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船舶安全管理教案第六章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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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随着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世界船队规模不断增大,从船舶上排入海洋及大气中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数量与日俱增,使海洋环境日趋恶化,海洋的生态环境被破坏,尤其是一些沿岸及河口海域已遭受着严重的污染损害,危害人类健康(在此不仅是船舶污染损害,还包括沿岸工业污染。为了当代人类健康,也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人类杜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控制对海洋的污染。 船舶污染物的控制是目前航运界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船舶对海洋的污染,1.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 石油; oil chemicals(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散装有毒液体物

2、质 ;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包装有害物质 ; Sewage生活污水 ; Garbage船舶垃圾 ; Harmful air有害排气 ; Other substances 。 2.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途径: 操作性污染; 事故性污染。,Source of Pollution from Ship,第一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历史背景 1954年伦敦国际会议制定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54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1958年7.26生效;经1962、1969、1971年修正;重点在于控制油轮和机舱操作性污染。认为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不

3、会造成污染。(简单、一定的积极作用) 1967年Torrey Canyon 造成世界第一例大规模事故溢油。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MARPOL73迟迟未能生效,1978年3月,超级油轮Amoco Cadiz的触礁,导致法国海域和海岸的严重污染; 1978年通过1978议定书,吸收了MARPOL73的内容(对附则1作了许多修正),将公约和议定书作为一个整体,通常称为“73/78防污公约” (MARPOL73/78 )。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

4、效。,“MARPOL73/78公约”,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二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 议定书1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2是关于争端的仲裁。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88年12月31日. 生效;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2005年5月19日生效; 附则I、附则II时必选附则;

5、其他四个为可选附则。,“MARPOL73/78公约”,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 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 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到2000年10月31日,已有112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4.23%。 MARPOL 73/78生效以来,对保护海洋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人类对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发展的认识的提高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对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环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要求。 IMO将考虑新增附则VII,以防止压载水中的有害病原体污染海域。,“MARPOL73/78公约”,MARPOL 73/78的防污策略,是控制

6、船舶的设备状态和人员操作。 船旗国负责(委托船级社)对有关构造及设备根据公约进行检验,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证书;明确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特殊操作制定操作程序或手册;要求船舶执行操作性要求并作记录。 港口国则通过检查船舶的证书、船舶外观、操作程序和操作记录,判断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目前,MARPOL 73/78的要求已成为PSC组织的必查项目。如果防污染证书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违章操作和违反排放标准,记录不符合要求等,船舶就很可能被港口国滞留。,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1) 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

7、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 2) 报告的时间(即情况) 当涉及下列事故时,应作出报告: (1)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而进行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超标排放或可能的排放;或 (2)排放或可能排放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货物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公路和铁路车辆和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或 (3)长度15m及其以上的船舶发生: 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损坏、浸水和货物移位;或 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操舵装置、推进装置、发电系统和船上主要助航设备的失灵或故障;或 (4)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

8、物质超过现行公约允许的排放总量或瞬间排放率。,议定书I:,3) 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4)补充报告 报告责任人如有可能: (1)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 (2)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有关补充资料的要求。 5) 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 为执行本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应按照IMO的指南,颁发或敦促颁发关于报告有害物质事故应遵循的程序的规定或指令。,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

9、I的主要内容:共有四章26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控制操作性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油污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附则I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附则I: (一)总则_1. 定义,(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 (5)最近陆地系指最近的按国际法划定的领

10、海基线。,附则I:总则_定义,(6)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1989年4月1日生效),南极区域(1992年3月17日生效),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 (7)油量瞬间排放率系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升数(L/h)除以同一瞬间船速节数(n mile/h)之值,其单位为“L/n mile”(即“升/海里”);,附则I:总则_定义,(8)清洁压载水系指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从静态的船舶

11、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不会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9)专舱压载水系指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 (10)长度(Length)系指量自龙骨上面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指该水线处自船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中取大者。,附则I:总则_2.检验与证书,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以保证船舶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12、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IOPP证书)。 IOPP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不论属于哪种签发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附则I:(二)控制操作性排油_ 1. 特殊

13、区域外,1. 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油控制 除另有规定外,任何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不得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油船(机器处所除外)的排放: 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油船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油船正在途中航行;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L /n mile; 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总量的1/15 000,对新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总量的1/30 000; 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设施,正在运转。,附则I:(二)控制操作性排油_ 1. 特殊区域外,(2)对于从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舱底,

14、从油船机器处所(不包括货油泵舱)舱底的排放(不得混有货油残余物):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3)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在特殊区域外时,应将残油留存船上并排至接收装置,或按上述(2)的要求排放入海。 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附则I:(二)控制操作性排油_ 2. 特殊区域内,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是 (1)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2)经处理的机器处所舱底污水(即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满足下列所

15、有规定,可以排放入海: 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系统,正在运转; 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 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3)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当其在特殊区域内时,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未经稀释的这种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但在南极区域禁止排放。,附则I:(二)控制操作性排油_ 3. 例外,上述的排放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 (2)将油类或

16、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 (3)为与特殊的污染事故作斗争以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而需排放含油混合物,必须经拟进行排放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附则I:油类记录簿,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 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的内容: 1. 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 (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残油(油泥)的处理; (4)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的排放或处理。,附则I:油类记录簿,2. 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 (1)货油的装载; (2)航行中货油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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