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

上传人:xmg****18 文档编号:114193663 上传时间:2019-11-10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89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法_十二_十三课(5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济法通论,2/2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梁彦红 lyhab1960,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律制度,5、公司合并的无效与可撤销,民法通则、合同法、反垄断法等的规定,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全部股份遭受反垄断调查,公司法律制度,(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分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公司的业务经营并

2、进行组织再造: 公司分立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专门化并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分立可作为回避反垄断法管制的手段; 公司分立也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公司法律制度,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律制度,五、累积投票制(补充)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vs

3、直接投票制,公司法律制度,美国学者Williams和Campbell提出下列计算公式: X = ( YN1)(N2+1) +1 X代表某股东欲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监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 Y代表股份总数; N1代表某股东欲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N2代表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 公司解散、清算 一、公司解散 二、公司清算,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一)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自愿解散是基于公

4、司自身的意思而发生,其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 (二)行政解散 公司成立后,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散,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法律制度,(三)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

5、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作了较具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依该司法解散第1条第1款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法律制度,(四)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

6、现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第二,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算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法律制度,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解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

7、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

8、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人在执行清算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

9、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债权法律制度,第四章 债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债权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四节 无因管理,债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债权概述 一、债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债的履行 三、债的担保 四、债的终止,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债的概念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

10、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债权法律制度,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 2、债是因为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但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债是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 4、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

11、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权法律制度,(二)债的特征 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3、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5、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法律制度,(三)债的种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主债与从债,债权法律制度,二、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

12、实现。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债权法律制度,(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完全正确的履行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不适当履行 迟延履行; 加害履行; 受领迟延。 3、债的不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债权法律制度,三、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 1、概念 债的担保,是

13、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第一,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第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第三,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 2、特征 平等性; 自愿性; 从属性。,债权法律制度,(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

14、价款优先受偿。 问:抵押人是否可以处分抵押物? 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特定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如何? 担保的范围?,债权法律制度,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

15、合同标的额一定的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债权法律制度,案例: 2008年初,某省农机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由某省农机公司出卖机动车一辆给刘某,车牌号为川A16426。合同除了约定车价、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外,还约定:刘某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运营证等有关手续均由某省农机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内,因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分期付款期内,车辆作为抵押。 2008年4月18日,刘某与其所雇佣的司机付某一起到某货运部上海办事处,在刘

16、某与付某出具了本人和川A16426号车的行车证后,由付某以农机公司的名义与货运部的代表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没有加盖省农机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川A16426号车为货运部从上海、浙江等地运输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该合同还对运费、运输时间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车在运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使货运部损失共达20181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货运部因为与省农机公司协商货物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结果,于是提起诉讼,请求省农机公司赔偿损失。,债权法律制度,四、债的终止 1、履行 2、抵消 抵消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抵消。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有关单位。债务人通过提存将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有关机关,依此代替应向债权人为的给付,从而免除了自己的债务,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关系,是指通过合同方式终止债的关系。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即双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