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专业安全法学经典课件第1章 安全法学基础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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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法 规,主讲人:梁 峰,Safety Law and Regulation,2,所用教材:安全法学(第二版)赵耀江、栗继祖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10 本课程成绩构成: 考试成绩(70%) 平时成绩(30%) 参考书目: 1 安全法学,石少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 安全法规,漆旺生,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本课程学时:共28学时,课程概述及参考书,教学内容及课时安排:,第1章 安全法学基础,1.1 安全法学概述 1.2 安全法学法理 1.3 安全法学的基本内容,1.1 安全法学概述,安全法学:又称安全生产法学,是一门研究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起源、现状与发展规律的

2、科学,属于劳动法体系的分支学科。 是一门与安全生产法制密切相关的新兴科学,是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介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时逐步建立、形成的。包括安全法学理论、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生产法制体系等内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和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宪法、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等。,宪法:在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关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产法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等,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1.1.1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

4、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1.2 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完善安全生产的立法与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的前提 法制问题的关键还是执法的问题,要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必须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新体制,并通过法制手段来推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实施,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法律10部,条列50多部,规章100多个,为什么仍然事故频发? 执法过程遭遇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官员充当违法违规企业的保护伞。 执法人员和监管力量不足,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

5、高。 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违反违令者姑息迁就,违而不查,查而不办,办而不究。,1.2 安全法学法理,法理学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共同性问题,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1.2.1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2.1.1 主要问题: 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法的定义、特征,法的本质(内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 法从宏观上看,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产生、变化

6、、发展的 ? 从法的微观方面,以一个国家法律关系来看,国家是怎么使立法、执法、守法在一个国家贯彻实施的 。 就某一部法来说,法的基本范畴 。 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2.1.2法理学研究的内容,法理学的含义:是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法学体系与法理学地位 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体系(中央、地方) 法的执行,1.2.2 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它研究不是某一具体的部门法学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对整个法的原理、原则、概念、范畴和规律性的东西进行理性思考,探求其精神实质

7、。,1.2.2法理学基础知识,1.2.2.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四个方面内涵: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形式,是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法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权利与义务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8、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类) 2、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分) 3、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不同划分) 4、公法和私法 5、一般法和特殊法 6、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从法的内容上划分) 7、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采用部门法划分,如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法的分类方法,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4种情况:,1.2.2.4 法的效力,一是属人主义,以国籍为主,即法律只对本国人适

9、用,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不适用于在本国领域的外国人。 二是即属地主义。以地域为主,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的领域内,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三是保护主义。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四是结合主义,即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某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法的空间效力指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领域的延伸,本国法都有效。

10、但是法也有位阶,不同位阶的法律在本国领域内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大体有3种情况:,2.空间效力,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我国刑法规定:“外国

11、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a、生效时间: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有专门的决定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的。 四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正确的做法是明文规定(明示)生效时间,即依法生效。,3.关于时间效力,b、失效时间 新法公布,原有的同一法即失效。 新法取代原有法,同时明文宣布原有法失效。 法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的。

12、 由有权机关或授权机关发布专门的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或某些法律、法规、规章。 法已完成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正确的做法是“以法废法”,新法公布时,明文以废止旧法,出现矛盾时运用“新法优于旧法”。,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即国家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不能由于人们过去做了某种当时合法但现违法的行为处罚他们。“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13、如我国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1.2.3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2. 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同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3. 我国法律的分类 我国的法律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1宪法 宪法及其特殊性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内

14、容和效力强弱不同: 普通法律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 修订程序不同: 宪法的修订,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则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全国人大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宪法不同于其它一般法的特殊性,(1)民商法 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属于私法,私法自治为其一般原则,

15、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我国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 1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2)民法的基本原理 (3)民法的基本任务 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 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分 (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3)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民法的

16、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制度 (2)民事行为制度 (3)民事权利制度 (4)民事责任制度 (5)民事时效制度,1.2.3.4行政法律制度,1.2.3.5 几个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基本概念,1人身权 2身体权 3生命权 4法人 5、法律关系主体,6、法律关系的客体 7、法律关系的内容 8、权利和义务 9、法律事实 10、法律关系的保护,1、人身权,人身权:指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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