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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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Corporation law,主讲:刘畅 四川大学法学院,目 录,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 第三章 债权人的保护 第四章 股东与股权 第五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章 公司善终的法律规范 第七章 公司法的可诉性,教 材,公司法(第三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范健、王建文著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参考书目,公司法论,施天涛,法律出版社 新公司法论,周友苏,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刘俊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桂敏杰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

2、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10月26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已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 2006年司法解释(一) 2008年司法解释(二) 2011年司法解释(三),考 核,平时成绩(100分):以课堂出勤、平时讨论为考核内容。随机抽查到课情况,累计二次被查未到课者,扣减20分。缺一次讨论扣减20分。 期末成绩(100分):期末开卷考试。 期末总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公 司,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资本三原则,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1.公司资本是指股东为设立公司或扩张公司而投入公司的出资额。(静态概念) 2.公司资本是指

3、股东得以对公司主张分配权利的公司净资产。(动态概念),二、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充分、确实地认购公司确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才能合法成立与运营。 (资本授权原则:公司章程预先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做出决议,发行资本总额中尚未发行的股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所谓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立法者规定的最低限额。 该制度的实质在于,强制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缴纳充分的资本,从而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前端控制”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

4、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资本维持原则 1.非货币出资行为:第31条 2.禁止股票折价发行:第128条 3.禁止抽逃出资:第36条 4.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三) 5.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第143条 6.严格限制分红条件:第167条 7.禁止以股抵债,四、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不得超越法定条件和程序而随意增减资本。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保护债

5、权人 (3)变更登记手续,案例讨论,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木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洋,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在2003年12月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前,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其中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为公司最大股东;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581。,2003年12

6、月16日股东会议题是:1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2关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问题;3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监事、会计提名等。,蒋洋对上述三项议题的第2项投了赞成票,对第1项和第3项投了反对票;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对第2项和新会计的提名投了赞成票,其余内容投了反对票,并在意见栏中注明:“应当按照公司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先就增加资本拿出具体框架方案,按公司原股东所占比重、所增资本所占增资扩股后所占比重先进行讨论通过,再决定将来出资,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会议纪要,除蒋洋、红日公司和投弃权票的四名股东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外,其余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该纪要中记载:应到股

7、东代表23人,实到22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讨论了陈木高的入股协议,同意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经表决7549同意,2003反对,448弃权);同意科创公司内部股份转让(经表决100同意)。,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为甲方,陈木高为乙方签订了入股协议书,该协议主要记载:乙方同意甲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即同意甲方在原股本47537万股的基础上,将总股本扩大至109075万股,由此,甲方原股东所持股本47537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 436;乙方出资800万元人民币以每股 13元认购61538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564;科创公司的注册资金相应变更为10

8、9075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 18462万元列为资本公积金。,2003年12月22日,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由红日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创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 2003年12月26日,红日公司向绵阳高新区工商局递交了请就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2003年 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载:陈木高出资额61538万元,出资比例 5642,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 620,红

9、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253。,2005年3月30日,科创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了关于章程修正案登记备案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份转让协议书、陈木高出具的将 61438万股股份转让给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生公司)的股份增减变更证明、收据等材料。章程修正案中记载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是:固生公司出资额61538万元、出资比例5642;陈木高出资额11624万元, 出资比例 1066;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 620;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253。,2005年12月12日,蒋洋和红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科创公司 2003

10、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科创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两个争议焦点:一、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与陈木高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是否有效;二、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对科创公司2003年新增的61538万股股份的优先认缴权。,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

11、决议中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61538万股股份的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无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及决议的其他内容有效; 三、驳回四川省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 股东出资制度,一、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1、公司法第26条第1款 2、公司法第81条第1款 3、公司在增加资本时,股东可否分期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179条 4、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股东虽承诺出资,但尚未到达出资期限的,该股东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出资?司法解释二第22条 5、一人公司是否适用该制度

12、?,案例讨论,案情介绍,原告:成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刘立华 刘立华与其他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成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根据章程的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80万元。,其中,刘某认缴出资额306,000元,分三期缴足,2008年4月2日缴纳61,200元(已足额缴纳了首期出资款61,200元)、2009年1月2日缴纳122,400元、2010年1月2日缴纳122,400元。同时章程对其他四名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及缴纳时间也进行了约定。,2008年11月10日,刘立华和其他四名股东与姚某某、张某某订立关于成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的协议,约定将刘立华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姚某某、张某某,转让款50

13、,000元。协议中没有明确受让方各自的持股比例。,2008年11月14日,姚某某、张某某接管公司,但未办理股权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尚有30,000元股权转让款未付。刘立华等五名原股东遂将姚某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两人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0元。法院经二审后,判决姚某某、张某某支付刘立华等股权转让款30,000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此后,成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包括股东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10年1月,该公司以刘立华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

14、规定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立华支付出资款244,800元。,思 考,1、仅缴纳首期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 2、受让人可否要求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义务 3、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否以公司名义做出意思表示 4、未明确比例的受让股权可否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二、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8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适用27条所规定的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构

15、成要件,1、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 2、可以用货币估价 3、可以依法转让 4、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态,1、自有物(所有权):包括动产、不动产,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 2、他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承包权、门票销售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等。 3、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包括非金钱债权。 4、股权:不能因为股权价值的剧烈变动而否认股权出资的价值。 5、智慧成果:包括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6、

16、其他出资方式:如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等,劳务出资问题,1.已经提供的劳务 2.尚未提供的劳务,尤其是根据劳务合同履行的劳务 虽然公司无法强制承诺提供劳务的出资者实际履行,但应当允许公司强制此类出资者提供其他等值的货币出资;若此类投资者仍拒绝给付,则应承担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如除名、缩股、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人力资本作价出资问题,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人力资本为:“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可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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