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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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WHNYLM/ZD-023-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生产、运输、使用及销售和储存等环节。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全过

2、程管理进行监督。第五条供销部负责按照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委托第三方运输,收集危化品采购方、运输方相关资质,并建立档案。第六条危化品的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监管工作。第七条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类危险化学品厂区内装、运过程的监管工作,负有向采购方告知的义务,提供“一书一签”。第八条各厂、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特性、使用及防护等知识的培训。第九条各厂、部负责提出本单位需使用化学品的采购计划,负责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暂储存期间的污染防治、事故预防和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本单位过期作废化学品的暂储存。第十条安健环部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3、全标签,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安健环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说明书,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废弃和回收措施等。第十二条安健环部依据本制度每月对焦化厂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结论等,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用、运输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十三条粗苯工段使用并负责保存洗油。洗油储槽要设围堰及泡沫灭火系统,洗油储槽温度要保证在正常工艺范围内。设置现场及远传液位计,地面位置设置气体探测器,呼吸阀每周拆卸检查一次,

4、并填写放散专项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是否畅通、存在问题、管控措施等。第十四条硫铵工段使用硫酸、液碱并负责保存。硫酸、液碱储槽要分别设置围堰,储存温度要控制在正常工艺范围内,储槽设置远传液位计。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了解所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知识,并熟悉其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六条所采购的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其包装物应是由国家定点的包装物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同时在包装物上应张贴、喷印或悬挂安全标签。第十七条易制毒品、腐蚀品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购买。购买之后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供货方必须具有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采购无证厂家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第十九条由各厂、部提出化学品需用计划,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销部,由供销部统一购买。第二十条供销部在入库前负责对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做好登记、检验工作,检验危险化学品各种标识、包装、保护措施等是否完整,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第二十一条各车间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第二十二条采购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一书一签,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并提交给使用单位。第二十三条安健环

6、部应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逐级传达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生产部进行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交底。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四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颠簸、碰撞和挤压,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搬运安全直至卸货进入仓库为止。第二十五条运送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装卸时轻拿轻放、包装完好、防止撞击、拖拉、倾倒、遗洒和渗漏,配备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防止燃烧、爆炸和中毒。第二十六条供销部负责建立运输商档案,并审查相应资质,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三证”。第二十七条供销部运输随车辆发放危化品危险性告知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拉运货物名称、告知单

7、位、告知内容、被告知人签字等。第五章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第二十八条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三十条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通行证。第三十一条岗位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验证车辆过磅单和通行证后方可进行装车,并把相关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交给司机。第三十二条化产车间粗苯、洗油、焦油、硫酸和液碱岗位人员应对其车辆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危化品装车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检查程序、检查事项、是否合格、检查人签字,合格后车辆进行两点有效接地方可装卸。第三十三条装卸

8、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配备灭火器和洗眼器等,岗位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厂、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保管的登记入库手续和入库记录,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台账内容包括项目类别、设施名称、地点、数量和详细分布。第三十五条对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独设置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要熟悉了解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各种物理、化学性能及相关的危害知识,掌握必要的应急逃生技能。第三十六条仓库管理员必须是经过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方可上岗,要定期进行库存危险化学品巡查。第三十七条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

9、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分类、分区放置,与其他化学品隔离开,作出危险化学品类别标识,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在储存过程中要执行以下几点:(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有完善的消防灭火、通讯、报警装置,有完善的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二)对于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应保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或铁柜内。(三)对于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并应有防火、防晒、防震、防热、防潮及消防措施。(四)对于氧化类化学品应单独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严防潮湿,不能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在一起。(五)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都必须单独储存一个仓库,不得与其他化学品混放。第三十八条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

10、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三十九条化产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存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开存放。第四十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四十一条储槽要设有保温措施,防止低温或暴晒,杜绝泄漏。第四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槽,应根据消防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泡沫灭火装置,水喷淋装置和防护应急救援器材。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设备。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有

11、毒害性生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安装气体泄漏检测和自动报警设备。第四十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发放管理第四十五条各厂、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发放登记手续和记录,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确认后方可发放危险化学品。第四十六条记录危险化学品领取部门、领取人、化学品名称、性质、种类、数量等内容。第四十七条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注意事项正确的进行操作和个体防护;使用地点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装置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

12、防护器材,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第四十八条使用部门要对每次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做详细的使用记录。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时由专人负责管理,易制毒品应双人收发管理。第五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第五十一条危化品使用及操作单位应建立危化品操作人员台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所属车间等。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火灾爆炸或泄漏。第五十三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器皿及废弃物必须在规定位

13、置回收存放,不得随意丢弃。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经过有资质的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八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第五十五条生产危险化学品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预防措施等内容,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第五十六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各种受压设备(如贮罐、生产塔)和电气、仪表等设备,其标准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都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第五十七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场所必须根据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第五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标明生产的化学品名称、物

14、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第五十九条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逸散。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第六十条严禁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现场饮食。第六十一条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及器材。第六十三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取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的隔绝措施。第六十四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

15、和自动报警等措施。第六十五条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得联通。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第六十六条业务员应了解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其用途应有所了解。第六十七条按国家规定,不得向不具备采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危险化学品,销售人员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第六十八条销售时,应主动向采购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六十九条生产危险化学品所属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厂长在销售单上签字、审批后方可销售(厂长不在可由调度主任代签)。第七十条不得向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一条经对方确认,发回回执单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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