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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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

2、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

3、输代理企业及其分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获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本规定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第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境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提单如在中国境内始发或以中国为目的地,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

4、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第七条 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八条 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范本,规范责任保险范围,制订标准交易条件,维护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国 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

5、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可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三)企业名称可以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或“服务贸易“等相关字样; (四)业务人员中至少有3名须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6、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第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实

7、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填写备案证,保证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8、6、提单复印件(如签发); 7、国际货运代理货运单和航空货运分运单复印件(如签发)。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并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完成企业备案手续,并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有效的或经年度复核的备案证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证的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证

9、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失效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2月底前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企业业务备案实施办法办理年度业务备案。 第二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以下简称业务备案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http:/)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业务备案表,保证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

10、第二款要求填写的业务备案表; 2、备案证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7、提单复印件(如签发); 8、国际货运代理货运单和航空货运分运单复印件(如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业务备案机构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业务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和备案机构应当为备案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签发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并应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单备案登记。 商务部另行制定有

11、关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备案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应载明该提单的备案登记编号和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申报提单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提单正本的样本(中英文本); 4. 有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5. 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或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颁发提单登记证。 第二十

12、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参照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如在中国境内始发或以中国为目的地的,其签发人应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后

13、,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 第三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手续,具体方法如下: (一)凡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 (二)凡申请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备案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办理

14、投保手续,并凭有效保险合同办理提单备案登记; (三)凡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或业务备案手续;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年应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业务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内容的,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组织和协调机构,负责评议责任保险条款并公布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标准、保险合同范本等。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服务机构,并每年定期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公布推荐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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