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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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纳税筹划一.工资分摊的税收筹划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根据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里的“特定行业”,主要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工资分摊的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

2、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纳税人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这项权利。【例1】小李是一公司销售人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6纳税年度里,小李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 500元,2 000元,3 500元,1 100元,4 000元,1 900元,l800元,3 200元,2 800兀,1 200元,4 500元,6 300元。(1)若不分摊此种情况下,小李全年的纳税情况如下:1月应纳税额=(3 500 -1 600)10%- 25 -165

3、(元)2月应纳税额= (2 000 -1 600)5%=20(元)12月应纳税额= (6 300 -1 600)15%-125= 580(元)小李全年应纳税额=(165十20 +165十0十235 +15十10+135+95+0+310+580) =1 730(元)。(2)若采用分摊方法若小李通过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由公司根据往年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根据测算,上一年度该小李的工资、薪金所得平均为每月2 700元,则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 7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6 100元。则小李全年的纳税情况

4、如下:1月至11月的应纳税额= (2 700 -1600)10%- 25111= 935(元)12月应纳税额= (6 100 -1 600)15%-125 - 550(元)小李全年应纳税额= 935 +550 =1 485(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分摊的税收筹划方法,小李可以少缴纳税款245元(1 730 -1 485)。【例2】小王在206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 000元,另外,当月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为9 000元。下一年度的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各3 000元。(1)若一次性发放根据规定,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税额= (3 000 -1600)10% - 25

5、 =11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 00020%- 375 =1 425(元)12月份小王共应纳税1 540元(115十1 425)。下一年度1、2月份小王还应缴纳1152= 230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小王三个月共应纳税1 770元(1 540+230)。(2)若分三次发放若小王通过与公司协商,将年终奖金分为平均三次发放,即12月、下一年度的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 000元,12月的3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 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则小王三个月的纳税情况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3 000 -1 600)10% - 25 =11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3

6、00015%- 125= 325 (元)下一年度的1、2月各应纳税额= (3 000+3 000 -1600)15%-125 - 535 (元)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 510元( 115+325+535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工资分摊的税收筹划,小王可以少缴纳税款260元(1 770 -1 510)。 二.业务员提成所得的税收筹划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提成”

7、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以及奖金等。(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3)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福利支出、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即该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福利

8、,而且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部分,不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此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根据职工的要求,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则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具体来说,企业通过提高福利支

9、出、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1.提供交通设施对于上班族来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交通费非常正常,同样,职工外出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此种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单位则由于统一用车,既增加企业的品牌度,又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减少部分开支。2.提供免费餐饮目前,许多企业都提供免费的午餐。但是,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譬如个人口味不一、饮食习惯不同等,这样企业就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

10、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根据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特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各种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提供有关住房的设施和设备根据职工的要求,企业可以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给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同时,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规避一部分税款。

11、4.提供免费外出旅游若企业先把钱发给职工,再由职工自己掏钱去旅游,则职工取得的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以工会的名义定期为职工提供外出旅游的机会,那么职工既没有得到货币,也没有得到实物和有价证券,因而公费外出旅游不用征税。5.提供医疗、培训等福利提供医疗福利可能会涉及到浪费的问题,企业可以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也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或给其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对此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或者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也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

12、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效果都不错,但显然后者更有利于职工的节税。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职工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例】小孙为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收入为3 1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2 300元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1)若直接支付工资若小孙每月领取的工资为3 100元,依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则小孙的个人应纳所得税为:应纳所得税=(1 500 - 500)10%

13、+5005%=125(元)(2)若企业为其支付房费若企业为小孙支付房费,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2 300元,则小孙的个人应纳所得税为:应纳所得税=(2 300 -1 600 - 500)10%+5005%=45(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小孙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80元(125 - 45)。 四.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里的“双薪”,是指按国家

14、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刘宁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 20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 800元。因其在该年度销售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发放给他年终奖25 000元。(1)若不实行“双薪”制此种情况下,刘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800 -1 600)15% -125= 505 (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25 00025%-1 375=4 8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505十4 875=5 380(元

15、)(2)若实行“双薪”制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 800元作为“双薪”,其余19 200元作为奖金方法。此种情况下,刘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800-1600)15% -125= 505 (元)“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 80020%- 375= 785(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9 20020%- 375=3 46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5+785+3 465=4 755 (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刘宁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 380 -4 755)。 五.奖金均衡发放的税收筹划根据规定,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外国企业在我国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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