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施工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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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井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钻井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础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钻井工程施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达成如下一致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施工范围施工范围:预算清单内包含的所有内容。第三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综合单价 元/米,实际打井深度为 米,共计 口井,应支付价款: 元,大写: 。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4.1承包单位人员、机械、设备、主材进场,钻井施工一口井完工支付总价款的 %。4.2钻井施工 口井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总价

2、款的 %。4.3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钻井施工资料移交后支付总价款的 。4.4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 %。 第五条技术要求: 保证满足国家及 钻井工程各项技术规程以及其他分项工程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并达到国家备案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条 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6.1合同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横道图并严格按图施工。6.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钻井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横道图执行,确保工程完成。如每延期一天则向发包人缴纳5000元延期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工期7.1开工日期为: 合同签订日 。 拟订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9月20日7.2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

3、内所有工程,并经双方(甲、乙)验收合格之日。 第八条组成合同的文件8.1本合同合同书。8.2钻井工程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3提交钻井的各项资料及时间。8.4凿井工程制定方案、钻井质量验收标准 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负责提供钻井的位置、坐标控制点以书面的形式交给承包人。9.1.2及时组织配合各项工程的实施。9.1.3负责协调本合同外其他工程的协调。9.1.4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可靠。9.1.5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用电事宜,接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9.2承包人责任9.2.1承包人必须选派有钻井工程等相关专业证件的人员

4、及有相关工程施工技术经验和现场综合管理能力的人员任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9.2.2承包人负责编写钻井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作为承包人钻井工程施工依据。9.2.3承包人根据国家及 地方关于钻井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完成施工及后期维护,并达到设计要求。经发包人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确认后使用。 9.2.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进场前,按规定办理各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负责解决施工

5、扰民或民扰的问题。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5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施工过程和保修期内,每发生一起因承包人施工或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或质检等相关单位的处罚,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2.6凡是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规定的施工内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全额赔偿。9.2.7承包人食宿自理。施工用水、用电在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源位置自行、自费接出,并承担所有的水电等费用。9.2.8承包人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质量保证书,且必须优先将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6、,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诉,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9.2.9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人员备案表中的一致,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乙方机具故障、技术失误、操作不当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井眼报废,承包人自筹资金重新开钻,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其返工费用承包人自理。 9.2.10进驻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发包人工地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负全部安全责任。因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本

7、合同承包人负责。9.2.11承包人负责办理各项报验、验收及检测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 第十条工程质量和验收10.1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钻井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现场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的检查,及时报发包人、监理、质检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负终身责任制。 10.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3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情况,发包人、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内返工,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返工,直到符合

8、质量标准,返工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工期不予顺延。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 10.4承包人负责提供国家指定的法定验收单位要求出具的相关法律及技术文件。 10.5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验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0.6因施工和材料质量问题出现返工,由承包人承担拆除、返工和材料重购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0.7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

9、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在验收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整改的费用。10.8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承包工程竣工之后的时间内,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保证工程能够顺利通过单位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若因承包人原因未通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用由承包人承担。10.9如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导致承包范围内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承包人将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10.10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本合同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相关资料。10.11

10、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0.12承包人负责交付前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有破损、缺件、损伤、刮伤等情况,承包人必须保证在不影响交工期限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本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约定11.1材料设备标准:材料设备必需达到国家相关标准。11.2所有材料须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如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须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11.3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

11、进场前,必须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技术资料以及使用说明书给发包人、监理单位。如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定,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凡需备案的材料必须履行备案手续。11.4工程材料检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所有检测取样必须经过监理和发包人见证,并三方共同取样;对必要的材料,需报监理和发包人封样备查。对有复检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送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本工程,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安全施工与检查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

12、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检查员,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其安全负责;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13.1承包人自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法人代表签字、并有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送第三方评审无误后方可视为发

13、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3.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完整、无误、有效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包人自行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如承包人持有异议,则仅对异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协商不成,执行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13.3承包人应一次性将申报竣工结算资料交予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洽商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错误、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3.4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的

14、结算审核时间顺延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财务流程办理付款事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正式发票,如因发票问题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与约定 14.1质量保修 14.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4.1.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钻井工程出现故障等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8小时内修复。14.1.3在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4.1.4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可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14.1.5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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