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办公设备公司)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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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新疆交通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赵新源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享有的在新疆交通厅办公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办公设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股权转让甲方同意将所持有办公设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上述股权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利瑕疵。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及费用负担2.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办公设备公司100%股权的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股权转让价款确定方法:(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

2、部的规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2.2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上述费用支付甲方。2.3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由 甲方 将其股权到法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本次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提请合同双方注意:根据工商档案记载,办公设备公司是甲方出资人民币25万元设立,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但没有增加新的出资人。故甲方是办公设备公司唯一出资人;甲方有权对出资设立的办公设备公司的股权(资产)进行转让。鉴于办公设备公司目前仍登记为集体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时,是否存在障碍,希望双方提前了解、核实。)2.4甲方收取须给乙方开具 发票。3.股权转让的其他

3、事项3.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股权交割日”为甲方将其股权在法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3.2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完成本次股权交易而应履行的批准和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3.2.1履行各方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权力机关的议事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程序;3.2.2履行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程序。3.3人员安置。股权转让完成后,办公设备公司仍为国有企业,无需对公司员工进行安置或补偿。3.4债权债务。股权转让完成后,办公设备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保持不变,公司原有债权、债务仍由办公设备公司承担。4.保密4.1甲、乙双方承诺并同意本协议书涉及交易为机密,

4、各方不向任何本协议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除非法律要求或相关国家机关的要求。4.2甲方承诺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或工作人员期间接触、知悉的有关公司任何客户资源、商业信息、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等事项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更不得用于自营业务。5. 声明、保证和承诺5.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办公设备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5.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即退出办公设备公司,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

5、承担。5.3乙方承认办公设备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出资人)义务和责任。6. 违约责任6.1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不能如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者不依约及时办理移交工作,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标的额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行予以补偿。6.2甲方如违反保密约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6.3本条规定的甲方的违约责任是累加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的承担。7.争议解决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

6、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8.附则8.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8.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方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8.3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8.4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新疆交通物资供应公司 乙方: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 住所地:乌鲁木齐 路 号法定代表人:赵新源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后附: 新疆交通厅办公设备公司简介及资产定性新疆交通厅办公设备公司简介及资产定性一、公

7、司简介新疆交通厅办公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为“办公设备公司”) 现持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注册号为65010301000113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59号;法定代表人:黄仲岚;注册资本:人民币45.8万元;企业性质:集体企业;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为准);服务;打字、复印。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鞋帽、电子计算机、照相器材、汽车配件、润滑油、橡胶制品、通讯器材、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油墨、钟表。办公设备公司系乌鲁木齐待业人员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组建集体经济企业的批复【乌

8、劳安字(1985)456号】批准成立。开业时企业名称为新疆交通厅物资供应公司知青社,1988年12月2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新疆交通厅物资供应公司现代办公用品经营部; 1993年3月5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新疆交通厅办公设备公司。办公设备公司于1989年4月21日增用第二名称:“新疆交通厅物资公司汽车配件经销部”,该第二名称于1993年3月5日变更为交通厅汽车配件部,后被取消。二、资产定性根据工商档案记载,办公设备公司是新疆交通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出资人民币25万元设立,1989年1月以公司累计的资产进行增资将注册资金变更为65万元,1990年1月经新疆审计事务所重新验资,公司实有资

9、本为45.8万元,注册资金变更为45.8万元。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但没有增加新的出资人;故办公设备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物资公司是唯一的出资人,其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该公司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办公设备公司虽然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出资人仅有物资公司,没有集体成员的出资,因此企业的全部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属出资人物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物资公司持有办公设备公司100%的股权。三、转让依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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