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事诉讼 (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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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学习这一章:主要要搞清楚民事纠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概念及其它们之 间的相互关系。其中前3个概念是本章的学习重点和 难点。,一、四个概念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 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在我国,与民事纠纷并存的纠纷类型还有刑事纠 纷和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

2、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 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 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我国民事纠 纷的解决机制有多种类型,民事诉讼只是其中的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自 决,和 解,仲 裁,调 解,行 政 救 济,司 法 救 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1、私立救济 又称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

3、立的第 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 纷,实现权利。 其特点是: (1)高度自治性 (2)非规范性,2、社会救济 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 制。包括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 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 纷的活动。 其特点是: (1)第三方的介入 (2)第三方的居中性,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 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判,这 个第三者的裁判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其特点是: (1)自愿性 (2)民间性 (3)自治性 (4)合法性,3、公力救济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民事诉

4、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颁布的民事诉讼的专门性 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 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用该 法。,2、对人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按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我国国民及依照我国法律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 法人团体,以及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

5、织,均适用该法。,3、对事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也即法 院的主管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适 用于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 讼。,4、时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其溯及力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于2012年8月修改,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四)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是指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 展及其实施规律以及它与邻近法律联系和区别的规律 的学科。,二、民事诉讼理念,民事诉讼理念,也即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指对 民事诉讼现象、诉讼观念以及诉讼价值取向的理性的、 根本的以及全面的认知和把握。,(一)

6、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念 (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礼法”、“仁法”、 “理法”观念 (清末民初)引进西方一些 现代化诉讼理念 (新中国成立后)超职权主 义色彩的诉讼模式,(二)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正 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当,程序经济,审判独立、司法中立、程序公开、地 位平等、程序民主、当事人参与等,效益、效率(审判及时),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 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抽象 形式。,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 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 2、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 及各要素之间

7、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 3、民事诉讼模式应最大限度地集中反映民事诉 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的主要特征。,(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1、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 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 负责。,优点: 有利于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主动权和诉讼 参与权,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行 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同时由于法 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和消极地位,避免了法官偏向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可能,从而使诉讼程序更加民

8、主和公正。,缺点: 由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而使诉讼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 人的“竞技”以及职业律师的诉讼经验与技巧,从而使当 事人不得不加大诉讼的投入,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 期过长、诉讼效率低下。,2、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 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 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负责。,优点: 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有利于查明案 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缺点: 容易导致法官的专横和权力滥用,并因此存 在削弱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的可能 性。,3、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超职权 主义 超职权主义,是指以法

9、院和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 讼的进行予以干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主动收集 证据,裁判范围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拘束,认为只有这 样才能发现真实、公正解决争议。,(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超职权主义模式),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较浓的职权主义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 (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地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学习这一章:主要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其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本章的学习重点和难点。,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

10、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 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二、分类 1、宪法原则(共有原则) 2、特有原则,第二节 共有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宪法126条、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这一原则的两层含义: 1、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四、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修】:原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11、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诉讼和审判的区别在于,在监督方式上原来针对审判 只有民事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但现在针对整个诉讼程序增 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审判 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五、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一)同等原则 即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 诉讼义务。 (二)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

12、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 限制的,我国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 等原则。,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 诉讼权利。,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诉讼平等 (二)法院同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法院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 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 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

13、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 案的准则。,该原则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2、法院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 式。,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尽量 用调解方式结案)。 (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1、自愿(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2、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不能久调不决。,三、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该

14、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事实方面、适 用法律及程序问题。 (三)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言辞辩论和书 面辩论。,【注】:大陆法系国家“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区别 关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其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作为基础作出判决; (2)对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3)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 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所以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辩论主义”侧重于 对法院裁判的制约;而“辩论原则”则侧重于

15、对当事人 权利的赋予和认可。,辩论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1、建立的基础不同。辩论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 等的基础之上;辩护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 2、针对的内容不同。辩论针对案件实体、程序及法律适 用等问题展开;辩护仅针对被告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 3、辩论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民事诉讼若有反诉发生, 双方当事人地位发生互换,刑事诉讼中则一般不可能发生。,五、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 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享有处分权,其他诉 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2、处分

16、权的对象(包括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处分诉 讼权利),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 (1)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 现。 (2)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则不一定处分民事权利。,处分实体权利包括: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行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 范围和保护的方法;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放弃原来的诉讼请 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 和解。,处分诉讼权利包括: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 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决定。(不告不理原则) (2)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撤诉),被告可 以提起反诉,双方也可提请法院进行调解。 (3)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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