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复习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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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级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诉:可指一种制度,即民事之诉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诉的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等)诉讼标的、诉的识别、诉的类型、诉的合并与变更等程序规范。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两审终审制度(审级监督):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

2、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管辖权移交: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应诉的人为被告。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

3、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普通诉讼:诉讼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经济,得到当事人同意合并两诉,作为共同诉讼审理。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证明要求。诉讼中止 :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

4、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简答题一、诉的概念和诉的要素答:诉的概念:诉可指一种制度,即民事之诉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诉的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等)诉讼标的、诉的识别、诉的类型、诉的合并与变更等程序规范。诉的要素: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和民事纠纷事实(如被告违约),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诉的识别”)二、反诉的要件答:1.主体方面: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时间方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3程序

5、方面: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三、当事人平等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内容: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2.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四、辩论原则含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内容: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内容 3.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

6、充分行使辩论权五、处分原则含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内容: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权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即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七、合议庭的组成 普通程序: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按一审再审的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7、特别程序: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特别案件实行合议制的,且合议庭只由审判员组成。 注意: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八、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内容: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2.公开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

8、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九、审级监督制度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方式: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模式:上诉制、撤销制、更审制,形成了三级审判的司法结构。其优点有:塔底很宽,由众多的一审法院组成,对初审案件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查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相对宽阔的塔腰由多个中级上诉法院构成,以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方式监督一审司法权,同时受终审法

9、院监督;位于金字塔顶部的是独一无二的最高法院,对部分上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行使许可上诉管辖权,以此实现制约下级司法权并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功能。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其缺陷有:1.不利于法律的统一2.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3.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我国对两审终审制的完善:实行多元化的审级,即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第三审仅限于法律审;最高人民法院仅承担第三审职能;第一审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完善再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十、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

10、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例外。(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迫索

11、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十一、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所确定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

12、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达到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13、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十二、专属管辖制度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属于专屑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下列

14、条件:当事人只能就合同纠纷案件达成管辖协议。2协议管辖只能协议改变第一审的法定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也不能协议改变专属管辖。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4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十四、移送管辖制度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送。 禁止移送的三种情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移送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

15、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十五、管辖权转移有两种情形:1.上调性转移2.下放性转移十六、管辖权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十七、程序当事人的构成要件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2.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十八、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的条件: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2.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4.争议的事项具有可诉性5.具有诉的利益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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