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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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幻灯片 3,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幻灯片 8,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幻灯片 18,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幻灯片 27,第六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和解释幻灯片 33,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幻灯片 44,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幻灯片 53,第九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简介幻灯片 59,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除民法中的合同之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合

2、同法中采用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主体人格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秩序、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 (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达成实质上完全相同的意愿。这是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三)合同是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

3、济利益,为保证其利益的实现,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程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基本建设规划,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为不动产,并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益,事关国计民生。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多样化,但并不能完全改变基本建设所具有的计划性,国家仍然需要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划控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从

4、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竣工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1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勘察人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按照建设工程承包方式分类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及材料设备采购等一并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

5、合同。 (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3按照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分类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另加一定酬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成本构成

6、和酬金的计算方法。,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是要约人意图与他人订立合同,

7、而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征求对方的承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即必须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被承诺后,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便于掌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求要约人应当明确向受要约人表明,一旦该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8、为到达时间。”,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之前,宣告收回发出的要约,使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对撤销要约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9、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的,有效的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期限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

10、逾期承诺和承诺的逾期到达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人限定的承诺期满后,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逾期承诺在时间因素上不具有承诺的性质,因此不能成立合同。 承诺的逾期到达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的逾期到达是由于非要约人的原因,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 (一)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

11、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姓名是指自然人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上的正式称谓。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注册成立地或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之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等。 3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具体的规定,是合同标的的量化体现。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选择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4质量 质量是度量标的的另一标准,是以成分、含量、尺寸、性能、纯度等来表示合同标的内在素

12、质和外观形象的状况。,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取得标的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合同标的为物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合同标的为行为时,取得标的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履行的时间规定,既是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又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履行地点是权利人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场所。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与合同标的密切相关。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导致损失的计算方法、免责条款等。违

13、约责任的约定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没有事先约定的,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再协商,协商不成,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二)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提交合同文件的期限 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确定承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的期限。勘察、设计的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提交资料、文件的,将严重影响发包人的工作计划和建设工程的总工期,勘察、设计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 勘察、设计合同的质量条款包括:勘察、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勘察文件应评价准

14、确、数据可靠;设计方案合理、技术经济指标适度、计算完整精确、符合设计深度、设计文件完整;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勘察、设计的费用 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确定收费数额。当事人确定的收费数额不应过分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4其他协作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该明确发包人负有的协作义务。协作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是承包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主要指基础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

15、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的具体内容。 2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中间交工工程是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为保证工程各阶段的顺利交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承包人施工要求,确定承包人责任的依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条件。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工程造价及其计价方法

16、。,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是承包人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的交付直接关系到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包括采购、运输、交付时间、验收、质量等多方面问题。材料和设备供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施工合同应明确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的数额、时间、结算方式等,它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 9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施工合同应明确规定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标准和依据、验收方式、验收日期等。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此条款应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对工程质量保修具体范围,以及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质量保证期可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11双方协作条款 双方当事人互相协作是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包括施工前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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