所侵害的

6、客体也应该是公共安全。因为降低工了程质量就会使得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降低。因此,以醉驾罪思路去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罪”法条,人们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可行的。长期以来,人们提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往往都会联想到重大责任事故罪。习惯性地用重大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去衡量该建筑工程质量好坏,其实这是一个误区。重大责任事故要求的是静态下房屋不倒塌。而抗震设防要求是遇到特大地震不倒塌。降低工程质量后就无法保证房屋“大震不倒”国家的强制要求。由此可见聚源中学两栋教学楼在汶川7.8级大地震中瞬间倒塌,278名师生全部遇难就不足为奇了。这个误区的存在妨碍了降低工程质量罪立法的进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规范参加施工生产人员

7、安全生产、不冒险作业等行为。是与建筑法第五章相衔接的。我们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罪则是与第六章相衔接的。是禁止偷工减料,参杂使假和隐匿工程缺陷的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由于产品质量是对产品外观、内在状况的综合评价,很难单一具体地说明,所以,降低工程质量罪在立法的技术方面,和立法的标准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如它侵害的客体是什么,侵犯的对象是什么,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归类?如何简化,如何便于操作,如何取证简便快捷,直观易懂。笔者认为,有刑法修正案(八)醉驾思路为蓝本,把降低工程质量罪的证据量化成为数据,一切难题便可迎刃而解了。 三、处罚的原则和标准 本文所说降低工程质量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

8、于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隐匿工程缺陷使实体建筑工程抗御地震的安全储备能力的降低,致使实体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规范的要求。我国建筑法有三个条款涉及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们立法者应该把追究刑事责任的底线划到哪里呢?我国抗震设防规范从1974年至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历经几度修改,抗震设防烈度分69度,度数越高要求越严。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要求做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50年一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475年一遇)时,可能损坏,经一般

9、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16412475年一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从汶川、雅安地震震害情况看,笔者认为本着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原则,具体构件抗震设防标准不能低于一个烈度。例如北京的抗震设防为8度.工程施工者在梁柱中减少钢筋数量或减小钢筋直径,按本工程设计规范计算如果某一构件低于等于7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追究施工者的刑事责任。在生产实践中造成房屋工程质量降低,使抗震安全储备能力降低情况,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偷工减料,减少梁柱的钢筋数量或者减小钢筋直径;二是掺杂使假,使用价格便宜的商砼或者违反施工规范使混凝土强度降低等级;

10、三是隐匿工程缺陷,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质量通病(夹渣,漏浆,孔洞和裂缝)不修复,直接砌墙、抹灰掩盖隐匿起来。对这三种情况设计证据其标准时,要本着简单、直观、容易操作,容易掌握的原则制定。对于一、三种情况可以简化为横截面积比例来量化。如1、偷工减料,以实际使用的钢筋截面积总和与设计要求的钢筋截面积总和之比,比值不能小于X-1/X(X:本地区抗震设防标准。: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底线)。例如8级烈度设防区域比值不能小于(8-1)/8=0.875。7级烈度设防区域比值不能小于(7-1)/7=0.857。2、质量通病(夹渣,漏浆,孔洞和裂缝)不修复,直接砌墙、抹灰掩盖隐匿起来的,(夹渣,漏浆,孔洞和

11、裂缝)实际截面积与设计梁、柱截面积之比,8级烈度设防区域比值不能小于(8-1)/8=0.875。7级烈度设防区域比值不能小于(7-1)/7=0.857。 3、(第二种情况)掺杂使假,使用价格便宜的不合格商砼或者违反施工规范使混凝土强度降低等级的,可以采取在现场直接用强度测量仪测得的实际强度数据与设计强度数据之比,8级烈度设防区域比值不能小于(8-1)/8=0.875。7级烈度设防区域比值不能小于(7-1)/7=0.857。四、条文表述降低工程质量罪具体条文表述应该是“在建筑施工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隐匿工程缺陷降低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12、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违反国家规定,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其行为就构成本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后果罪,只要房屋在静态下不倒塌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本罪是尽管房屋在静态下没倒塌,只要房屋抗震能力低于抗震设防标准,就追究施工者的刑事责任。并且实行双罚,即追究刑事责任又要在经济上重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施工者。其他单位参与管理人员只能是共犯。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13、有两种情形以上或有一种情形三个点以上,或对监理等管理人员及检举人威胁、报复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是加重情节。 有人说降低工程质量判处死刑,并处罚金,这样设计刑罚是否过重?应该说明的是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要求有严重后果的,如汶川两栋教学楼瞬间倒塌,劣质工程无情地夺去了278人的生命。对其施工者必须处以极刑,否则就无法遏制悲剧在再次发生,我们就对不起死难的同胞。还有人说没有地震那房子就不会倒塌的,还要处罚吗?回答是肯定的,必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酒驾驶罪就是如此,只要你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就是醉酒驾驶犯罪,就要受到处罚。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同理

14、,降低工程质量罪也是如此,只要你有这种降低工程质量行为就要用刑法处罚你。否则,国家强制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就是一句空话。汶川大地震劣质工程教训惨痛,警醒后人。地震就是客观真实地对建筑质量进行的一次无情的检验。我们的认识能力也是随着阅历的丰富而提高的,希望我们的法律也能随着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地完善。参考文献: 1、赵秉志适度犯罪化是抗制犯罪的需要-关于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 2、孙战国犯罪化基本问题研究 3、邓波刑法的谦抑性 4、曲新久:论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本质 5、张明楷:论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修正案(一至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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