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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相关材料的汇报 县纪委监察局: 为切实作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我委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对2011年以来办理的渔业行政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典型案例和做法汇报如下: 一、典型案例 冉仕祥违法电捕鱼案:2011年11月27日20时17分左右,XX县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XXX龙墩子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XXX正在违法从事电捕鱼活动,在船上发现有电捕渔器1台,电瓶1块,渔获物2.5公斤。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XXX作了现场笔录,对查获的电捕渔器和电瓶出具了扣押通知书,渔获物当场放入澎溪河河中。2011年11月28日10时27分左右,在XX县渔政渔
2、港监督管理站对当事人冉仕祥进行了询问,经询问管理当事人XXX对其2011年11月27日晚在XXX牛铁坝至龙墩子水域从事电捕鱼活动的违法事实确认无误。本案于2011年11月28日调查结束。 根据现场情况及询问笔录显示,我们认为XXX违法从事电捕渔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渔业行政处罚,2011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3、知书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捕渔器1台、电瓶1块;2、罚款3000元。2011年12月5日向当事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电捕渔器1台、电瓶1块;2、罚款3000元。当事人对渔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并及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做法 对于违反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
4、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大,不易把握,同时较大数额罚款是针对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渔业违法影响较大、逃避、抗拒检查等等。渔政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考虑到本案管理相对人违法从事电捕鱼作业时间不长,非法获取的渔获物较少(2.5公斤)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较小、认识态度较好,有主动消除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行为,因此,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一是没收电捕渔器1台、电瓶1块;二是罚款3000元的渔业行政处罚。这样既惩治了违法行为,又起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并警示了他人的作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