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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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主讲人:高国珍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二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报验与报关实务第四章 国际海运代理实务第五章 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实务第六章 国际铁路、公路运输及多式联运代理实务第七章 仓储与物流管理实务第八章 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主讲人: 高国珍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设立、变更、终止及 管理规定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及责任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法律法规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述(定义、分类、代理权行使原则)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性质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

2、用四、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述(定义、分类、代理权行使原则)委托人第三人代理人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代理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也叫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所称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属于狭义代理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1、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3、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4、本代理与复代理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无权代

3、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形成的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表见代理中,误信表见代理权产生的事由有:1、误信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事由: 向第三人以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将本人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 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 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

4、人不知其缩小,仍误信其有原范围的代理权。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事由: 代理权消灭后,未收回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也未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也没有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 已向第三人为授权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通知该第三人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包括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代理);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所谓违法代理是指代理违法事项或者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4、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性质(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二)

5、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即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1、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中的定义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2、2004年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

6、)及物流服务的最新定义是: 所谓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 所谓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指的是所有和货物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或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还包括物流服务,即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应用于货物的运输、处理和储存及实质上的整体供应链管理之中。所有这些服务,都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量身定做,灵活运用。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3、首都经贸大教材上的定义:国

7、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货主委托,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租船和订舱及其他物流服务等业务的人或组织。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4、鉴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甚至也可以为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服务,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完整定义应当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或检验检疫机构及海关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第四种定义在200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

8、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中就是这样规定的。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9、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1、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作为中间人行事的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的货物运输中介人。即 “货物运输中间人”。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2、国际货运代理的扩展性质作为当事人行事的承运人和物流商(独立经营人)如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或从事综合业务的物流经营商。 随着国际物流和运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地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包括签发运输单证,有的甚至开展了其他物流业务,不断谋求更广阔的业务发展,角色发生大的变化。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与认定1、标准4、

10、2规定了货代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即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对其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时; ?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时; ?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时; ?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时。 例如:原告某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3月,委托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出运涤粘纱400件,经天津港运往桑托斯港(SANTOS),被告接受委托以后,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TJ08024和TJ?998027两套提单,

11、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原告,装运港是新港,目的港是桑托斯港(SANTOS),收货人是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HE?HONGKONG?CHINESE?BANK?LTD)。被告将上述货物委托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华清河”和“滨河”轮承运,3月22日和5月5日,中远集船代公司签发了两套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同年3月20日和4月5日,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保函:由于信用证的原因,请在香港签发二程提单,待收到发货人文件后,再把在中国装港签发的一程提单返还给你们,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额外费用由我们承担。于是,被告在没有收回已签发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又签发两套提单,托运人变更为成顺

12、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人为TO?ORDER?OF?BANCO?MERCANTIL?DE?SAO?PAULO?S/A?FENASA。接下来发生的事是,收货人于6月8日和16日分两次将货物提走,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持有两套正本提单,于是以侵害权益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疏运合同的当事人签发TJ98024和TJ09027两套提单,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托运人,被告为承运人,按照航运惯例,承运人应当在收回已签发的提单以后,再签发或转换提单,但被告接受案外人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函,又签发了第二套提单,并擅自改变托运人,其行为导致在同一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两

13、套提单同时运转,直接造成了案外人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提取货物,而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不能控制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应对原告146400美元的货款损失负赔偿责任。 ?案件评述: 本案中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的行为已经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公司对货物的提取负有直接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货款损失责任,完全是依据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和提单的有关规定,判决以后,当事双方都没有上诉。 2、标准4、3规定了公司的下列行为,可以决定公司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 ?公司按照固定费率或包干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

14、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如果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够证明运输合同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可以确定公司为代理人;? 公司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例如:原告天津市某某诉被告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单放货案。2003年7?月至12月原告作为托运人,分十二批出口全棉牛仔布,价值378,682、14美元,由天津至巴拿马,被告接受泛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BALBOA?GLOBAL?LINE

15、S,LTD.的委托,作为装港的签单代理人。随后,泛亚公司寄来了已经签好印章的空白提单。原告将货物直接发到被告的仓库,并由被告负责报关订舱装船,原告支付了港杂费和报关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得知货物已经被人提走,被告签发的提单没有在中国注册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无单放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78,682、14美元和退税损失人民币471989、71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签发的提单由泛亚公司提供,原告接受并确认,被告已经履行了作为一个诚实的签单代理人应尽的风险告知义务,原告向被告书面作出了承诺,货物在保证出运以后,任何有关贸易货款、货权纠纷与被告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评述: 本案货代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够证明提单是由泛亚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也是由泛亚公司与货主订立的,当然法院判最终判决货代公司仅仅是代理人身份,是装港的签单代理人,不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 3、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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